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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5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5條

第5條

註冊主任 —— (a) 須遵從根據第(4)款作出的命令;或 (b) (如原訟法庭決定推翻或更改該命令)須採取適當的行動(如有需要),以實施該決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8部 — 紀律研訊程序及上訴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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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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