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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檢查條例(Cap. 392)

電影檢查條例(Cap. 392)

Cap. 392・共 621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詳題

本條例旨在訂定條文,設立電影檢查監督、檢查員小組及顧問小組;對影片的上映及某些類別的影片的發布定下規限及加以約制;核准影片上映及將影片分級;設立審核委員會;訂出罪行;對其他條例作相應及其他修訂;並對與上述各點相關的事項,予以規定。

第I部 — 導言

釋義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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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上映 (exhibition),不論是否作為名詞,用於任何影片時,指在香港以下地方放映該影片 —— (a)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第2條所指的公眾娛樂場所; (b)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條所指的公眾地方,而該地方並非(a)段所提述的公眾娛樂場所;或 (c) 可憑任何會所、社團、公司、合夥或團體的成員身分進入的地方,不論該會所、社團、公司、合夥或團體是否屬法團組織, (i) 製作該影片或安排或策劃製作該影片的人; (ii) 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發行該影片或擬發行該影片的人; (iii) 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上映該影片或擬上映該影片的人; (iv) 該影片的放映員;或 (v) 第(i)、(ii)、(iii)及(iv)段所提述的人的任何組合; 但不包括在並無其他人在場的情況下向以下人士放映該影片 —— 工作天 (working day)指並非公眾假期或並非烈風警告日(即《司法程序(烈風警告期間聆訊延期)條例》(第62章)第2條所指的烈風警告日)的任何日子; 行使 (exercise),用於職能時,包括執行及履行; 局長 (Secretary)指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身分證明 (proof of identity)指《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B條所指的身分證明; 委員 (member)指委員會的委員; 委員會 (Board)指由第16(1)條設立的審核委員會; 定畫影片 (still film)指錄有非活動視覺影像,可供以後放映該等影像的幻燈片或一組幻燈片,包括影片中的單格畫面; 宣傳資料 (advertising material)指為宣傳下列項目而使用或擬使用的展品、圖像、影片、招貼、畫片或字句 —— (a) 已上映的或擬上映的電影; (b) 已發布的或擬發布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 而用於(b)段時,宣傳資料則包括包裝物(第VIB、VII及VIII部除外); 會議 (meeting)指委員會的會議; 督察 (inspector)指根據第23(1)條獲授權為督察以施行本條例的公職人員; 電影、影片 (film)指 —— (a) 任何電影片,包括附隨該影片的聲帶; (b) 任何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包括附隨該儲存媒體的聲帶; (c) 任何定畫影片,包括附隨該影片的聲帶; (d) 錄有活動視覺影像,可供以後放映該等影像的任何其他紀錄,包括附隨該紀錄的聲帶; (e) 上述(a)、(b)、(c)及(d)段所提述影片的任何組合;或 (f) 上述(a)、(b)、(c)、(d)或(e)段所提述影片的節段或部分; 監督 (Authority)指由第3條設立的電影檢查監督; 影片實物儲存媒體 (physical storage medium for films)指載有活動視覺影像的紀錄的物品,例如錄影帶或雷射碟; 檢查員 (censor)指根據第5條獲委任的檢查員; 檢查員小組 (panel of censors)指由第4(1)條設立的檢查員小組; 職能 (functions)包括權力及職責; 顧問 (adviser)指根據第6(2)條獲委任的顧問小組成員; 顧問小組 (panel of advisers)指由第6(1)條設立的顧問小組。 (2) 就本條例而言,影片上映的地方 —— (a) 如屬公眾娛樂場所,而該場所 —— (i) 是《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第2條所指的公眾娛樂場所;及 (ii) 具備根據該條例批給而有效的牌照, 則該牌照的持有人即視為上映該影片的人;及 (b) 如屬其他地方,則安排或策劃上映該影片的人即視為上映該影片的人。 (2A) 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有以下行為,不論是否為了牟利,均屬將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發布 —— (a) 將該儲存媒體發行、傳交、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予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或 (b) 以非上映方式將該儲存媒體向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為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或當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在場時放出或播出、放映或展放。 (2B) 在第(2A)款中,公眾人士 (public)包括會所或社團的成員。 (3) 凡任何影片根據第9條獲發給豁免證明書,或根據第13條獲發給核准證明書,該證明書即適用於該影片的每一拷貝,猶如該拷貝即為該影片一樣,而為符合此項規定,凡本條例(包括第21(3)條)或《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第3(a)條提述該影片時,均須被當作包括該影片的拷貝。 (4) 為免生疑問,特此聲明︰凡任何影片根據第9條獲發的豁免證明書,或根據第13條獲發的核准證明書,已根據本條例撤銷或被當作撤銷,則該項撤銷除適用於該影片外,亦同樣適用於該影片的每一拷貝。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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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上映 (exhibition),不論是否作為名詞,用於任何影片時,指在香港以下地方放映該影片 —— (a)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第2條所指的公眾娛樂場所; (b)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條所指的公眾地方,而該地方並非(a)段所提述的公眾娛樂場所;或 (c) 可憑任何會所、社團、公司、合夥或團體的成員身分進入的地方,不論該會所、社團、公司、合夥或團體是否屬法團組織, (i) 製作該影片或安排或策劃製作該影片的人; (ii) 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發行該影片或擬發行該影片的人; (iii) 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上映該影片或擬上映該影片的人; (iv) 該影片的放映員;或 (v) 第(i)、(ii)、(iii)及(iv)段所提述的人的任何組合; 但不包括在並無其他人在場的情況下向以下人士放映該影片 —— 工作天 (working day)指並非公眾假期或並非烈風警告日(即《司法程序(烈風警告期間聆訊延期)條例》(第62章)第2條所指的烈風警告日)的任何日子; 行使 (exercise),用於職能時,包括執行及履行; 局長 (Secretary)指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身分證明 (proof of identity)指《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B條所指的身分證明; 委員 (member)指委員會的委員; 委員會 (Board)指由第16(1)條設立的審核委員會; 定畫影片 (still film)指錄有非活動視覺影像,可供以後放映該等影像的幻燈片或一組幻燈片,包括影片中的單格畫面; 宣傳資料 (advertising material)指為宣傳下列項目而使用或擬使用的展品、圖像、影片、招貼、畫片或字句 —— (a) 已上映的或擬上映的電影; (b) 已發布的或擬發布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 而用於(b)段時,宣傳資料則包括包裝物(第VIB、VII及VIII部除外); 會議 (meeting)指委員會的會議; 督察 (inspector)指根據第23(1)條獲授權為督察以施行本條例的公職人員; 電影、影片 (film)指 —— (a) 任何電影片,包括附隨該影片的聲帶; (b) 任何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包括附隨該儲存媒體的聲帶; (c) 任何定畫影片,包括附隨該影片的聲帶; (d) 錄有活動視覺影像,可供以後放映該等影像的任何其他紀錄,包括附隨該紀錄的聲帶; (e) 上述(a)、(b)、(c)及(d)段所提述影片的任何組合;或 (f) 上述(a)、(b)、(c)、(d)或(e)段所提述影片的節段或部分; 監督 (Authority)指由第3條設立的電影檢查監督; 影片實物儲存媒體 (physical storage medium for films)指載有活動視覺影像的紀錄的物品,例如錄影帶或雷射碟; 檢查員 (censor)指根據第5條獲委任的檢查員; 檢查員小組 (panel of censors)指由第4(1)條設立的檢查員小組; 職能 (functions)包括權力及職責; 顧問 (adviser)指根據第6(2)條獲委任的顧問小組成員; 顧問小組 (panel of advisers)指由第6(1)條設立的顧問小組。

(a)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第2條所指的公眾娛樂場所;

(b)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條所指的公眾地方,而該地方並非(a)段所提述的公眾娛樂場所;或

(c)

可憑任何會所、社團、公司、合夥或團體的成員身分進入的地方,不論該會所、社團、公司、合夥或團體是否屬法團組織,

(i)

製作該影片或安排或策劃製作該影片的人;

(ii)

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發行該影片或擬發行該影片的人;

(iii)

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上映該影片或擬上映該影片的人;

(iv)

該影片的放映員;或

(v)

第(i)、(ii)、(iii)及(iv)段所提述的人的任何組合;

(a)

已上映的或擬上映的電影;

(b)

已發布的或擬發布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

(a)

任何電影片,包括附隨該影片的聲帶;

(b)

任何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包括附隨該儲存媒體的聲帶;

(c)

任何定畫影片,包括附隨該影片的聲帶;

(d)

錄有活動視覺影像,可供以後放映該等影像的任何其他紀錄,包括附隨該紀錄的聲帶;

(e)

上述(a)、(b)、(c)及(d)段所提述影片的任何組合;或

(f)

上述(a)、(b)、(c)、(d)或(e)段所提述影片的節段或部分;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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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條例而言,影片上映的地方 —— (a) 如屬公眾娛樂場所,而該場所 —— (i) 是《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第2條所指的公眾娛樂場所;及 (ii) 具備根據該條例批給而有效的牌照, 則該牌照的持有人即視為上映該影片的人;及 (b) 如屬其他地方,則安排或策劃上映該影片的人即視為上映該影片的人。

(a)

如屬公眾娛樂場所,而該場所 —— (i) 是《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第2條所指的公眾娛樂場所;及 (ii) 具備根據該條例批給而有效的牌照, 則該牌照的持有人即視為上映該影片的人;及

(i)

是《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第2條所指的公眾娛樂場所;及

(ii)

具備根據該條例批給而有效的牌照,

(b)

如屬其他地方,則安排或策劃上映該影片的人即視為上映該影片的人。

第2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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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有以下行為,不論是否為了牟利,均屬將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發布 —— (a) 將該儲存媒體發行、傳交、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予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或 (b) 以非上映方式將該儲存媒體向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為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或當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在場時放出或播出、放映或展放。

(a)

將該儲存媒體發行、傳交、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予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或

(b)

以非上映方式將該儲存媒體向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為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或當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在場時放出或播出、放映或展放。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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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任何影片根據第9條獲發給豁免證明書,或根據第13條獲發給核准證明書,該證明書即適用於該影片的每一拷貝,猶如該拷貝即為該影片一樣,而為符合此項規定,凡本條例(包括第21(3)條)或《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第3(a)條提述該影片時,均須被當作包括該影片的拷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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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生疑問,特此聲明︰凡任何影片根據第9條獲發的豁免證明書,或根據第13條獲發的核准證明書,已根據本條例撤銷或被當作撤銷,則該項撤銷除適用於該影片外,亦同樣適用於該影片的每一拷貝。

第II部 — 設立電影檢查監督、檢查員小組及顧問小組

電影檢查監督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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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本條例,現設一電影檢查監督,即局長委派的公職人員。

檢查員小組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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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施行本條例,現設一檢查員小組。 (2) 檢查員小組由行政長官不時委任的人組成,而每次委任均須在憲報公告。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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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員小組由行政長官不時委任的人組成,而每次委任均須在憲報公告。

委任檢查員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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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可不時視乎需要從檢查員小組中委任檢查員,以施行本條例。

