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題
本條例旨在就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期間將司法程序延期,以及為附帶或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司法程序(烈風警告期間聆訊延期)條例(Cap. 62)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本條例旨在就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期間將司法程序延期,以及為附帶或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司法程序(烈風警告期間聆訊延期)條例》。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工作日 (working day)指不屬星期六或公眾假期的日子; 台長 (Director)指香港天文台台長; 司法程序 (judicial proceedings)指在任何法院、審裁處、委員會或其他根據法律有權收取經宣誓後作出的證供的人席前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 延期期間 (period of adjournment)指由第3或6條將任何司法程序延期的期間; 烈風警告 (gale warning)指藉使用第5(1)(a)(i)條所指的熱帶氣旋警告訊號,就香港或香港附近出現熱帶氣旋而作出的警告; 經延期的聆訊 (adjourned hearing)指司法程序由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延期後恢復進行的聆訊; 暴雨警告 (rainstorm warning)指藉使用第5(1)(a)(ii)條所指的暴雨警告訊號,就香港或香港附近出現暴雨而作出的警告; 熱帶氣旋 (tropical cyclone)指任何熱帶低氣壓、熱帶風暴、強烈熱帶風暴及颱風。
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期間將司法程序延期
(1) 所有司法程序,不論是否已進行部分聆訊,如經編排的聆訊時間或正進行聆訊的時間是在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期間內,則司法程序須予暫停,並延期至按照第4條恢復進行為止。 (2)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任何司法程序仍可在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期間內繼續進行,而在此情況下繼續進行的司法程序在法律上完全有效。
所有司法程序,不論是否已進行部分聆訊,如經編排的聆訊時間或正進行聆訊的時間是在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期間內,則司法程序須予暫停,並延期至按照第4條恢復進行為止。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任何司法程序仍可在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期間內繼續進行,而在此情況下繼續進行的司法程序在法律上完全有效。
經延期的司法程序恢復進行
憑藉第3條延期的司法程序,須於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終止日之後的下一個工作日,於根據第3條延期當日為該司法程序所指明的時間及地點恢復進行。
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期間
(1) 就本條例而言 —— (a) (i) 烈風警告須由台長自香港天文台發出報告,表示通常稱為8號西北、8號西南、8號東北、8號東南、9號或10號的熱帶氣旋警告訊號正生效時開始;及 (ii) 暴雨警告須由台長自香港天文台發出報告,表示通常稱為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的暴雨警告訊號正生效時開始;及 (b) 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視屬何情況而定)須於台長自香港天文台發出報告,表示(a)段所述的訊號全部解除時終止。 (2) 在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終止後,台長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藉憲報公告宣布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的開始與終止日期與時間。
就本條例而言 —— (a) (i) 烈風警告須由台長自香港天文台發出報告,表示通常稱為8號西北、8號西南、8號東北、8號東南、9號或10號的熱帶氣旋警告訊號正生效時開始;及 (ii) 暴雨警告須由台長自香港天文台發出報告,表示通常稱為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的暴雨警告訊號正生效時開始;及 (b) 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視屬何情況而定)須於台長自香港天文台發出報告,表示(a)段所述的訊號全部解除時終止。
(i) 烈風警告須由台長自香港天文台發出報告,表示通常稱為8號西北、8號西南、8號東北、8號東南、9號或10號的熱帶氣旋警告訊號正生效時開始;及 (ii) 暴雨警告須由台長自香港天文台發出報告,表示通常稱為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的暴雨警告訊號正生效時開始;及
烈風警告須由台長自香港天文台發出報告,表示通常稱為8號西北、8號西南、8號東北、8號東南、9號或10號的熱帶氣旋警告訊號正生效時開始;及
暴雨警告須由台長自香港天文台發出報告,表示通常稱為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的暴雨警告訊號正生效時開始;及
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視屬何情況而定)須於台長自香港天文台發出報告,表示(a)段所述的訊號全部解除時終止。
在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終止後,台長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藉憲報公告宣布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的開始與終止日期與時間。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命令將司法程序延期或恢復進行
