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除本部第3條另有規定外,第53(1)條所述的期間,指於對上一次就有關的自動梯完成檢驗的日期翌日開始的6個月的期間。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除本部第3條另有規定外,第53(1)條所述的期間,指於對上一次就有關的自動梯完成檢驗的日期翌日開始的6個月的期間。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