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主持會議
第6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紀律審裁委員會會議須由根據本附表第4條選出的主席主持。 (2) 如主席因任何原因不能夠主持某次委員會會議,則出席該會議的委員會成員須互選一人主持會議。 (3) 所有待決問題均須由出席會議並有投票的委員會成員的過半數票決定。 (4) 如票數相等,主持會議的成員除其原有的一票外,另可投決定票。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6條
主席主持會議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紀律審裁委員會會議須由根據本附表第4條選出的主席主持。 (2) 如主席因任何原因不能夠主持某次委員會會議,則出席該會議的委員會成員須互選一人主持會議。 (3) 所有待決問題均須由出席會議並有投票的委員會成員的過半數票決定。 (4) 如票數相等,主持會議的成員除其原有的一票外,另可投決定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