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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第1條

第90(2)(a)條所述的規定為 —— (a) 申請人是以下任何界別的註冊專業工程師 —— (i) 屋宇裝備工程; (ii) 控制、自動化及儀器儀表工程; (iii) 電機工程; (iv) 電子工程; (v) 輪機及造船工程; (vi) 機械工程, 而申請人令註冊主任信納,申請人具備最少2年相關工作經驗,並具備所需的實際經驗; (b) 申請人持有以下任何學科的學士學位 —— (i) 屋宇裝備工程; (ii) 電機工程; (iii) 電子工程; (iv) 輪機及造船工程; (v) 機械工程, 而申請人令註冊主任信納,申請人具備最少4年相關工作經驗,並具備所需的實際經驗;或 (c) 申請人持有獲註冊主任認可為等同於或高於(b)段所述的任何資格,而申請人令註冊主任信納,申請人具備最少4年相關工作經驗,並具備所需的實際經驗。 (d)-(e)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自動梯工程師根據須符合的規定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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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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