顧問小組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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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施行本條例,現設一顧問小組。 (2) 顧問小組由監督不時委任的人組成,委任時由監督發給書面通知。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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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小組由監督不時委任的人組成,委任時由監督發給書面通知。

第III部 — 影片上映的約制

對上映未獲豁免或核准的影片的約制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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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人上映影片,而就該影片而言,第(2)款所指的條件均不獲符合,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2) 第(1)款所提述的條件是 —— (aa) 該影片是不受第8條規限的定畫影片; (a) 根據第9條發出的豁免證明書就該影片屬有效;或 (b) 根據第13條發出的核准證明書就該影片屬有效。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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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上映影片,而就該影片而言,第(2)款所指的條件均不獲符合,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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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款所提述的條件是 —— (aa) 該影片是不受第8條規限的定畫影片; (a) 根據第9條發出的豁免證明書就該影片屬有效;或 (b) 根據第13條發出的核准證明書就該影片屬有效。

(aa)

該影片是不受第8條規限的定畫影片;

(a)

根據第9條發出的豁免證明書就該影片屬有效;或

(b)

根據第13條發出的核准證明書就該影片屬有效。

第1次分部 — 向監督送呈影片以及監督與檢查員的行動

影片上映前送呈監督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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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擬上映的影片須送呈監督,以根據第9或10條處理。 (2) 根據第(1)款送呈的影片 —— (a) 須附有說明,要求將該影片列入第12(1)條下的某一個級別,以及須附有依照監督所決定的格式的聲明,述明該影片是否已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獲評定類別;並且 (b) 須依照訂明的方式及在訂明的地方,連同監督所決定的表格、資料及詳情一併送呈。 (3) 如根據本條送呈的影片已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獲評定類別,監督可拒絕接納該影片。 (3A) 如就有關影片而言,第(2)款的任何規定不獲符合,監督可拒絕接納根據本條送呈的影片,或拒絕處理根據本條獲接納的影片。 (4) 任何人明知或罔顧真偽地根據第(2)款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誤導的聲明,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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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款送呈的影片 —— (a) 須附有說明,要求將該影片列入第12(1)條下的某一個級別,以及須附有依照監督所決定的格式的聲明,述明該影片是否已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獲評定類別;並且 (b) 須依照訂明的方式及在訂明的地方,連同監督所決定的表格、資料及詳情一併送呈。

(a)

須附有說明,要求將該影片列入第12(1)條下的某一個級別,以及須附有依照監督所決定的格式的聲明,述明該影片是否已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獲評定類別;並且

(b)

須依照訂明的方式及在訂明的地方,連同監督所決定的表格、資料及詳情一併送呈。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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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根據本條送呈的影片已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獲評定類別,監督可拒絕接納該影片。

第3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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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就有關影片而言,第(2)款的任何規定不獲符合,監督可拒絕接納根據本條送呈的影片,或拒絕處理根據本條獲接納的影片。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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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明知或罔顧真偽地根據第(2)款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誤導的聲明,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第8條對定畫影片的適用

第8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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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儘管有第8條的規定,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某定畫影片如符合第(2)款所指明的條件,即豁免受第8條規限。 (2) 第(1)款所提述的條件,是該定畫影片為或擬為不屬商業目的之目的而上映,而且該定畫影片是由或擬由文化、教育、宗教或專業組織或任何該等組織的成員上映,並屬文化、教育、教學、宣傳或宗教性質的定畫影片。 (3) 儘管有第(1)的規定,監督可藉用面交或掛號郵遞方式向任何憑藉第(2)款上映或擬憑藉第(2)款上映該款所述種類的定畫影片的人送達的書面通知,規定該人在自送達當日起計的5個工作天之內,或在任何個別個案中監督所准許的較長期間內,向監督送呈該定畫影片。 (4) 凡有通知根據第(3)款就某定畫影片送達,則該定畫影片不論是否已上映,均當作受第8條規限。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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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有第8條的規定,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某定畫影片如符合第(2)款所指明的條件,即豁免受第8條規限。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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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款所提述的條件,是該定畫影片為或擬為不屬商業目的之目的而上映,而且該定畫影片是由或擬由文化、教育、宗教或專業組織或任何該等組織的成員上映,並屬文化、教育、教學、宣傳或宗教性質的定畫影片。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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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有第(1)的規定,監督可藉用面交或掛號郵遞方式向任何憑藉第(2)款上映或擬憑藉第(2)款上映該款所述種類的定畫影片的人送達的書面通知,規定該人在自送達當日起計的5個工作天之內,或在任何個別個案中監督所准許的較長期間內,向監督送呈該定畫影片。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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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通知根據第(3)款就某定畫影片送達,則該定畫影片不論是否已上映,均當作受第8條規限。

監督對影片的豁免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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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影片根據第8條送呈及獲接納,監督如認為該影片屬於適宜根據本條豁免的訂明類別或種類,豁免該影片,使其無須根據第10條處理。 (2) 影片根據本條獲得豁免時,可受監督認為適當的條件規限,而該等條件是關乎影片適合或不適合 —— (a) 對一般公眾人士上映; (b) 對任何一類公眾人士上映; (c) 在特定的地方或屬於特定類別或種類的地方上映; (d) 於特定的時間上映; (e) 為特定的目的上映; (f) 上映一次;或 (g) 上映超過一次, (i) 任何增添;或 (ii) 任何刪剪。 此外,該影片並須受另一項條件規限,即影片上映時,不得對該影片根據第8條送呈時的版本作 —— (3) 凡影片根據本條獲得豁免,監督須在訂明期間內向根據第8條送呈該影片的人發出豁免證明書,所發證明書須 —— (a) 依照監督所決定的格式;及 (b) 批署有規限該項豁免的條件。 (3A) 凡監督根據本條發出豁免證明書,如他認為適當,可規定根據第8條送呈影片的人,在自發出該豁免證明書起計的30天內,或在任何個別個案中所准許的較長期間內,將該影片獲得豁免時的版本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拷貝一份交監督存放。 (3B) 任何人無合理解釋而不遵守第(3A)款的規定,即屬犯罪,首次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其後任何定罪則可處第5級罰款。 (4) 監督在考慮第10(2)條所提述的事項後,如認為根據本條獲發給豁免證明書的影片應根據第8條再度送呈,則可用面交送達或掛號郵遞送達方式,以書面通知獲發給證明書的人,撤銷該證明書。 (5) 凡影片根據本條獲得處理,根據第8條送呈影片的人須為此繳付訂明費用。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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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影片根據第8條送呈及獲接納,監督如認為該影片屬於適宜根據本條豁免的訂明類別或種類,豁免該影片,使其無須根據第10條處理。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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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根據本條獲得豁免時,可受監督認為適當的條件規限,而該等條件是關乎影片適合或不適合 —— (a) 對一般公眾人士上映; (b) 對任何一類公眾人士上映; (c) 在特定的地方或屬於特定類別或種類的地方上映; (d) 於特定的時間上映; (e) 為特定的目的上映; (f) 上映一次;或 (g) 上映超過一次, (i) 任何增添;或 (ii) 任何刪剪。 此外,該影片並須受另一項條件規限,即影片上映時,不得對該影片根據第8條送呈時的版本作 ——

(a)

對一般公眾人士上映;

(b)

對任何一類公眾人士上映;

(c)

在特定的地方或屬於特定類別或種類的地方上映;

(d)

於特定的時間上映;

(e)

為特定的目的上映;

(f)

上映一次;或

(g)

上映超過一次,

(i)

任何增添;或

(ii)

任何刪剪。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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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影片根據本條獲得豁免,監督須在訂明期間內向根據第8條送呈該影片的人發出豁免證明書,所發證明書須 —— (a) 依照監督所決定的格式;及 (b) 批署有規限該項豁免的條件。

(a)

依照監督所決定的格式;及

(b)

批署有規限該項豁免的條件。

第3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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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監督根據本條發出豁免證明書,如他認為適當,可規定根據第8條送呈影片的人,在自發出該豁免證明書起計的30天內,或在任何個別個案中所准許的較長期間內,將該影片獲得豁免時的版本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拷貝一份交監督存放。

第3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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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無合理解釋而不遵守第(3A)款的規定,即屬犯罪,首次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其後任何定罪則可處第5級罰款。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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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在考慮第10(2)條所提述的事項後,如認為根據本條獲發給豁免證明書的影片應根據第8條再度送呈,則可用面交送達或掛號郵遞送達方式,以書面通知獲發給證明書的人,撤銷該證明書。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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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影片根據本條獲得處理,根據第8條送呈影片的人須為此繳付訂明費用。

監督及檢查員對不獲豁免影片採取的行動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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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影片根據第8條送呈及獲接納,除非根據第9條處理,否則監督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無論如何須在不遲於該影片獲接納後7個工作天)為該影片委派一名檢查員,同時可委派不少於2名顧問。 (2) 檢查員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觀看有關影片及考慮以下事項,以便根據第(4)款作出決定 —— (a) 該影片是否描繪、刻劃或表現殘暴、酷刑、暴力、罪惡、恐怖、殘疾、性事或不雅或令人厭惡的言語或行為; (b) 該影片是否提及某一類公眾人士的膚色、種族、宗教信仰、民族來源、原屬國籍或性別,而以此污蔑或侮辱該類人士; (c) (d) 該影片的上映是否會不利於國家安全。 (3) 檢查員在觀看有關影片及考慮第(2)款所提述的事項時,亦須顧及以下事項 —— (a) 整部影片所產生的影響及對相當可能觀看該影片的人相當可能產生的影響; (b) 該影片在藝術、教育、文學或科學方面可取之處,以及影片在文化或社會因素上的重要性或價值;及 (c) 有關該影片擬上映時的情況。 (d) (4) 在符合第(5)及(6)款的規定下,檢查員在觀看影片,考慮第(2)款所提述的事項,並顧及第(3)款所提述的事項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採取以下行動 —— (a) 如他認為影片適宜上映,則核准影片上映,按照第12(1)條的級別將影片分級,並以書面記錄他所作決定的理由,述明理由時須提述第(2)或(3)款所提述的有關事項; (b) 如他因第(2)款所提述的事項而認為影片不宜上映,則拒絕核准影片上映,並以書面記錄他所作決定的理由,述明理由時須提述第(2)款所提述的有關事項;或 (c) 如他認為除非影片按指明方式修改,否則影片因第(2)款所提述的事項屬不宜上映,或他無法按照第12(1)條所訂級別將影片適當分級,則以書面記錄以下事項 —— (i) 假如影片經如此修改,他會將影片按照第12(1)條評定的級別;及 (ii) 他所作決定的理由,或他無法按照第12(1)條所訂級別將影片適當分級的理由,述明理由時須提述第(2)款所提述的有關事項。 (4A) 就第(4)(c)款而言,如對影片作出以下兩項或其中一項修改,則影片屬按指明方式修改 —— (a) 從影片中刪剪影片內某個或多於一個特定片段; (b) 在影片中加入特定告示。 (5) 除第10A(5)條另有規定外,檢查員須在訂明期間內,根據第(4)款作出決定。 (6) 檢查員在根據第(4)款作出決定前,為了得出結論,以作為決定的依據 —— (a) 如有根據第(1)款為影片委派的顧問,則須諮詢該等顧問的意見; (aa) 可諮詢監督的意見;及 (b) 可在監督的書面批准下,諮詢任何其他人的意見, 但檢查員在作出決定時,無須受諮詢所得的意見約束。 (7) 就第(2)、(3)、(4)、(5)及(6)款而言,凡提述檢查員 (censor)及影片 (film)時,即分別指根據第(1)款為影片委派的檢查員及該檢查員獲委派處理的影片。 (8) 凡根據本條獲得處理影片,須繳付訂明的費用。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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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影片根據第8條送呈及獲接納,除非根據第9條處理,否則監督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無論如何須在不遲於該影片獲接納後7個工作天)為該影片委派一名檢查員,同時可委派不少於2名顧問。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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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員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觀看有關影片及考慮以下事項,以便根據第(4)款作出決定 —— (a) 該影片是否描繪、刻劃或表現殘暴、酷刑、暴力、罪惡、恐怖、殘疾、性事或不雅或令人厭惡的言語或行為; (b) 該影片是否提及某一類公眾人士的膚色、種族、宗教信仰、民族來源、原屬國籍或性別,而以此污蔑或侮辱該類人士; (c) (d) 該影片的上映是否會不利於國家安全。

