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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上訴委員會席前的上訴的各方為上訴人,以及 —— (a) (如屬針對署長的決定的上訴)署長; (b) (如屬針對註冊主任的決定的上訴)註冊主任; (c) (如屬針對紀律審裁委員會的命令的上訴)紀律審裁委員會;及 (d) (如屬針對第115(1)(l)條所述的決定的上訴)作出該決定的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4 — 上訴委員會的組成、會議及程序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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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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