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題
本條例旨在就本地報刊及通訊社的註冊、報刊發行人牌照的發出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本地報刊註冊條例(Cap.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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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本地報刊及通訊社的註冊、報刊發行人牌照的發出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本地報刊註冊條例》。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公共機構 (public body)的涵義與《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本地報刊 (local newspaper)指在香港印刷或製作的報刊; 印刷文件 (printed document)包括所有載有文字、圖片或符號的紙張、布塊或其他類似物料,而該等文字、圖片或符號是或看似是全部或部分由任何機械、電動或其他複印程序在香港製作的,亦包括匯集該等紙張、布塊或其他物料的裝訂本或其他固定裝本,但並不包括 —— (a) 任何只擬作及只用作一般真正商業、專業、社交或行政用途的文件;或 (b) 任何公共機構所發出或使用的任何其他文件; 地址 (address)就個人而言,指該人的住址或通常營業地點;就任何法團而言,則指該法團在香港的總辦事處; 東主 (proprietor)包括承租人; 報刊 (newspaper)指公眾可得到的任何報章或其他刊物及其增刊,而該報章或其他刊物及其增刊 —— (a) 是載有新聞、消息、事件,或載有任何與該等新聞、消息或事件有關或與公眾所關注的任何其他事宜有關的按語、論述或評論的;及 (b) 是為銷售或免費分發而印刷或製作,並以定期(不論是每半年、每季、每月、每兩周、每周、每日出版一次或按其他刊期出版)或分輯或分期的方式每相隔不超過6個月出版一次的;及 (c) 內容並非僅限於附表所指明的任何一個或多個項目; 註冊主任 (Registrar)指由行政長官委任為報刊註冊主任的人員,並包括任何由行政長官委任為副報刊註冊主任的人; 違反 (contravene)包括沒有遵從; 編輯 (editor)在如編輯人數超過一名時,指總編輯,並包括任何以總編輯身分行事或執行總編輯的任何通常職能的人。
任何只擬作及只用作一般真正商業、專業、社交或行政用途的文件;或
任何公共機構所發出或使用的任何其他文件;
是載有新聞、消息、事件,或載有任何與該等新聞、消息或事件有關或與公眾所關注的任何其他事宜有關的按語、論述或評論的;及
是為銷售或免費分發而印刷或製作,並以定期(不論是每半年、每季、每月、每兩周、每周、每日出版一次或按其他刊期出版)或分輯或分期的方式每相隔不超過6個月出版一次的;及
內容並非僅限於附表所指明的任何一個或多個項目;
本地報刊的註冊
(1) 所有本地報刊均須按照根據第18條訂立的規例註冊。 (1A) 本地報刊根據第(1)款註冊時,所用名稱不得與另一本地報刊所已註冊的名稱相同。 (2) 任何本地報刊的東主可在任何時間向註冊主任發出通知,表示他意欲終止該本地報刊的註冊;註冊主任一經接獲該通知便須取消該本地報刊的註冊,而該本地報刊的註冊在取消註冊當日即告終止。
所有本地報刊均須按照根據第18條訂立的規例註冊。
本地報刊根據第(1)款註冊時,所用名稱不得與另一本地報刊所已註冊的名稱相同。
任何本地報刊的東主可在任何時間向註冊主任發出通知,表示他意欲終止該本地報刊的註冊;註冊主任一經接獲該通知便須取消該本地報刊的註冊,而該本地報刊的註冊在取消註冊當日即告終止。
提供不正確詳情屬於違法
凡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規定須提供任何詳情而遵從該規定提供的任何詳情並不正確,則核證該項詳情為正確的人須當作已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除非他證明 —— (a) 他相信所提供的詳情屬於正確;及 (b) 即使他作出合理的努力亦不能發現所提供的詳情並不正確。
他相信所提供的詳情屬於正確;及
