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任何文本如看來是經有關當局核證為由其提供、發出或保存的文件或文件的部分的真確副本,即可接納為證據而無須再作證明,而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該文本 —— (a) 須視為經該當局核證;及 (b) 即為經如此核證的事宜的證據。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任何文本如看來是經有關當局核證為由其提供、發出或保存的文件或文件的部分的真確副本,即可接納為證據而無須再作證明,而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該文本 —— (a) 須視為經該當局核證;及 (b) 即為經如此核證的事宜的證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