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屬以下情況,第43及45條就自動梯作出的任何主要更改而言,並不適用 —— (a) 就某自動梯(如若非第157條實施,《已廢除條例》第13條本就該自動梯適用)而言 —— (i) 准許恢復使用或操作該自動梯的通知,已根據《已廢除條例》就該更改發出;或 (ii) 豁免受《已廢除條例》第13條規限的豁免,已根據該條例第44條就該自動梯批予;及 (b) 就任何其他自動梯而言,該更改在有關日期前已完成。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如屬以下情況,第43及45條就自動梯作出的任何主要更改而言,並不適用 —— (a) 就某自動梯(如若非第157條實施,《已廢除條例》第13條本就該自動梯適用)而言 —— (i) 准許恢復使用或操作該自動梯的通知,已根據《已廢除條例》就該更改發出;或 (ii) 豁免受《已廢除條例》第13條規限的豁免,已根據該條例第44條就該自動梯批予;及 (b) 就任何其他自動梯而言,該更改在有關日期前已完成。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