即使他作出合理的努力亦不能發現所提供的詳情並不正確。
本地報刊註冊紀錄冊的核證摘錄可被接納為證據
在針對任何本地報刊的東主、承印人、出版人或編輯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申訴人或原告人可提交註冊主任按照根據第18條訂立的規例而備存的本地報刊註冊紀錄冊所載的任何記項,或提交取自該註冊紀錄冊的任何核證摘錄,作為 —— (a) 證明該記項或摘錄所陳述事宜屬於真確的證據;或 (b) 證明該記項或摘錄所示的詳情是由看來是提供並核證該等詳情的填報人所提供並核證的證據。
證明該記項或摘錄所陳述事宜屬於真確的證據;或
證明該記項或摘錄所示的詳情是由看來是提供並核證該等詳情的填報人所提供並核證的證據。
有關承印人的推定
在任何法律程序中,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凡以承印人名義見於任何本地報刊或其他文件的人,均須推定事實上為該本地報刊或其他文件的承印人。
東主、承印人、出版人及編輯的轉承責任
就任何罪行而對任何本地報刊的東主、承印人、出版人或編輯或任何其他文件的承印人作出審訊時,如出版該本地報刊的某期所載的事宜或該文件所載的事宜是構成該罪行的一項要素,被控人即須被推定曾出版該期或該份文件(視屬何情況而定)所載的全部事宜,除非他證明該次出版並未得到他的授權或同意,或他並不知情,以及該次出版並非因他本人不小心或不謹慎所導致。
法律程序文件的送達
在不損害任何其他送達方法的原則下,任何致予本地報刊的東主、承印人、出版人或編輯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文件,如已留交在該本地報刊辦事處的註冊地址的成年人,或已以掛號郵遞方式送往該地址,則就所有目的而言均須當作已妥為送達。
須將本地報刊交付註冊主任
(1) 每份本地報刊的出版人或承印人(如無出版人),須於該份本地報刊出版當日或翌日(假期除外),將該份本地報刊及其已出版的所有第二或其他不同版次或印次各一份,交付或安排交付註冊主任。 (2) 根據第(1)款交付註冊主任的每份本地報刊,須載有該報刊的承印人或出版人的簽署、全名及地址,或載有該承印人或出版人為該目的而委任並授權的其他人的簽署、全名及地址,而該人的獲委任及授權是已呈報註冊主任的。 (3) 註冊主任須保持管有根據第(1)款交付他的每份本地報刊為期不少於6個月,之後可將其毀滅或另行處置。
每份本地報刊的出版人或承印人(如無出版人),須於該份本地報刊出版當日或翌日(假期除外),將該份本地報刊及其已出版的所有第二或其他不同版次或印次各一份,交付或安排交付註冊主任。
根據第(1)款交付註冊主任的每份本地報刊,須載有該報刊的承印人或出版人的簽署、全名及地址,或載有該承印人或出版人為該目的而委任並授權的其他人的簽署、全名及地址,而該人的獲委任及授權是已呈報註冊主任的。
註冊主任須保持管有根據第(1)款交付他的每份本地報刊為期不少於6個月,之後可將其毀滅或另行處置。
適用於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的證據
(1) 凡有人要求將一份根據第17(1)條交付註冊主任的本地報刊,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提交作為證據,註冊主任須安排將該份本地報刊提交法院,費用由申請人負擔,或在取得交還該份本地報刊的合理保證後,將該份本地報刊交付申請人。 (2) 根據第(1)款提交或交付的一份本地報刊,須為該份本地報刊所載任何事宜或事物的充分證據。 (3) 根據第(1)款提交或交付的一份本地報刊的每名東主、承印人、出版人或編輯,均須分別當作為所有在名稱、內容或外觀上與該份提交或交付的本地報刊相同的本地報刊(輕微差異可予不理)的東主、承印人、出版人或編輯,但如該東主、承印人、出版人或編輯證明該等本地報刊並非他所印刷、出版或編輯,亦非在他知情或同意之下印刷、出版或編輯,則屬例外。
凡有人要求將一份根據第17(1)條交付註冊主任的本地報刊,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提交作為證據,註冊主任須安排將該份本地報刊提交法院,費用由申請人負擔,或在取得交還該份本地報刊的合理保證後,將該份本地報刊交付申請人。
根據第(1)款提交或交付的一份本地報刊,須為該份本地報刊所載任何事宜或事物的充分證據。
