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 —— (a) 有證明書已根據《已廢除條例》第12(2)條就升降機或自動梯交付署長; (b) 根據該條須繳付的費用已繳付;及 (c) 有以下任何情況 —— (i) 在緊接有關日期前,仍有待署長就該升降機或自動梯是否處於安全操作狀態作出決定; (ii) 在緊接有關日期前,署長仍在重新考慮其根據該條例第12(3)(b)條拒絕允許使用及操作該升降機或自動梯的決定, 署長可根據第26或56條處置該個案,猶如該個案是根據第26或56條就升降機或自動梯提出的申請一樣,及猶如該證明書是第24或54條所指的證書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