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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

章號
Cap. 426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533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為某些職業退休計劃設立一項註冊制度,以確保這些計劃受到妥善的規管;使其中那些管限法律並非香港法律的計劃的一些事宜,可由原訟法庭審理;並就有關事宜訂定條文。(由修訂)

第1條導言及對營辦職業退休計劃的限制
第1條簡稱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4)

第1條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4條
第2條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就一項離岸計劃來說 —— (a) 如果其本籍的法律包括一個衡平法制度或衡平法原則,在本條例中提述信託之處,須解釋為提述在該制度下或因該等原則而構成或被視為信託的人際關係;

(b)

(3) 如法團的董事參照一個人以專業身分作出的意見而行事,則不得純粹因此而將該人當作慣常獲法團的董事依照其指示或吩咐而行事的人。

(4)

(5) 處長如接獲以下的聲明,可接納某一項協議為本條例下的滙集協議 —— (a) 由律師作出的第2(c)段所指的聲明;及

(b) 由核數師作出的第3段所指的聲明。

(6) (a) 凡在僱傭合約下,僱主同意在合約終止時支付酬金給有關的僱員,以及合約下的僱用期不超過4年,則該等僱傭合約不得純粹以此理由被視為職業退休計劃。

(b)

(7) 為免產生疑問,現聲明凡註冊計劃構成一項保險安排的主題或受一項保險安排所規管,則就該安排來說,該計劃的資產即為可根據該安排提出的以有關的獲授權保險人為申索對象的申索(包括待確定申索及預期申索)。

(8) 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所指的豁免證明書的申請而言,如在該規例就符合資格成為“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劃”所訂的有關時限前 —— (a) 某職業退休計劃已設立;及

(b) 已有根據本條例提出的將該計劃註冊的申請或根據提出的將該計劃豁免的申請(視屬何情況而定),

(i)

(ii) 該計劃有任何其他更改,而該等更改並非本條例所禁止的,但可能令人對該計劃是否繼續符合資格成為該等“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產生疑問,

(9) 在不限制第(8)款的施行的原則下,下述情況不得影響任何計劃的存續,亦不得影響任何計劃成為該規例所指的“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資格 —— (a) 該計劃的註冊根據本條例停止,而有再將該計劃註冊的申請;

(b) 該計劃由一項構成保險安排主題或受保險安排所規管的計劃轉為一項受信託所管限的計劃。

(10) 儘管有第(8)款的規定,如 —— (a) 該款提述的職業退休計劃終止;及

(b) 須支付給該計劃每名成員的利益已支付給每名成員,

第1條
第a條

自動處理資料的設備;

第b條

自動記錄及儲存資料的設備;

第c條

能使資料在其他設備自動記錄、儲存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的設備;及

第d條

可用作檢索資料的設備,不論資料是記錄或儲存於該設備或其他設備之內;

第a條

指該僱主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孫、外孫、兄、弟、姊或妹;

第b條

指某法團,而該僱主是它的董事或股東,若屬股東,則他須直接或間接有權在其股東大會行使其中20%或以上的表決權,或直接或間接有權控制其中20%或以上的表決權的行使;

第c條

指該僱主的合夥人;

第d條
第i條

指該法團的任何董事;

第ii條
第A條

該僱主的附屬公司;

第B條

該僱主的控權公司;或

第C條

該僱主的控權公司的另一附屬公司;

第iii條

指這類附屬公司或控權公司的任何董事;及

第iv條

指第(i)及(iii)節所指的董事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孫、外孫、兄、弟、姊或妹;或

第e條

指處長根據訂立的規則所指明的其他人;

第a條

凡僱主是公司,而有另一公司憑藉《公司條例》()就該條例而言屬該僱主的附屬公司的話,指該另一公司;

第b條

凡僱主並非一間公司,而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以其他形式成立的法團或設立的團體,而假若僱主是《公司條例》()所界定的公司,處長覺得有另一團體是類似一間會憑藉該條例而成為該僱主的附屬公司的公司,則指該另一團體;

第a條

就一項職業退休計劃而與獲授權保險人訂立的協議或安排,而根據該項協議或安排,該保險人須負責管理該計劃;及

第b條

屬於處長所訂立的規則中指明類別的協議或安排;

第a條

如該成員在該日是受該計劃的有關僱主僱用,指假設該成員在該日自願辭職因而停止受該僱主僱用的話,根據該計劃該成員在該日有權即時或預期收取的利益,以及其他人在該日就該成員而有權即時或預期收取的利益(如有的話);或

第b條

如該成員在該日或該日之前在其他情況下停止受該僱主僱用,則指根據該計劃該成員在該日有權即時或預期收取的利益,以及其他人在該日就該成員而有權即時或預期收取的利益

(如有的話);

第a條

就某一日及某一項界定利益計劃下的某項既有利益享有權來說,指由精算師所釐定的既有利益在該日的價值;或

第b條
第i條

假設有關成員在該日停止受有關僱主僱用,在該計劃下該僱主及(如屬適當)該成員就該成員所繳付或須繳付的供款(包括由於在該計劃下所作出的保證而繳付或須繳付的款項);及

第ii條
第a條

有關成員向該計劃的基金所作(或就他而作)的供款,以及任何該供款的已公布收益(而這收益可有一個經保證的最低比率,但除此之外,在公布前是不能確定的);及

第b條

(如屬適當)該僱員的可享利益服務年資及年齡;

第a條

香港會計師;或

第b條

具有獲處長接納的資格的人,而該資格的水準是處長接納為相當於香港會計師資格的水準的;

第控權公司條

()就一名僱主來說,定義如下 ——

第a條

凡僱主是公司,指僱主屬其附屬公司的公司;

第b條

凡僱主並非一間公司,而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以其他形式成立的法團或設立的團體,而假若僱主是《公司條例》()所界定的公司,處長覺得有另一團體是類似一間該僱主會是其附屬公司的公司,則指該另一團體;

第a條

身居董事位置的人,不論其職稱為何;

第b條

慣常獲法團的董事依照其指示或吩咐而行事的人;及

第c條
第i條

根據或由香港以外國家、地區或地方的法律而成立的法團或以其他形式設立的團體;或

第ii條

主要營業地點是在該等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團體,

第a條

(如該計劃是一項界定供款計劃)指自該成員開始作為成員至該日為止的一段期間,根據該計劃,有關僱主及

(如屬適當)該成員就該成員所繳付或須繳付的供款,以及就供款所得的已公布收益(包括已經或將會依據該計劃獲付的任何保證收益)兩者的總和;或

第b條

(如該計劃是一項界定利益計劃)指精算師在考慮到該成員的可享利益服務年資後而釐定的,該僱員或其他人就該僱員在該計劃下可合理地預計收取的或有利益享有權或預期利益享有權在該日的價值(或如屬適當,兩種享有權的價值在該日的總和);在作出釐定時,精算師須合理地顧及死亡率的影響、他所估計的日後薪金升幅、離職率及他認為有關的其他因素(如有的話),

第a條

就一項受信託所管限的計劃或滙集協議來說,指有關的受託人;

第b條

就一項受保險安排所規管或構成保險安排主題的計劃或滙集協議來說,指有關的保險人;

第c條

在其他情況下,指管理有關計劃及其資產的主要負責人,但如該人只負責有關投資或保管該等資產方面的事宜,則不在此列;

1,533 條

引用此法例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2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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