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期間
第5條
(1) 就本條例而言 —— (a) (i) 烈風警告須由台長自香港天文台發出報告,表示通常稱為8號西北、8號西南、8號東北、8號東南、9號或10號的熱帶氣旋警告訊號正生效時開始;及 (ii) 暴雨警告須由台長自香港天文台發出報告,表示通常稱為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的暴雨警告訊號正生效時開始;及 (b) 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視屬何情況而定)須於台長自香港天文台發出報告,表示(a)段所述的訊號全部解除時終止。 (2) 在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終止後,台長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藉憲報公告宣布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的開始與終止日期與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