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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烈風警告期間聆訊延期)條例 第5條

司法程序(烈風警告期間聆訊延期)條例 第5條

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期間

第5條

(1) 就本條例而言 —— (a) (i) 烈風警告須由台長自香港天文台發出報告,表示通常稱為8號西北、8號西南、8號東北、8號東南、9號或10號的熱帶氣旋警告訊號正生效時開始;及 (ii) 暴雨警告須由台長自香港天文台發出報告,表示通常稱為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的暴雨警告訊號正生效時開始;及 (b) 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視屬何情況而定)須於台長自香港天文台發出報告,表示(a)段所述的訊號全部解除時終止。 (2) 在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終止後,台長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藉憲報公告宣布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的開始與終止日期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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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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