(a)

該影片是否描繪、刻劃或表現殘暴、酷刑、暴力、罪惡、恐怖、殘疾、性事或不雅或令人厭惡的言語或行為;

(b)

該影片是否提及某一類公眾人士的膚色、種族、宗教信仰、民族來源、原屬國籍或性別,而以此污蔑或侮辱該類人士;

(c)

(d)

該影片的上映是否會不利於國家安全。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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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員在觀看有關影片及考慮第(2)款所提述的事項時,亦須顧及以下事項 —— (a) 整部影片所產生的影響及對相當可能觀看該影片的人相當可能產生的影響; (b) 該影片在藝術、教育、文學或科學方面可取之處,以及影片在文化或社會因素上的重要性或價值;及 (c) 有關該影片擬上映時的情況。 (d)

(a)

整部影片所產生的影響及對相當可能觀看該影片的人相當可能產生的影響;

(b)

該影片在藝術、教育、文學或科學方面可取之處,以及影片在文化或社會因素上的重要性或價值;及

(c)

有關該影片擬上映時的情況。

(d)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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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第(5)及(6)款的規定下,檢查員在觀看影片,考慮第(2)款所提述的事項,並顧及第(3)款所提述的事項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採取以下行動 —— (a) 如他認為影片適宜上映,則核准影片上映,按照第12(1)條的級別將影片分級,並以書面記錄他所作決定的理由,述明理由時須提述第(2)或(3)款所提述的有關事項; (b) 如他因第(2)款所提述的事項而認為影片不宜上映,則拒絕核准影片上映,並以書面記錄他所作決定的理由,述明理由時須提述第(2)款所提述的有關事項;或 (c) 如他認為除非影片按指明方式修改,否則影片因第(2)款所提述的事項屬不宜上映,或他無法按照第12(1)條所訂級別將影片適當分級,則以書面記錄以下事項 —— (i) 假如影片經如此修改,他會將影片按照第12(1)條評定的級別;及 (ii) 他所作決定的理由,或他無法按照第12(1)條所訂級別將影片適當分級的理由,述明理由時須提述第(2)款所提述的有關事項。

(a)

如他認為影片適宜上映,則核准影片上映,按照第12(1)條的級別將影片分級,並以書面記錄他所作決定的理由,述明理由時須提述第(2)或(3)款所提述的有關事項;

(b)

如他因第(2)款所提述的事項而認為影片不宜上映,則拒絕核准影片上映,並以書面記錄他所作決定的理由,述明理由時須提述第(2)款所提述的有關事項;或

(c)

如他認為除非影片按指明方式修改,否則影片因第(2)款所提述的事項屬不宜上映,或他無法按照第12(1)條所訂級別將影片適當分級,則以書面記錄以下事項 —— (i) 假如影片經如此修改,他會將影片按照第12(1)條評定的級別;及 (ii) 他所作決定的理由,或他無法按照第12(1)條所訂級別將影片適當分級的理由,述明理由時須提述第(2)款所提述的有關事項。

(i)

假如影片經如此修改,他會將影片按照第12(1)條評定的級別;及

(ii)

他所作決定的理由,或他無法按照第12(1)條所訂級別將影片適當分級的理由,述明理由時須提述第(2)款所提述的有關事項。

第4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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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第(4)(c)款而言,如對影片作出以下兩項或其中一項修改,則影片屬按指明方式修改 —— (a) 從影片中刪剪影片內某個或多於一個特定片段; (b) 在影片中加入特定告示。

(a)

從影片中刪剪影片內某個或多於一個特定片段;

(b)

在影片中加入特定告示。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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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10A(5)條另有規定外,檢查員須在訂明期間內,根據第(4)款作出決定。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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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員在根據第(4)款作出決定前,為了得出結論,以作為決定的依據 —— (a) 如有根據第(1)款為影片委派的顧問,則須諮詢該等顧問的意見; (aa) 可諮詢監督的意見;及 (b) 可在監督的書面批准下,諮詢任何其他人的意見, 但檢查員在作出決定時,無須受諮詢所得的意見約束。

(a)

如有根據第(1)款為影片委派的顧問,則須諮詢該等顧問的意見;

(aa)

可諮詢監督的意見;及

(b)

可在監督的書面批准下,諮詢任何其他人的意見,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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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第(2)、(3)、(4)、(5)及(6)款而言,凡提述檢查員 (censor)及影片 (film)時,即分別指根據第(1)款為影片委派的檢查員及該檢查員獲委派處理的影片。

在某些情況下延長作出影片檢查決定的期間

第10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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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監督認為 —— (a) 根據第8條送呈並獲接納的影片的上映,可能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及 (b) 因有關檢查員考慮第10(2)(d)條所提述的事項所需的時間,按理不能預期該檢查員在有關決定期間內,根據第10(4)條就該影片作出決定, 則監督可藉書面方式建議局長,就該影片延長該決定期間。 (2) 然而,如某影片的決定期間已屆滿,則監督不得根據第(1)款就該期間作出建議。 (3) 凡監督根據第(1)款就某影片的決定期間(原有決定期間)作出建議,如局長亦認為 —— (a) 該影片的上映可能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及 (b) 因有關檢查員考慮第10(2)(d)條所提述的事項所需的時間,按理不能預期該檢查員在原有決定期間內,根據第10(4)條就該影片作出決定, 則局長可指明一段期間(經延長決定期間),延長原有決定期間。 (4) 經延長決定期間不得超過原有決定期間屆滿後的28日。 (5) 如局長根據第(3)款指明經延長決定期間,則有關檢查員無須在原有決定期間內,根據第10(4)條就有關影片作出決定,但須在經延長決定期間屆滿前作出該決定。 (6) 在本條中 —— 決定期間 (decision period)就某影片而言,其涵義如下:凡有關檢查員須在某期間內(根據本條例所准許者),根據第10(4)條就該影片作出決定,該期間(包括根據本條所准許的期間)即屬決定期間。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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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監督認為 —— (a) 根據第8條送呈並獲接納的影片的上映,可能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及 (b) 因有關檢查員考慮第10(2)(d)條所提述的事項所需的時間,按理不能預期該檢查員在有關決定期間內,根據第10(4)條就該影片作出決定, 則監督可藉書面方式建議局長,就該影片延長該決定期間。

(a)

根據第8條送呈並獲接納的影片的上映,可能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及

(b)

因有關檢查員考慮第10(2)(d)條所提述的事項所需的時間,按理不能預期該檢查員在有關決定期間內,根據第10(4)條就該影片作出決定,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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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某影片的決定期間已屆滿,則監督不得根據第(1)款就該期間作出建議。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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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監督根據第(1)款就某影片的決定期間(原有決定期間)作出建議,如局長亦認為 —— (a) 該影片的上映可能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及 (b) 因有關檢查員考慮第10(2)(d)條所提述的事項所需的時間,按理不能預期該檢查員在原有決定期間內,根據第10(4)條就該影片作出決定, 則局長可指明一段期間(經延長決定期間),延長原有決定期間。

(a)

該影片的上映可能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及

(b)

因有關檢查員考慮第10(2)(d)條所提述的事項所需的時間,按理不能預期該檢查員在原有決定期間內,根據第10(4)條就該影片作出決定,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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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局長根據第(3)款指明經延長決定期間,則有關檢查員無須在原有決定期間內,根據第10(4)條就有關影片作出決定,但須在經延長決定期間屆滿前作出該決定。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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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條中 —— 決定期間 (decision period)就某影片而言,其涵義如下:凡有關檢查員須在某期間內(根據本條例所准許者),根據第10(4)條就該影片作出決定,該期間(包括根據本條所准許的期間)即屬決定期間。

觀看為檢查目的而放映的影片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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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為施行第10條的規定而放映影片,除以下各人,其他人不得在場 —— (a) 一名檢查員; (b) 根據第10(1)條為影片委派的顧問(如有的話); (c) 影片的放映員; (d) 監督及監督准許出席的其他人;或 (e) 上述(a)、(b)、(c)及(d)段所提述的人的任何組合。

(a)

一名檢查員;

(b)

根據第10(1)條為影片委派的顧問(如有的話);

(c)

影片的放映員;

(d)

監督及監督准許出席的其他人;或

(e)

上述(a)、(b)、(c)及(d)段所提述的人的任何組合。

第2次分部 — 檢查員對影片所作決定的相應事宜

影片的分級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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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檢查員根據第10(4)(a)條核准影片上映,須將影片分級如下 —— (a) 核准對任何年齡的人上映,但須附加條件,限定任何與影片有關的宣傳資料,均須顯眼地展示根據第(2)款屬適用的適當符號; (b) 核准對任何年齡的人上映,但須附加條件,限定任何與影片有關的宣傳資料,均須顯眼地展示根據第(2)款屬適用的適當符號,並須在該符號旁或毗鄰載有以下告示中由檢查員就有關影片所指明的適當告示或意思相同的告示,用英文正楷及中文字體書寫,並顯眼而清楚地展示 —— (c) 只核准對年滿18歲的人上映,但須附加條件,限定任何與影片有關的宣傳資料,均須顯眼地展示根據第(2)款屬適用的適當符號,並須在該符號旁或毗鄰載有以下告示或意思相同的告示,用英文正楷及中文字體書寫,並顯眼而清楚地展示 —— (1A) 凡影片已根據第(1)(b)或(c)款評定類別,而監督考慮情況後認為如此辦理是合理的,可豁免其認為適當的某項宣傳資料或屬於某類別或種類的宣傳資料,使其不受該款所指明關於告示的規定所限。 (2) 按照第(1)款給予任何影片的級別,須以該款為每一級別訂明的符號標示。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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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員根據第10(4)(a)條核准影片上映,須將影片分級如下 —— (a) 核准對任何年齡的人上映,但須附加條件,限定任何與影片有關的宣傳資料,均須顯眼地展示根據第(2)款屬適用的適當符號; (b) 核准對任何年齡的人上映,但須附加條件,限定任何與影片有關的宣傳資料,均須顯眼地展示根據第(2)款屬適用的適當符號,並須在該符號旁或毗鄰載有以下告示中由檢查員就有關影片所指明的適當告示或意思相同的告示,用英文正楷及中文字體書寫,並顯眼而清楚地展示 —— (c) 只核准對年滿18歲的人上映,但須附加條件,限定任何與影片有關的宣傳資料,均須顯眼地展示根據第(2)款屬適用的適當符號,並須在該符號旁或毗鄰載有以下告示或意思相同的告示,用英文正楷及中文字體書寫,並顯眼而清楚地展示 ——

