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任何人安排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在違反第(1)款所述的命令的情況下使用或操作升降機或自動梯,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12個月。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3條
任何人安排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在違反第(1)款所述的命令的情況下使用或操作升降機或自動梯,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12個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