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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第2條

就基於《已廢除條例》第27(1)(e)條所述的理由作出的命令而言,該條例第27(3)條並不適用,而該命令一直有效,直至署長信納有關升降機或自動梯處於安全操作狀態並撤銷該命令為止。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部 — 署長根據《已廢除條例》作出的命令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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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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