根據第(1)款提交或交付的一份本地報刊的每名東主、承印人、出版人或編輯,均須分別當作為所有在名稱、內容或外觀上與該份提交或交付的本地報刊相同的本地報刊(輕微差異可予不理)的東主、承印人、出版人或編輯,但如該東主、承印人、出版人或編輯證明該等本地報刊並非他所印刷、出版或編輯,亦非在他知情或同意之下印刷、出版或編輯,則屬例外。
規例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就以下事項訂立規例 —— (a) 本地報刊、通訊社及其東主、承印人、出版人及編輯的註冊,以及為此目的而備存註冊紀錄冊; (b) 按照規例所訂明的條件將牌照發給報刊發行人; (c) 禁止由並非報刊持牌發行人的人發行報刊; (d) 規管發行不屬於報刊整體部分,但隨同報刊或夾附於報刊的文件; (e) 報刊發行人向註冊主任提供在香港以外地方印刷或製作的報刊一份; (f) (g) 關於註冊或牌照發出所須提供的詳情、就所需詳情的任何更改而須作出的通知,以及批准或拒准任何該等更改生效所須採取的方式及須附加的條件; (h) 確定任何本地報刊或其他印刷文件的承印人的身分及印刷或出版時間的方式,特別是關於承印人名稱及地址須印於本地報刊及其他印刷文件上的規定; (i) 禁止編輯、印刷、出版、管有及發行不符合依據本條訂立的規例的規定的本地報刊及其他印刷文件; (j) 須由承印人保留本地報刊及其他印刷文件、須在該等保留本上註明的詳情及向訂明的人提交保留本; (k) (l) 批准豁免受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訂立的任何規例的全部或任何條文規限; (m) 費用; (n) 表格; (o) 本條例規定須由規例訂定的任何事項。
本地報刊、通訊社及其東主、承印人、出版人及編輯的註冊,以及為此目的而備存註冊紀錄冊;
按照規例所訂明的條件將牌照發給報刊發行人;
禁止由並非報刊持牌發行人的人發行報刊;
規管發行不屬於報刊整體部分,但隨同報刊或夾附於報刊的文件;
報刊發行人向註冊主任提供在香港以外地方印刷或製作的報刊一份;
關於註冊或牌照發出所須提供的詳情、就所需詳情的任何更改而須作出的通知,以及批准或拒准任何該等更改生效所須採取的方式及須附加的條件;
確定任何本地報刊或其他印刷文件的承印人的身分及印刷或出版時間的方式,特別是關於承印人名稱及地址須印於本地報刊及其他印刷文件上的規定;
禁止編輯、印刷、出版、管有及發行不符合依據本條訂立的規例的規定的本地報刊及其他印刷文件;
須由承印人保留本地報刊及其他印刷文件、須在該等保留本上註明的詳情及向訂明的人提交保留本;
批准豁免受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訂立的任何規例的全部或任何條文規限;
費用;
表格;
本條例規定須由規例訂定的任何事項。
停止出版等
如任何本地報刊停刊或通訊社停發新聞通報連續為期不少於6個月,該本地報刊或通訊社根據任何當其時有效的規例所作的註冊須當作已經失效。
罰則
(1) 任何人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年;及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年。 (2) 一份本地報刊的每名承印人或出版人,如違反第17條關於將該份本地報刊交付註冊主任辦事處的條文,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任何人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年;及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年。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年;及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年。
一份本地報刊的每名承印人或出版人,如違反第17條關於將該份本地報刊交付註冊主任辦事處的條文,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附表的修訂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在憲報刊登公告,修訂附表。
被排除於報刊定義範圍之外的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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