(a)

核准對任何年齡的人上映,但須附加條件,限定任何與影片有關的宣傳資料,均須顯眼地展示根據第(2)款屬適用的適當符號;

(b)

核准對任何年齡的人上映,但須附加條件,限定任何與影片有關的宣傳資料,均須顯眼地展示根據第(2)款屬適用的適當符號,並須在該符號旁或毗鄰載有以下告示中由檢查員就有關影片所指明的適當告示或意思相同的告示,用英文正楷及中文字體書寫,並顯眼而清楚地展示 ——

(c)

只核准對年滿18歲的人上映,但須附加條件,限定任何與影片有關的宣傳資料,均須顯眼地展示根據第(2)款屬適用的適當符號,並須在該符號旁或毗鄰載有以下告示或意思相同的告示,用英文正楷及中文字體書寫,並顯眼而清楚地展示 ——

第1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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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影片已根據第(1)(b)或(c)款評定類別,而監督考慮情況後認為如此辦理是合理的,可豁免其認為適當的某項宣傳資料或屬於某類別或種類的宣傳資料,使其不受該款所指明關於告示的規定所限。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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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第(1)款給予任何影片的級別,須以該款為每一級別訂明的符號標示。

核准證明書、拒絕核准通知書及有關修改的通知書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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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第(4B)款另有規定外,凡檢查員根據第10(4)(a)條核准一部影片上映,並將該影片按照第12(1)條所訂級別分級,監督須隨即向根據第8條送呈該影片的人發出核准證明書,所發證明書須 —— (a) 依照監督所決定的格式; (b) 在該影片已評定為 —— (i) 第12(1)(b)條所訂級別的情況下,批署有第12(1)(b)條所提述的條件;及 (ii) 第12(1)(c)條所訂級別的情況下,批署有第12(1)(c)條所提述的條件; (c) 批署有條件,規定該影片上映時,不得對該影片在根據第8條送呈時的版本作 —— (i) 任何增添;或 (ii) 任何刪剪; (ca) 批署有條件,規定任何有關該影片的宣傳資料,須載有核准證明書內所述明的作為該影片建議名稱的名稱; (d) 列明該影片獲評定為第12(1)條所訂的某一級別; (e) 加註第12(2)條所提述的適當符號;及 (f) 加註第24條所提述的檢查標記。 (2) 凡檢查員根據第10(4)(b)條拒絕核准影片上映,監督須隨即將檢查員根據該條所作的決定,以書面通知根據第8條送呈影片的人,並須在通知書內述明檢查員所作決定的理由。 (3) 如檢查員根據第10(4)(c)條處理影片,監督須於檢查員如此處理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 —— (a) 就檢查員根據該條所作的決定,向根據第8條送呈影片的人發出書面通知; (b) 在通知書內,指明以下事項 —— (i) 如檢查員對影片所持的意見(第10(4)(c)條所指者),關乎第10(4A)(a)條所指明的修改——須從影片中刪剪的、影片內的一個或多於一個片段;及 (ii) 如檢查員對影片所持的意見(第10(4)(c)條所指者),關乎第10(4A)(b)條所指明的修改 —— (A) 須在影片中加入的告示的內容;及 (B) 須如此加入的告示的形式;及 (c) 在通知書內,述明檢查員所作決定的理由。 (4) 凡第(3)款適用於某一部影片,監督須 —— (a) 將該影片發還根據第8條送呈影片的人,以便作出所需的修改,或在該人的要求下作出或安排該項修改;及 (b) 在該項修改作出後 —— (i) 核准該影片上映; (ii) 將該影片按照第12(1)條所訂級別分級,而該級別即根據第10(4)(c)條處理該影片的檢查員曾以書面記錄表明,若該項修改作出後,該檢查員會將該影片評定的級別;及 (iii) 除第(4B)款另有規定外,向根據第8條送呈該影片的人發出核准證明書,所發證明書須 —— (A) 依照監督所決定的格式; (B) 在該影片已評定為 —— (I) 第12(1)(b)條所訂級別的情況下,批署有第12(1)(b)條所提述的條件;及 (II) 第12(1)(c)條所訂級別的情況下,批署有第12(1)(c)條所提述的條件; (C) 批署有條件,規定該影片上映時,不得對該影片經作出該項修改後的版本作任何增添或刪剪; (CA) 批署有條件,規定任何有關該影片的宣傳資料,須載有核准證明書內所述明的作為該影片建議名稱的名稱; (D) 列明該影片獲評定為第12(1)條所訂的某一級別; (E) 加註第12(2)條所提述的適當符號;及 (F) 加註第24條所提述的檢查標記。 (4A) 監督可就根據本條發出的核准證明書,施加其認為適當的與該證明書所指影片上映的情況有關的條件。 (4B) 如監督在考慮第10(2)條所提述的事項後,認為該影片的建議名稱不宜向公眾上映、發布或展示,則可拒絕根據本條發出核准證明書。 (4C) 如監督根據本條發出核准證明書,他可規定根據第8條送呈影片的人,在自發出該證明書起計的30天內,或在任何個別個案中他所准許的較長期間內,將該影片獲得核准時的版本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拷貝一份交監督存放。 (4D) 任何人無合理解釋而不遵守第(4C)款的規定,即屬犯罪,首次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其後任何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5) 除非根據第10(8)條須繳付的費用已經清繳,否則不得根據本條就有關影片發出核准證明書。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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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4B)款另有規定外,凡檢查員根據第10(4)(a)條核准一部影片上映,並將該影片按照第12(1)條所訂級別分級,監督須隨即向根據第8條送呈該影片的人發出核准證明書,所發證明書須 —— (a) 依照監督所決定的格式; (b) 在該影片已評定為 —— (i) 第12(1)(b)條所訂級別的情況下,批署有第12(1)(b)條所提述的條件;及 (ii) 第12(1)(c)條所訂級別的情況下,批署有第12(1)(c)條所提述的條件; (c) 批署有條件,規定該影片上映時,不得對該影片在根據第8條送呈時的版本作 —— (i) 任何增添;或 (ii) 任何刪剪; (ca) 批署有條件,規定任何有關該影片的宣傳資料,須載有核准證明書內所述明的作為該影片建議名稱的名稱; (d) 列明該影片獲評定為第12(1)條所訂的某一級別; (e) 加註第12(2)條所提述的適當符號;及 (f) 加註第24條所提述的檢查標記。

(a)

依照監督所決定的格式;

(b)

在該影片已評定為 —— (i) 第12(1)(b)條所訂級別的情況下,批署有第12(1)(b)條所提述的條件;及 (ii) 第12(1)(c)條所訂級別的情況下,批署有第12(1)(c)條所提述的條件;

(i)

第12(1)(b)條所訂級別的情況下,批署有第12(1)(b)條所提述的條件;及

(ii)

第12(1)(c)條所訂級別的情況下,批署有第12(1)(c)條所提述的條件;

(c)

批署有條件,規定該影片上映時,不得對該影片在根據第8條送呈時的版本作 —— (i) 任何增添;或 (ii) 任何刪剪;

(i)

任何增添;或

(ii)

任何刪剪;

(ca)

批署有條件,規定任何有關該影片的宣傳資料,須載有核准證明書內所述明的作為該影片建議名稱的名稱;

(d)

列明該影片獲評定為第12(1)條所訂的某一級別;

(e)

加註第12(2)條所提述的適當符號;及

(f)

加註第24條所提述的檢查標記。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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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檢查員根據第10(4)(b)條拒絕核准影片上映,監督須隨即將檢查員根據該條所作的決定,以書面通知根據第8條送呈影片的人,並須在通知書內述明檢查員所作決定的理由。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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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檢查員根據第10(4)(c)條處理影片,監督須於檢查員如此處理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 —— (a) 就檢查員根據該條所作的決定,向根據第8條送呈影片的人發出書面通知; (b) 在通知書內,指明以下事項 —— (i) 如檢查員對影片所持的意見(第10(4)(c)條所指者),關乎第10(4A)(a)條所指明的修改——須從影片中刪剪的、影片內的一個或多於一個片段;及 (ii) 如檢查員對影片所持的意見(第10(4)(c)條所指者),關乎第10(4A)(b)條所指明的修改 —— (A) 須在影片中加入的告示的內容;及 (B) 須如此加入的告示的形式;及 (c) 在通知書內,述明檢查員所作決定的理由。

(a)

就檢查員根據該條所作的決定,向根據第8條送呈影片的人發出書面通知;

(b)

在通知書內,指明以下事項 —— (i) 如檢查員對影片所持的意見(第10(4)(c)條所指者),關乎第10(4A)(a)條所指明的修改——須從影片中刪剪的、影片內的一個或多於一個片段;及 (ii) 如檢查員對影片所持的意見(第10(4)(c)條所指者),關乎第10(4A)(b)條所指明的修改 —— (A) 須在影片中加入的告示的內容;及 (B) 須如此加入的告示的形式;及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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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檢查員對影片所持的意見(第10(4)(c)條所指者),關乎第10(4A)(a)條所指明的修改——須從影片中刪剪的、影片內的一個或多於一個片段;及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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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檢查員對影片所持的意見(第10(4)(c)條所指者),關乎第10(4A)(b)條所指明的修改 —— (A) 須在影片中加入的告示的內容;及 (B) 須如此加入的告示的形式;及

A

須在影片中加入的告示的內容;及

B

須如此加入的告示的形式;及

(c)

在通知書內,述明檢查員所作決定的理由。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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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第(3)款適用於某一部影片,監督須 —— (a) 將該影片發還根據第8條送呈影片的人,以便作出所需的修改,或在該人的要求下作出或安排該項修改;及 (b) 在該項修改作出後 —— (i) 核准該影片上映; (ii) 將該影片按照第12(1)條所訂級別分級,而該級別即根據第10(4)(c)條處理該影片的檢查員曾以書面記錄表明,若該項修改作出後,該檢查員會將該影片評定的級別;及 (iii) 除第(4B)款另有規定外,向根據第8條送呈該影片的人發出核准證明書,所發證明書須 —— (A) 依照監督所決定的格式; (B) 在該影片已評定為 —— (I) 第12(1)(b)條所訂級別的情況下,批署有第12(1)(b)條所提述的條件;及 (II) 第12(1)(c)條所訂級別的情況下,批署有第12(1)(c)條所提述的條件; (C) 批署有條件,規定該影片上映時,不得對該影片經作出該項修改後的版本作任何增添或刪剪; (CA) 批署有條件,規定任何有關該影片的宣傳資料,須載有核准證明書內所述明的作為該影片建議名稱的名稱; (D) 列明該影片獲評定為第12(1)條所訂的某一級別; (E) 加註第12(2)條所提述的適當符號;及 (F) 加註第24條所提述的檢查標記。