(1) 儘管有第3及4條的規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如認為因熱帶氣旋或暴雨的出現或由此引起的任何情況,包括該氣旋或雨帶過境,適宜採取以下措施,則可藉命令訂定 —— (a) 任何司法程序的延期進行;及 (b) 根據(a)段或憑藉第3條延期的司法程序的恢復進行。 (2) 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於命令作出後在憲報刊登;如屬恢復司法程序的命令,則須指明經延期的司法程序恢復進行的日期與時間。
儘管有第3及4條的規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如認為因熱帶氣旋或暴雨的出現或由此引起的任何情況,包括該氣旋或雨帶過境,適宜採取以下措施,則可藉命令訂定 —— (a) 任何司法程序的延期進行;及 (b) 根據(a)段或憑藉第3條延期的司法程序的恢復進行。
任何司法程序的延期進行;及
根據(a)段或憑藉第3條延期的司法程序的恢復進行。
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於命令作出後在憲報刊登;如屬恢復司法程序的命令,則須指明經延期的司法程序恢復進行的日期與時間。
在經延期的聆訊中出席
(1) 任何人如是 —— (a) 原告人或證人,並以擔保或其他方式簽保,保證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出席或列席,而經編排的聆訊日期與時間恰在延期期間內; (b) 被告人或被控人,並已獲准保釋或在其他方式的規定下,須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出席或列席,而經編排的聆訊日期與時間恰在延期期間內, 則須在經延期的聆訊中出席。 (2) 任何遭還押看守的人,如須於某日期與時間為司法程序的目的而被帶上法庭,而該日期與時間恰在延期期間內,則該人須在經延期的聆訊中被帶上法庭。
任何人如是 —— (a) 原告人或證人,並以擔保或其他方式簽保,保證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出席或列席,而經編排的聆訊日期與時間恰在延期期間內; (b) 被告人或被控人,並已獲准保釋或在其他方式的規定下,須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出席或列席,而經編排的聆訊日期與時間恰在延期期間內, 則須在經延期的聆訊中出席。
原告人或證人,並以擔保或其他方式簽保,保證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出席或列席,而經編排的聆訊日期與時間恰在延期期間內;
被告人或被控人,並已獲准保釋或在其他方式的規定下,須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出席或列席,而經編排的聆訊日期與時間恰在延期期間內,
任何遭還押看守的人,如須於某日期與時間為司法程序的目的而被帶上法庭,而該日期與時間恰在延期期間內,則該人須在經延期的聆訊中被帶上法庭。
遭警方逮捕或羈押的人
(1) 凡任何人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2(1)條,在有擔保人或無擔保人的情況下擔保獲釋,以保證該人在擔保書上指定的時間到裁判官席前應訊,或保證該人為接受送達一項逮捕及扣留令或為獲得釋放而報到,而該時間恰在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期間內,則該時間須當作予以延遲,至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終止日之後的下一個工作日的同樣時間。 (2) 凡任何人在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期間內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2(1)條被扣留羈押,而在該條所訂明的時限內,將該人帶到裁判官席前並不切實可行,則該人須於緊接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終止日之後而又非公眾假期的日子被帶到裁判官席前。
凡任何人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2(1)條,在有擔保人或無擔保人的情況下擔保獲釋,以保證該人在擔保書上指定的時間到裁判官席前應訊,或保證該人為接受送達一項逮捕及扣留令或為獲得釋放而報到,而該時間恰在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期間內,則該時間須當作予以延遲,至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終止日之後的下一個工作日的同樣時間。
凡任何人在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期間內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2(1)條被扣留羈押,而在該條所訂明的時限內,將該人帶到裁判官席前並不切實可行,則該人須於緊接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終止日之後而又非公眾假期的日子被帶到裁判官席前。
接獲傳票而出庭等
(1) 任何人因傳票或法庭其他法律程序文件規定或其他方式規定,須於某日期與時間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出庭,而該日期與時間恰在延期期間內,則該人須在經延期的聆訊中出庭。 (2) 任何人因傳召出庭令或其他方式規定,須於某日期與時間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出示任何文件或其他物件,而該日期與時間恰在延期期間內,則該人須在經延期的聆訊中出示該文件或其他物件。
任何人因傳票或法庭其他法律程序文件規定或其他方式規定,須於某日期與時間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出庭,而該日期與時間恰在延期期間內,則該人須在經延期的聆訊中出庭。
任何人因傳召出庭令或其他方式規定,須於某日期與時間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出示任何文件或其他物件,而該日期與時間恰在延期期間內,則該人須在經延期的聆訊中出示該文件或其他物件。
故意犯過失的懲罰
任何人不遵守第7、8或9條的條文,並不會因為此過失而招致任何懲罰,但故意犯過失者除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