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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在緊接有關日期前,有根據《已廢除條例》委任的上訴委員會的程序待決,則該程序可根據《已廢除條例》繼續進行,猶如該條例未被第157條廢除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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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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