(a)

將該影片發還根據第8條送呈影片的人,以便作出所需的修改,或在該人的要求下作出或安排該項修改;及

(b)

在該項修改作出後 —— (i) 核准該影片上映; (ii) 將該影片按照第12(1)條所訂級別分級,而該級別即根據第10(4)(c)條處理該影片的檢查員曾以書面記錄表明,若該項修改作出後,該檢查員會將該影片評定的級別;及 (iii) 除第(4B)款另有規定外,向根據第8條送呈該影片的人發出核准證明書,所發證明書須 —— (A) 依照監督所決定的格式; (B) 在該影片已評定為 —— (I) 第12(1)(b)條所訂級別的情況下,批署有第12(1)(b)條所提述的條件;及 (II) 第12(1)(c)條所訂級別的情況下,批署有第12(1)(c)條所提述的條件; (C) 批署有條件,規定該影片上映時,不得對該影片經作出該項修改後的版本作任何增添或刪剪; (CA) 批署有條件,規定任何有關該影片的宣傳資料,須載有核准證明書內所述明的作為該影片建議名稱的名稱; (D) 列明該影片獲評定為第12(1)條所訂的某一級別; (E) 加註第12(2)條所提述的適當符號;及 (F) 加註第24條所提述的檢查標記。

(i)

核准該影片上映;

(ii)

將該影片按照第12(1)條所訂級別分級,而該級別即根據第10(4)(c)條處理該影片的檢查員曾以書面記錄表明,若該項修改作出後,該檢查員會將該影片評定的級別;及

(iii)

除第(4B)款另有規定外,向根據第8條送呈該影片的人發出核准證明書,所發證明書須 —— (A) 依照監督所決定的格式; (B) 在該影片已評定為 —— (I) 第12(1)(b)條所訂級別的情況下,批署有第12(1)(b)條所提述的條件;及 (II) 第12(1)(c)條所訂級別的情況下,批署有第12(1)(c)條所提述的條件; (C) 批署有條件,規定該影片上映時,不得對該影片經作出該項修改後的版本作任何增添或刪剪; (CA) 批署有條件,規定任何有關該影片的宣傳資料,須載有核准證明書內所述明的作為該影片建議名稱的名稱; (D) 列明該影片獲評定為第12(1)條所訂的某一級別; (E) 加註第12(2)條所提述的適當符號;及 (F) 加註第24條所提述的檢查標記。

A

依照監督所決定的格式;

B

在該影片已評定為 —— (I) 第12(1)(b)條所訂級別的情況下,批署有第12(1)(b)條所提述的條件;及 (II) 第12(1)(c)條所訂級別的情況下,批署有第12(1)(c)條所提述的條件;

I

第12(1)(b)條所訂級別的情況下,批署有第12(1)(b)條所提述的條件;及

II

第12(1)(c)條所訂級別的情況下,批署有第12(1)(c)條所提述的條件;

C

批署有條件,規定該影片上映時,不得對該影片經作出該項修改後的版本作任何增添或刪剪;

CA

批署有條件,規定任何有關該影片的宣傳資料,須載有核准證明書內所述明的作為該影片建議名稱的名稱;

D

列明該影片獲評定為第12(1)條所訂的某一級別;

E

加註第12(2)條所提述的適當符號;及

F

加註第24條所提述的檢查標記。

第4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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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可就根據本條發出的核准證明書,施加其認為適當的與該證明書所指影片上映的情況有關的條件。

第4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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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監督在考慮第10(2)條所提述的事項後,認為該影片的建議名稱不宜向公眾上映、發布或展示,則可拒絕根據本條發出核准證明書。

第4C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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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監督根據本條發出核准證明書,他可規定根據第8條送呈影片的人,在自發出該證明書起計的30天內,或在任何個別個案中他所准許的較長期間內,將該影片獲得核准時的版本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拷貝一份交監督存放。

第4D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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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無合理解釋而不遵守第(4C)款的規定,即屬犯罪,首次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其後任何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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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根據第10(8)條須繳付的費用已經清繳,否則不得根據本條就有關影片發出核准證明書。

影片刪剪部分由監督保留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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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為第13(4)條的施行而刪剪影片,如非由監督執行,刪剪影片的人須隨即將該段刪剪出來的影片交監督存放。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凡監督根據第13(4)條刪剪出來的每段影片,或根據本條第(1)款交由監督存放的每段刪剪出來的影片,監督均須保留,保留期不少於5年,其後他可按他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置該段影片。 (3) 根據第8條送呈影片的人,如其影片被刪剪的一段由監督根據第(2)款保留,該人可於任何時間,以書面形式要求監督將該段影片發還給他,而除非該段影片已根據第(2)款按其他方式處置,否則在該人將根據第13(4)條發給該影片的核准證明書交還監督時,監督須隨即將該段影片發還該人。 (4) 根據第13(4)條發出的核准證明書,在根據第(3)款交還監督後,須被當作已經撤銷。 (5) 任何人不遵守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3級罰款。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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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為第13(4)條的施行而刪剪影片,如非由監督執行,刪剪影片的人須隨即將該段刪剪出來的影片交監督存放。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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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凡監督根據第13(4)條刪剪出來的每段影片,或根據本條第(1)款交由監督存放的每段刪剪出來的影片,監督均須保留,保留期不少於5年,其後他可按他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置該段影片。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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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8條送呈影片的人,如其影片被刪剪的一段由監督根據第(2)款保留,該人可於任何時間,以書面形式要求監督將該段影片發還給他,而除非該段影片已根據第(2)款按其他方式處置,否則在該人將根據第13(4)條發給該影片的核准證明書交還監督時,監督須隨即將該段影片發還該人。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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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3(4)條發出的核准證明書,在根據第(3)款交還監督後,須被當作已經撤銷。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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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遵守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3級罰款。

第2分部 — 政務司司長為國家安全起見而指示監督撤銷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的權力

政務司司長可發出指示以撤銷證明書

第14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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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務司司長如認為某獲證影片的上映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則可藉書面方式指示監督撤銷該影片的證明書。 (2) 監督須於接獲上述指示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藉送達書面通知撤銷有關獲證影片的證明書,而該書面通知須以面交或掛號郵遞方式,送達獲發該證明書的人。 (3) 上述通知須述明已有指示根據第(1)款就有關影片發出。 (4) 在本條中 —— (a) 提述獲證影片,即提述符合以下說明的影片:根據第9條發出的豁免證明書,或根據第13條發出的核准證明書,就該影片屬有效;及 (b) 就獲證影片而言,提述證明書,即提述就該影片屬有效的證明書((a)段所述者)。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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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司長如認為某獲證影片的上映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則可藉書面方式指示監督撤銷該影片的證明書。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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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須於接獲上述指示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藉送達書面通知撤銷有關獲證影片的證明書,而該書面通知須以面交或掛號郵遞方式,送達獲發該證明書的人。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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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條中 —— (a) 提述獲證影片,即提述符合以下說明的影片:根據第9條發出的豁免證明書,或根據第13條發出的核准證明書,就該影片屬有效;及 (b) 就獲證影片而言,提述證明書,即提述就該影片屬有效的證明書((a)段所述者)。

(a)

提述獲證影片,即提述符合以下說明的影片:根據第9條發出的豁免證明書,或根據第13條發出的核准證明書,就該影片屬有效;及

(b)

就獲證影片而言,提述證明書,即提述就該影片屬有效的證明書((a)段所述者)。

第VI部 — 上映影片

監督可要求提供關於影片的上映的資料

第14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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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某人已就某影片獲發 —— (a) 第9條所指的豁免證明書;或 (b) 第13條所指的核准證明書, 則監督可藉向該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該人提供該通知所指明而關於該影片的上映的任何資料。 (2) 為施行第(1)款,不論有關影片的上映屬擬上映、正在上映或曾經上映,亦無關重要。 (3) 根據第(1)款向某人發出的通知 —— (a) 須指明該人須向監督提供有關資料的限期;及 (b) 可指明該人須以何種格式及方式,向監督提供該資料。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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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某人已就某影片獲發 —— (a) 第9條所指的豁免證明書;或 (b) 第13條所指的核准證明書, 則監督可藉向該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該人提供該通知所指明而關於該影片的上映的任何資料。

(a)

第9條所指的豁免證明書;或

(b)

第13條所指的核准證明書,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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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第(1)款,不論有關影片的上映屬擬上映、正在上映或曾經上映,亦無關重要。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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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款向某人發出的通知 —— (a) 須指明該人須向監督提供有關資料的限期;及 (b) 可指明該人須以何種格式及方式,向監督提供該資料。

(a)

須指明該人須向監督提供有關資料的限期;及

(b)

可指明該人須以何種格式及方式,向監督提供該資料。

關於第14B條所指通知的罪行

第14C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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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人沒有遵從根據第14B(1)條向其發出的通知,即屬犯罪 —— (a) 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 (b) 如屬再次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2) 被控犯第(1)款所訂罪行的人,如 —— (a) 確立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該人在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沒有遵從有關通知;或 (b) (此段不局限(a)段)確立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被要求提供的資料 —— (i) 並非該人所知道、管有或控制;及 (ii) 按理是該人所不能夠確定或取得的, 即為免責辯護。 (3) 在以下情況下,某人需要就第(2)款所指的免責辯護而確立的事宜,須視作已由該人確立 —— (a) 有足夠證據,就該事宜帶出爭論點;及 (b) 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 (4) 為施行第(2)(a)款,凡任何人須為遵從根據第14B(1)條向其發出的通知而提供有關資料,該人並不僅因該資料可能會導致該人入罪,而就沒有遵從該通知一事有合理辯解。 (5) 任何人 —— (a) 向監督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充作遵從根據第14B(1)條向該人發出的通知;及 (b) 明知該資料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資料是否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即屬犯罪。 (6) 任何人犯第(5)款所訂罪行 —— (a) 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 (b) 如屬再次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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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沒有遵從根據第14B(1)條向其發出的通知,即屬犯罪 —— (a) 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 (b) 如屬再次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a)

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

(b)

如屬再次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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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犯第(1)款所訂罪行的人,如 —— (a) 確立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該人在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沒有遵從有關通知;或 (b) (此段不局限(a)段)確立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被要求提供的資料 —— (i) 並非該人所知道、管有或控制;及 (ii) 按理是該人所不能夠確定或取得的, 即為免責辯護。

(a)

確立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該人在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沒有遵從有關通知;或

(b)

