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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第2條

儘管有第27及57條的規定 —— (a) 根據第(1)(a)款視為升降機的准用證的該升降機的證明書 —— (i) 就第(3)(a)(i)款所指的文件而言 —— (A) 在有關日期開始作為准用證有效;及 (B) 在以下日期的午夜不再作為准用證有效:該證明書指明的日期,而該日期屬如此指明為就該升降機進行下次定期檢驗的限期的最後一日;及 (ii) 就第(3)(a)(ii)款所指的文件而言 —— (A) 在有關日期開始作為准用證有效;及 (B) 在緊接有關檢驗進行的日期的1周年日之前一日的午夜,不再作為准用證有效;及 (b) 根據第(1)(b)款視為自動梯的准用證的該自動梯的證明書 —— (i) 就第(3)(b)(i)款所指的文件而言 —— (A) 在有關日期開始作為准用證有效;及 (B) 在以下日期的午夜不再作為准用證有效︰該證明書指明的日期,而該日期屬如此指明為就該自動梯進行下次定期檢驗的限期的最後一日;及 (ii) 就第(3)(b)(ii)款所指的文件而言 —— (A) 在有關日期開始作為准用證有效;及 (B) 在進行有關檢驗的日期翌日開始的6個月的期間的最後一日的午夜,不再作為准用證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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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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