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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3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3條

第3條

就第53條而言,對上一次在有關日期前就有關的自動梯進行的訂明檢驗,須視為註冊自動梯工程師就該自動梯及其所有相聯設備或機械進行的徹底檢驗。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若干工程等視為條例所指的定期保養工程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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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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