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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5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5條

第5條

在不局限《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28(5)條的原則下,如根據本條訂立的任何規例的某條文須在憲報所公告的某日期生效 —— (a) 有關公告可為不同的目的就該條文訂定不同的生效日期;及 (b) 不同的公告可為不同的目的就該條文訂定不同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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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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