(此段不局限(a)段)確立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被要求提供的資料 —— (i) 並非該人所知道、管有或控制;及 (ii) 按理是該人所不能夠確定或取得的,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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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況下,某人需要就第(2)款所指的免責辯護而確立的事宜,須視作已由該人確立 —— (a) 有足夠證據,就該事宜帶出爭論點;及 (b) 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

(a)

有足夠證據,就該事宜帶出爭論點;及

(b)

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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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第(2)(a)款,凡任何人須為遵從根據第14B(1)條向其發出的通知而提供有關資料,該人並不僅因該資料可能會導致該人入罪,而就沒有遵從該通知一事有合理辯解。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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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 —— (a) 向監督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充作遵從根據第14B(1)條向該人發出的通知;及 (b) 明知該資料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資料是否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即屬犯罪。

(a)

向監督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充作遵從根據第14B(1)條向該人發出的通知;及

(b)

明知該資料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資料是否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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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犯第(5)款所訂罪行 —— (a) 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 (b) 如屬再次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a)

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

(b)

如屬再次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在法律程序中使用導致入罪的證據

第14D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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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以下情況下,第(2)款適用 —— (a) 監督根據第14B(1)條向某人施加要求,要求該人提供資料; (b) 該資料可能會導致該人入罪;及 (c) 該人在提供該資料前,聲稱該資料可能會導致該人入罪。 (2) 有關要求及資料,不得在刑事法律程序中,獲接納為針對有關人士的證據,但如該人就該資料,被控犯以下任何罪行,則就該罪行而進行的刑事法律程序,不在此限 —— (a) 第14C條所訂罪行; (b)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V部所訂罪行。 (3) 凡監督根據第14B(1)條向某人施加要求,要求該人提供資料,則監督須在施加該要求之時或之前,確保該人獲告知或提醒第(2)款就有關要求及資料可否獲接納為證據而施加的限制。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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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況下,第(2)款適用 —— (a) 監督根據第14B(1)條向某人施加要求,要求該人提供資料; (b) 該資料可能會導致該人入罪;及 (c) 該人在提供該資料前,聲稱該資料可能會導致該人入罪。

(a)

監督根據第14B(1)條向某人施加要求,要求該人提供資料;

(b)

該資料可能會導致該人入罪;及

(c)

該人在提供該資料前,聲稱該資料可能會導致該人入罪。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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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要求及資料,不得在刑事法律程序中,獲接納為針對有關人士的證據,但如該人就該資料,被控犯以下任何罪行,則就該罪行而進行的刑事法律程序,不在此限 —— (a) 第14C條所訂罪行; (b)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V部所訂罪行。

(a)

第14C條所訂罪行;

(b)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V部所訂罪行。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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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監督根據第14B(1)條向某人施加要求,要求該人提供資料,則監督須在施加該要求之時或之前,確保該人獲告知或提醒第(2)款就有關要求及資料可否獲接納為證據而施加的限制。

不展示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則影片不得上映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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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無論何人,不得上映根據第9條獲發豁免證明書或根據第13條獲發核准證明書的影片,除非在該影片整段上映期間,將有關證明書或其清晰影印本,展示在用以容納觀眾觀看該影片的場所的入口處,或近入口處的顯眼位置。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3級罰款。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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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何人,不得上映根據第9條獲發豁免證明書或根據第13條獲發核准證明書的影片,除非在該影片整段上映期間,將有關證明書或其清晰影印本,展示在用以容納觀眾觀看該影片的場所的入口處,或近入口處的顯眼位置。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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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3級罰款。

第VIA部 — 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發布

發布的核准

第15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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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第(2)及(3A)款另有規定外,一部影片的有效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其效用是對載有下述內容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發布的核准 —— (a) 證明書所指影片內的視覺影像(包括與該等視覺影像有關連的聲帶)的紀錄;或 (b) 證明書所指影片內所載上述紀錄的拷貝。 (2) 凡影片已根據第8條獲接納,如任何人在監督就影片發出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之前,將載有下述內容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發布,即屬犯罪 —— (a) 影片內的視覺影像(或與該等視覺影像有關連的聲帶)的紀錄;或 (b) 影片內所載上述紀錄的拷貝。 (3) 凡根據第(1)款對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發布予以核准 —— (a) 如核准證明書所指影片已評定為第12或13(4)條所訂級別,則依據該核准證明書,該級別適用於該儲存媒體的發布;及 (b) 依據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第9(2)(i)或(ii)或13(1)(c)(i)或(ii)或(ca)或(4)(b)(iii)(C)或(CA)條(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提述的任何條件,適用於該儲存媒體的發布,猶如該條件適用於有關證明書所指影片的上映一樣。 (3A) 如發出的核准證明書須受根據第13(4A)條施加的條件所規限,則就第(1)款而言,該核准證明書不具核准的效用。 (4) 任何人如犯第(2)款所訂罪行,經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5) 如根據第(2)款遭檢控的被告人證明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發布已獲得核准,即可作為該控罪的免責辯護。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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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2)及(3A)款另有規定外,一部影片的有效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其效用是對載有下述內容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發布的核准 —— (a) 證明書所指影片內的視覺影像(包括與該等視覺影像有關連的聲帶)的紀錄;或 (b) 證明書所指影片內所載上述紀錄的拷貝。

(a)

證明書所指影片內的視覺影像(包括與該等視覺影像有關連的聲帶)的紀錄;或

(b)

證明書所指影片內所載上述紀錄的拷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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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影片已根據第8條獲接納,如任何人在監督就影片發出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之前,將載有下述內容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發布,即屬犯罪 —— (a) 影片內的視覺影像(或與該等視覺影像有關連的聲帶)的紀錄;或 (b) 影片內所載上述紀錄的拷貝。

(a)

影片內的視覺影像(或與該等視覺影像有關連的聲帶)的紀錄;或

(b)

影片內所載上述紀錄的拷貝。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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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根據第(1)款對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發布予以核准 —— (a) 如核准證明書所指影片已評定為第12或13(4)條所訂級別,則依據該核准證明書,該級別適用於該儲存媒體的發布;及 (b) 依據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第9(2)(i)或(ii)或13(1)(c)(i)或(ii)或(ca)或(4)(b)(iii)(C)或(CA)條(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提述的任何條件,適用於該儲存媒體的發布,猶如該條件適用於有關證明書所指影片的上映一樣。

(a)

如核准證明書所指影片已評定為第12或13(4)條所訂級別,則依據該核准證明書,該級別適用於該儲存媒體的發布;及

(b)

依據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第9(2)(i)或(ii)或13(1)(c)(i)或(ii)或(ca)或(4)(b)(iii)(C)或(CA)條(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提述的任何條件,適用於該儲存媒體的發布,猶如該條件適用於有關證明書所指影片的上映一樣。

第3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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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發出的核准證明書須受根據第13(4A)條施加的條件所規限,則就第(1)款而言,該核准證明書不具核准的效用。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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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如犯第(2)款所訂罪行,經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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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根據第(2)款遭檢控的被告人證明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發布已獲得核准,即可作為該控罪的免責辯護。

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經增添或刪剪後發布的核准

第15A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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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就一部影片而言,已具備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而任何人擬發布以下影片實物儲存媒體 —— (a) 載有該證明書所指的該影片內的視覺影像(包括與該影片有關連的聲帶)及載有增添片段(不論該等增添片段是否屬根據第10(4)條從該影片所刪剪出來的片段)的紀錄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 (b) 包含有從該證明書所指的該影片在獲得豁免或核准時的版本刪剪出來的片段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或 (c) 包含有該等增添片段及刪剪片段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 則該人須向監督送呈該儲存媒體,以便根據第9或10條處理。 (2)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下列條文適用於根據第(1)款所作的送呈 —— (a) 就本條例而言,該項送呈須當作是根據第8條將擬上映的影片送呈,而據此凡本條例提述根遽該條所作的送呈,須解釋為包括提述根據第(1)款所作的送呈; (b) 在本條例中適用於根據第8條送呈影片及就此而適用的任何條文,亦須適用於根據第(1)款送呈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及 (c) 為免生疑問,特此聲明︰凡本條例提述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須解釋為包括提述依據根據第(1)款所作的送呈而根據第9或13條發出的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 (3) 為免生疑問,特此聲明︰凡 —— (a) 由於根據第8條所作的送呈及根據第(1)款所作的任何送呈,就某部影片而言,已具備多於一張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及 (b) 每張上述的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視屬何情況而定)均指該影片的不同版本, 則在本條例中凡提述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在解釋時須顧及有關影片的版本,並須解釋為提述就該影片及該版本而發出的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視屬何情況而定)。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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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就一部影片而言,已具備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而任何人擬發布以下影片實物儲存媒體 —— (a) 載有該證明書所指的該影片內的視覺影像(包括與該影片有關連的聲帶)及載有增添片段(不論該等增添片段是否屬根據第10(4)條從該影片所刪剪出來的片段)的紀錄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 (b) 包含有從該證明書所指的該影片在獲得豁免或核准時的版本刪剪出來的片段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或 (c) 包含有該等增添片段及刪剪片段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 則該人須向監督送呈該儲存媒體,以便根據第9或10條處理。

(a)

載有該證明書所指的該影片內的視覺影像(包括與該影片有關連的聲帶)及載有增添片段(不論該等增添片段是否屬根據第10(4)條從該影片所刪剪出來的片段)的紀錄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

(b)

包含有從該證明書所指的該影片在獲得豁免或核准時的版本刪剪出來的片段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或

(c)

包含有該等增添片段及刪剪片段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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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下列條文適用於根據第(1)款所作的送呈 —— (a) 就本條例而言,該項送呈須當作是根據第8條將擬上映的影片送呈,而據此凡本條例提述根遽該條所作的送呈,須解釋為包括提述根據第(1)款所作的送呈; (b) 在本條例中適用於根據第8條送呈影片及就此而適用的任何條文,亦須適用於根據第(1)款送呈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及 (c) 為免生疑問,特此聲明︰凡本條例提述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須解釋為包括提述依據根據第(1)款所作的送呈而根據第9或13條發出的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

(a)

就本條例而言,該項送呈須當作是根據第8條將擬上映的影片送呈,而據此凡本條例提述根遽該條所作的送呈,須解釋為包括提述根據第(1)款所作的送呈;

(b)

在本條例中適用於根據第8條送呈影片及就此而適用的任何條文,亦須適用於根據第(1)款送呈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及

(c)

為免生疑問,特此聲明︰凡本條例提述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須解釋為包括提述依據根據第(1)款所作的送呈而根據第9或13條發出的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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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生疑問,特此聲明︰凡 —— (a) 由於根據第8條所作的送呈及根據第(1)款所作的任何送呈,就某部影片而言,已具備多於一張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及 (b) 每張上述的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視屬何情況而定)均指該影片的不同版本, 則在本條例中凡提述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在解釋時須顧及有關影片的版本,並須解釋為提述就該影片及該版本而發出的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視屬何情況而定)。

(a)

由於根據第8條所作的送呈及根據第(1)款所作的任何送呈,就某部影片而言,已具備多於一張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及

