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被控犯第(2)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自己當時並不知道(且在盡了應有的努力後亦不會能夠發現)有第(1)款所述的命令禁止有關使用或操作,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4條
被控犯第(2)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自己當時並不知道(且在盡了應有的努力後亦不會能夠發現)有第(1)款所述的命令禁止有關使用或操作,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