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在緊接有關日期前,有根據《已廢除條例》第6條提出的待決申請,該申請須視為根據第78或90條(視情況需要而定)提出的申請。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如在緊接有關日期前,有根據《已廢除條例》第6條提出的待決申請,該申請須視為根據第78或90條(視情況需要而定)提出的申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