(b)

每張上述的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視屬何情況而定)均指該影片的不同版本,

包裝物的送呈及有關條件

第15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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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第12(1)(c)條所描述的級別適用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若其發布已依據第15A(1)條獲得核准,則本款所適用而擬用於該儲存媒體的發布的任何包裝物,均須呈交監督。 (2) 第(1)款適用於下列包裝物 —— (a) 如任何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是在作修訂用的條例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首次發布,即該儲存媒體的任何包裝物;及 (b) 如任何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在上述生效日期之前已予發布,即擬於該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首次用於該儲存媒體的包裝物, 但不適用於任何其他包裝物。 (3) 根據第(1)款送呈的任何包裝物,須依照訂明的方式及在訂明的地方,連同訂明的適當費用以及監督所決定的表格、資料及詳情一併送呈。 (4) 任何包裝物如已根據第(1)款送呈,監督 —— (a) 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規定若有關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是包裝在該包裝物內發布,或若該包裝物是連同或不連同該儲存媒體一起展示,則該包裝物構成該儲存媒體封面的部分須封入不透明的封套內; (b) 須在訂明期間內,就該包裝物發出證明書,而該證明書 —— (i) 須依照監督所決定的格式; (ii) 須證明該包裝物已送呈監督;及 (iii) 在一項規定已根據(a)段作出的情況下,須批署有該項規定。 (5) 任何人如 —— (a) 發布任何影片實物儲存媒體,而該儲存媒體 —— (i) 依據第(2)款,第(1)款對其適用; (ii) 第12(1)(c)條所描述的級別對其適用;及 (iii) 其發布已獲得核准, 而發布時是包裝在沒有根據第(4)款獲發給證明書的包裝物內;或 (b) 展示(連同或不連同影片實物儲存媒體一起展示)包裝物構成該儲存媒體封面的部分,而該部分沒有獲發給上述證明書, 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6) 就任何有下列情況的包裝物 —— (a) 並非第(1)款所適用的包裝物;及 (b) 與依據第15A(1)條所指的核准而發布或擬發布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有關, 監督可規定若該儲存媒體是包裝在該包裝物內發布,或該包裝物是連同或不連同該儲存媒體一起展示,則該包裝物構成該儲存媒體封面的部分須封入不透明的封套內。 (7) 如根據第(5)款遭檢控的被告人證明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他有合理理由相信控罪所指的包裝物具有根據第(4)款發出的有效的證明書,即可作為該控罪的免責辯護。 (8) 為免生疑問,特此聲明︰凡包裝物所符合的種類超過一種,而有關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是依據第15A(1)條核准發布的,則本條的條文適用於每件此等包裝物。 (9) 凡根據第(4)款發出的證明書根據本條例撤銷或被當作撤銷,監督須向獲發給該證明書的人發出關於該項撤銷或當作撤銷的書面通知,通知須以掛號郵遞方式寄往該人的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10) 監督亦須安排將該項撤銷或當作撤銷的通知,在憲報和至少在一份英文報章及一份中文報章公布。 (11) 監督須按他認為適當的方式備存及保存一份登記冊,登記所有根據第(9)款發出的通知。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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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第12(1)(c)條所描述的級別適用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若其發布已依據第15A(1)條獲得核准,則本款所適用而擬用於該儲存媒體的發布的任何包裝物,均須呈交監督。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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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款適用於下列包裝物 —— (a) 如任何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是在作修訂用的條例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首次發布,即該儲存媒體的任何包裝物;及 (b) 如任何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在上述生效日期之前已予發布,即擬於該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首次用於該儲存媒體的包裝物, 但不適用於任何其他包裝物。

(a)

如任何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是在作修訂用的條例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首次發布,即該儲存媒體的任何包裝物;及

(b)

如任何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在上述生效日期之前已予發布,即擬於該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首次用於該儲存媒體的包裝物,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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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款送呈的任何包裝物,須依照訂明的方式及在訂明的地方,連同訂明的適當費用以及監督所決定的表格、資料及詳情一併送呈。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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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包裝物如已根據第(1)款送呈,監督 —— (a) 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規定若有關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是包裝在該包裝物內發布,或若該包裝物是連同或不連同該儲存媒體一起展示,則該包裝物構成該儲存媒體封面的部分須封入不透明的封套內; (b) 須在訂明期間內,就該包裝物發出證明書,而該證明書 —— (i) 須依照監督所決定的格式; (ii) 須證明該包裝物已送呈監督;及 (iii) 在一項規定已根據(a)段作出的情況下,須批署有該項規定。

(a)

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規定若有關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是包裝在該包裝物內發布,或若該包裝物是連同或不連同該儲存媒體一起展示,則該包裝物構成該儲存媒體封面的部分須封入不透明的封套內;

(b)

須在訂明期間內,就該包裝物發出證明書,而該證明書 —— (i) 須依照監督所決定的格式; (ii) 須證明該包裝物已送呈監督;及 (iii) 在一項規定已根據(a)段作出的情況下,須批署有該項規定。

(i)

須依照監督所決定的格式;

(ii)

須證明該包裝物已送呈監督;及

(iii)

在一項規定已根據(a)段作出的情況下,須批署有該項規定。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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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如 —— (a) 發布任何影片實物儲存媒體,而該儲存媒體 —— (i) 依據第(2)款,第(1)款對其適用; (ii) 第12(1)(c)條所描述的級別對其適用;及 (iii) 其發布已獲得核准, 而發布時是包裝在沒有根據第(4)款獲發給證明書的包裝物內;或 (b) 展示(連同或不連同影片實物儲存媒體一起展示)包裝物構成該儲存媒體封面的部分,而該部分沒有獲發給上述證明書, 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a)

發布任何影片實物儲存媒體,而該儲存媒體 —— (i) 依據第(2)款,第(1)款對其適用; (ii) 第12(1)(c)條所描述的級別對其適用;及 (iii) 其發布已獲得核准, 而發布時是包裝在沒有根據第(4)款獲發給證明書的包裝物內;或

(i)

依據第(2)款,第(1)款對其適用;

(ii)

第12(1)(c)條所描述的級別對其適用;及

(iii)

其發布已獲得核准,

(b)

展示(連同或不連同影片實物儲存媒體一起展示)包裝物構成該儲存媒體封面的部分,而該部分沒有獲發給上述證明書,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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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任何有下列情況的包裝物 —— (a) 並非第(1)款所適用的包裝物;及 (b) 與依據第15A(1)條所指的核准而發布或擬發布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有關, 監督可規定若該儲存媒體是包裝在該包裝物內發布,或該包裝物是連同或不連同該儲存媒體一起展示,則該包裝物構成該儲存媒體封面的部分須封入不透明的封套內。

(a)

並非第(1)款所適用的包裝物;及

(b)

與依據第15A(1)條所指的核准而發布或擬發布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有關,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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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根據第(5)款遭檢控的被告人證明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他有合理理由相信控罪所指的包裝物具有根據第(4)款發出的有效的證明書,即可作為該控罪的免責辯護。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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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生疑問,特此聲明︰凡包裝物所符合的種類超過一種,而有關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是依據第15A(1)條核准發布的,則本條的條文適用於每件此等包裝物。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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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根據第(4)款發出的證明書根據本條例撤銷或被當作撤銷,監督須向獲發給該證明書的人發出關於該項撤銷或當作撤銷的書面通知,通知須以掛號郵遞方式寄往該人的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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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亦須安排將該項撤銷或當作撤銷的通知,在憲報和至少在一份英文報章及一份中文報章公布。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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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須按他認為適當的方式備存及保存一份登記冊,登記所有根據第(9)款發出的通知。

經發布影片的宣傳資料

第15C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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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依據核准證明書,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根據第15A(1)條獲得核准發布,任何與該儲存媒體有關的宣傳資料須顯眼地展示根據第15A(3)(a)條所適用的級別符號,而倘若任何影片實物儲存媒體 —— (a) 是第12(1)(b)條描述的級別所適用的,則須在該符號旁或毗鄰載有以下告示中由檢查員就有關的核准證明書所指的影片而指明的適當告示,或意思相同的告示,用英文正楷及中文字體書寫,並顯眼而清楚地展示 —— (b) 是第12(1)(c)條描述的級別所適用的,則須在該符號旁或毗鄰載有以下告示,或意思相同的告示,用英文正楷及中文字體書寫,並顯眼而清楚地展示 ——

(a)

是第12(1)(b)條描述的級別所適用的,則須在該符號旁或毗鄰載有以下告示中由檢查員就有關的核准證明書所指的影片而指明的適當告示,或意思相同的告示,用英文正楷及中文字體書寫,並顯眼而清楚地展示 ——

(b)

是第12(1)(c)條描述的級別所適用的,則須在該符號旁或毗鄰載有以下告示,或意思相同的告示,用英文正楷及中文字體書寫,並顯眼而清楚地展示 ——

符號及告示的展示

第15D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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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是依據核准證明書獲得核准而發布的,則根據第15A(3)(a)條所適用的級別符號須顯眼地展示於該儲存媒體之上,而倘若影片實物儲存媒體 —— (a) 是第12(1)(b)條描述的級別所適用的,則須在該符號旁或毗鄰展示以下告示中由檢查員就有關的核准證明書所指的影片而指明的適當告示或意思相同的告示,用英文正楷及中文字體書寫,並顯眼而清楚地展示 —— (b) 是第12(1)(c)條描述的級別所適用的,則須在該符號旁或毗鄰展示以下告示,或意思相同的告示,用英文正楷及中文字體字書寫,並顯眼而清楚地展示 ——

(a)

是第12(1)(b)條描述的級別所適用的,則須在該符號旁或毗鄰展示以下告示中由檢查員就有關的核准證明書所指的影片而指明的適當告示或意思相同的告示,用英文正楷及中文字體書寫,並顯眼而清楚地展示 ——

(b)

是第12(1)(c)條描述的級別所適用的,則須在該符號旁或毗鄰展示以下告示,或意思相同的告示,用英文正楷及中文字體字書寫,並顯眼而清楚地展示 ——

沒有展示符號或告示

第15E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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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人如發布影片實物儲存媒體而違反第15C或15D條的規定,或錯誤地使用上述各條所提述的級別符號或告示,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 在本條中,錯誤地使用 (wrongful use)就任何影片實物儲存媒體而言,包括展示級別符號不同於該儲存媒體所適用的級別符號,或展示告示並非第15C或15D條所規定的適用的告示。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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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如發布影片實物儲存媒體而違反第15C或15D條的規定,或錯誤地使用上述各條所提述的級別符號或告示,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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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條中,錯誤地使用 (wrongful use)就任何影片實物儲存媒體而言,包括展示級別符號不同於該儲存媒體所適用的級別符號,或展示告示並非第15C或15D條所規定的適用的告示。

