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第82(2)(a)條所述的規定為 —— (a) 申請人曾是升降機電氣技工或升降機機械技工行業的學徒,已完成註冊主任認可的工藝證書課程,並令註冊主任信納申請人具備 —— (i) 最少4年相關工作經驗,而其中最少一年是在緊接提出申請的日期前的5年期間內取得;及 (ii) 所需的實際經驗及相關訓練; (b) 申請人曾是註冊主任認可與升降機電氣技工或升降機機械技工行業相似的任何其他行業的學徒,已完成註冊主任認可的工藝證書課程,並令註冊主任信納申請人具備 —— (i) 最少4年相關工作經驗,而其中最少一年是在緊接提出申請的日期前的5年期間內取得;及 (ii) 所需的實際經驗及相關訓練; (c) 申請人已完成註冊主任認可的屋宇裝備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輪機工程或機械工程的證書課程,並令註冊主任信納申請人具備 —— (i) 最少4年相關工作經驗,而其中最少一年是在緊接提出申請的日期前的5年期間內取得;及 (ii) 所需的實際經驗及相關訓練; (d) 申請人已完成註冊主任認可為等同於或高於(c)段所述的課程的任何其他課程,並令註冊主任信納申請人具備 —— (i) 最少4年相關工作經驗,而其中最少一年是在緊接提出申請的日期前的5年期間內取得;及 (ii) 所需的實際經驗及相關訓練;或 (e) (f) 申請人已在一項由註冊主任認可的升降機工程行業測試中及格,並令註冊主任信納申請人具備 —— (i) 最少8年相關工作經驗,而其中最少一年是在緊接提出申請的日期前的5年期間內取得;及 (ii) 所需的實際經驗及相關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