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5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5條

第5條

被控犯第(3)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以下事項,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a) 該人當時並不知道(且在盡了應有的努力後亦不會能夠發現)有第(1)款所述的命令禁止有關使用或操作;或 (b) 有關違反既不獲該人的同意,亦不受該人縱容,而該人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防止有人使用或操作有關升降機或自動梯。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部 — 署長根據《已廢除條例》作出的命令等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