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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屬以下情況,第9及13條就升降機作出的任何主要更改而言,並不適用 —— (a) 就某升降機(如若非第157條實施,《已廢除條例》第13條本就該升降機適用)而言 —— (i) 准許恢復使用或操作該升降機的通知,已根據《已廢除條例》就該更改發出;或 (ii) 豁免受《已廢除條例》第13條規限的豁免,已根據該條例第44條就該升降機批予;及 (b) 就任何其他升降機而言,該更改在有關日期前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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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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