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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4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4條

第4條

除非署長認為有關的升降機宜符合《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中關於工業經營中使用的載貨升降機的條文,否則不得根據第(2)款批予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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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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