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第1條

第79(3)(a)條所述的規定為:申請人令註冊主任信納 —— (a) 於緊接提交有關申請的日期前的5年期間內,申請人取得最少一年的相關工作經驗;及 (b) 於(a)段所述的期間內,申請人已完成最少90小時的相關訓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部 — 根據續期須符合的規定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