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辭職在有關辭職通知指明的日期生效,如無指明日期,則在局長收到該通知的日期生效。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辭職在有關辭職通知指明的日期生效,如無指明日期,則在局長收到該通知的日期生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