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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5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5條

第5條

就第(2)款而言,除非署長另有指示,在署長通知向其交付有關證書的人署長是否就有關升降機或自動梯根據第28或58條發出復用證的決定前,該升降機或自動梯可在沒有復用證的情況下恢復正常使用及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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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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