關於影片發布的通知

第15F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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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影片如具有有效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而有權利(藉版權特許、版權擁有權或任何其他權利或特許)發行該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指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人,已就該影片作出第15A(1)條所描述的該儲存媒體的發布,他須將此項發布在下述期間內以書面通知監督 —— (a) 如任何發布是在作修訂用的條例的生效日期*前作出,則在該生效日期後的3個月內;及 (b) 如任何發布是在上述生效日期後作出,則在此項發布首次作出後的1個月內。 (2) 任何人不遵守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3級罰款。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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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影片如具有有效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而有權利(藉版權特許、版權擁有權或任何其他權利或特許)發行該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指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人,已就該影片作出第15A(1)條所描述的該儲存媒體的發布,他須將此項發布在下述期間內以書面通知監督 —— (a) 如任何發布是在作修訂用的條例的生效日期*前作出,則在該生效日期後的3個月內;及 (b) 如任何發布是在上述生效日期後作出,則在此項發布首次作出後的1個月內。

(a)

如任何發布是在作修訂用的條例的生效日期*前作出,則在該生效日期後的3個月內;及

(b)

如任何發布是在上述生效日期後作出,則在此項發布首次作出後的1個月內。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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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遵守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3級罰款。

監督規定影片的存放

第15G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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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監督收到根據第15F(1)條所給予的通知,他可規定如此通知他的人須在該項規定作出日期起計的1個月內,將有關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拷貝交監督存放。 (2) 任何人無合理解釋而不遵守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首次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其後任何定罪則可處第5級罰款。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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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監督收到根據第15F(1)條所給予的通知,他可規定如此通知他的人須在該項規定作出日期起計的1個月內,將有關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拷貝交監督存放。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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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無合理解釋而不遵守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首次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其後任何定罪則可處第5級罰款。

關於撤銷的通知

第15I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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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根據本條例撤銷或被當作撤銷,監督須向已根據第15F條將有關發布通知他的人,發出有關該項撤銷或當作撤銷的書面通知(通知須以掛號郵遞方式寄往該人的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但如屬撤銷豁免證明書的情況,而該人是獲發給有關證明書的人,並已依據第9(4)條獲給予通知者,則屬例外。 (2) 監督亦須安排將該項撤銷或當作撤銷的通知在憲報和至少一份英文報章及一份中文報章公布。 (3) 監督須按他認為適當的形式備存及保存一份登記冊,登記所有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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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根據本條例撤銷或被當作撤銷,監督須向已根據第15F條將有關發布通知他的人,發出有關該項撤銷或當作撤銷的書面通知(通知須以掛號郵遞方式寄往該人的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但如屬撤銷豁免證明書的情況,而該人是獲發給有關證明書的人,並已依據第9(4)條獲給予通知者,則屬例外。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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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亦須安排將該項撤銷或當作撤銷的通知在憲報和至少一份英文報章及一份中文報章公布。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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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須按他認為適當的形式備存及保存一份登記冊,登記所有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

定義

第15J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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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部中 —— 作修訂用的條例 (amending Ordinance)指《1993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Film Censorship (Amendment) Ordinance 1993)(1993年第63號); 核准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approval)指對根據第8條或根據第32(3)條所指的經撤銷的規例而送呈的影片所發出的核准證明書; 豁免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exemption)指根據第9條所發出的豁免證明書。

第VIB部 — 宣傳資料的核准及第III級宣傳資料展示的限制

送呈宣傳資料申請核准

第15K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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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與第12(1)(c)條所描述的級別的影片有關或與該級別依據第15A(3)條對其適用的影片有關的宣傳資料,須送呈監督,以申請核准。 (2) 監督可豁免其認為適當的某項宣傳資料或屬於某類別或種類的宣傳資料,使其不受第(1)款關於送呈申請核准的規定所限。 (3) 任何人擬 —— (a) 為上映而宣傳並未根據第9或10條處理的影片;或 (b) 為上映而宣傳屬第12(1)(a)或(b)條所指級別的影片, 可向監督送呈任何與該影片有關的宣傳資料,以申請核准。 (4) 為施行本條,宣傳資料須依照訂明的方式及在訂明的地方,連同訂明的適當費用以及監督所決定的表格、資料及詳情一併送呈。 (5) 任何宣傳資料如已根據本條送呈,監督可在訂明期間內 —— (a) 核准該宣傳資料;或 (b) 拒絕核准該宣傳資料, (i) 依照監督所決定的格式;及 (ii) 證明該宣傳資料已獲核准。 如監督核准該宣傳資料,他須發出證明書,而該證明書須 —— (6) 在處理根據本條所送呈的宣傳資料時,監督既須考慮第10(2)條所提述的事項,亦須顧及第10(3)條所提述的事項。 (7) 任何人發布或向公眾人士展示任何與某影片有關的宣傳資料,而該影片屬第12(1)(c)條所指的級別,或該級別依據第15A(3)條適用於該影片,但證明書並未根據第(5)款就該等宣傳資料發出,即屬犯罪。 (8) 任何人發布或向公眾人士展示任何監督根據第(5)(b)款已拒絕核准的宣傳資料,即屬犯罪。 (9) 就本部及第22條而言 —— (a) 任何人就有關宣傳資料作出任何作為,而該作為足以構成就第2(2A)條而言的發布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即為發布宣傳資料; (b) 任何宣傳資料以《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第2(7)條所描述的方式展示,即須視作向公眾人士展示;及 (c) 公眾人士 (public)包括會所或社團的成員。 (10) 任何人犯第(7)或(8)款所訂罪行,經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11) 如根據第(10)款遭檢控的被告人證明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下事項,即可作為該控罪的免責辯護 —— (a) 如屬第(7)款所訂罪行,控罪所指的宣傳資料具有根據第(5)款發出的有效的證明書;及 (b) 如屬第(8)款所訂罪行,控罪所指的宣傳資料並未根據本條送呈申請核准。 (12) 凡根據第(5)款發出的證明書根據本條例撤銷或被當作撤銷,監督須向獲發給該證明書的人發出關於該項撤銷或當作撤銷的書面通知,通知須以掛號郵遞方式寄往該人的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13) 監督亦須安排該項撤銷或當作撤銷的通知,在憲報和至少在一份英文報章及一份中文報章公布。 (14) 監督須按他認為適當的方式,備存及保存一份登記冊,登記所有根據第(12)款發出的通知。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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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與第12(1)(c)條所描述的級別的影片有關或與該級別依據第15A(3)條對其適用的影片有關的宣傳資料,須送呈監督,以申請核准。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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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可豁免其認為適當的某項宣傳資料或屬於某類別或種類的宣傳資料,使其不受第(1)款關於送呈申請核准的規定所限。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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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擬 —— (a) 為上映而宣傳並未根據第9或10條處理的影片;或 (b) 為上映而宣傳屬第12(1)(a)或(b)條所指級別的影片, 可向監督送呈任何與該影片有關的宣傳資料,以申請核准。

(a)

為上映而宣傳並未根據第9或10條處理的影片;或

(b)

為上映而宣傳屬第12(1)(a)或(b)條所指級別的影片,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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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本條,宣傳資料須依照訂明的方式及在訂明的地方,連同訂明的適當費用以及監督所決定的表格、資料及詳情一併送呈。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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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宣傳資料如已根據本條送呈,監督可在訂明期間內 —— (a) 核准該宣傳資料;或 (b) 拒絕核准該宣傳資料, (i) 依照監督所決定的格式;及 (ii) 證明該宣傳資料已獲核准。 如監督核准該宣傳資料,他須發出證明書,而該證明書須 ——

(a)

核准該宣傳資料;或

(b)

拒絕核准該宣傳資料,

(i)

依照監督所決定的格式;及

(ii)

證明該宣傳資料已獲核准。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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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根據本條所送呈的宣傳資料時,監督既須考慮第10(2)條所提述的事項,亦須顧及第10(3)條所提述的事項。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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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發布或向公眾人士展示任何與某影片有關的宣傳資料,而該影片屬第12(1)(c)條所指的級別,或該級別依據第15A(3)條適用於該影片,但證明書並未根據第(5)款就該等宣傳資料發出,即屬犯罪。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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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發布或向公眾人士展示任何監督根據第(5)(b)款已拒絕核准的宣傳資料,即屬犯罪。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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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部及第22條而言 —— (a) 任何人就有關宣傳資料作出任何作為,而該作為足以構成就第2(2A)條而言的發布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即為發布宣傳資料; (b) 任何宣傳資料以《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第2(7)條所描述的方式展示,即須視作向公眾人士展示;及 (c) 公眾人士 (public)包括會所或社團的成員。

(a)

任何人就有關宣傳資料作出任何作為,而該作為足以構成就第2(2A)條而言的發布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即為發布宣傳資料;

(b)

任何宣傳資料以《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第2(7)條所描述的方式展示,即須視作向公眾人士展示;及

(c)

公眾人士 (public)包括會所或社團的成員。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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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犯第(7)或(8)款所訂罪行,經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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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根據第(10)款遭檢控的被告人證明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下事項,即可作為該控罪的免責辯護 —— (a) 如屬第(7)款所訂罪行,控罪所指的宣傳資料具有根據第(5)款發出的有效的證明書;及 (b) 如屬第(8)款所訂罪行,控罪所指的宣傳資料並未根據本條送呈申請核准。

(a)

如屬第(7)款所訂罪行,控罪所指的宣傳資料具有根據第(5)款發出的有效的證明書;及

(b)

如屬第(8)款所訂罪行,控罪所指的宣傳資料並未根據本條送呈申請核准。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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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根據第(5)款發出的證明書根據本條例撤銷或被當作撤銷,監督須向獲發給該證明書的人發出關於該項撤銷或當作撤銷的書面通知,通知須以掛號郵遞方式寄往該人的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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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亦須安排該項撤銷或當作撤銷的通知,在憲報和至少在一份英文報章及一份中文報章公布。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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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須按他認為適當的方式,備存及保存一份登記冊,登記所有根據第(12)款發出的通知。

第VII部 — 審核委員會的設立及職能

審核委員會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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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施行本條例,現設一審核委員會。 (2) 委員會由以下委員組成 —— (a) 擔任當然委員的局長;及 (b) (c) 不少於5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非公職人員。 (3) 除第17(6)、18(7)及19(8)條另有規定外,會議的法定人數為6名委員。 (4) 委員會的會議程序由委員會決定。 (5) 行政長官須從第(2)(c)款所提述的委員中委出一人為委員會主席,但舉行會議時如主席缺席,則由出席的委員委出其中一人,以主席身分主持會議;主席或主持會議的人有權投普通票及決定票。 (5A) 主席可安排一名法律顧問出席委員會會議,以就任何法律事項向委員會提供意見。 (5B) 局長可委任公職人員(代表)代其 —— (a) 出席某會議;及 (b) 在該會議上行使委員的職能。 (5C) 如上述代表代局長出席某會議,則就本部而言,在決定該會議是否達法定人數時,該代表須視為委員。 (6) 以下各情形不影響委員會任何議事程序的效力 —— (a) 委員的委任有欠妥善之處; (b) 在進行任何該等議事程序的會議上有委員缺席;或 (c) 委員席位出現空缺。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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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由以下委員組成 —— (a) 擔任當然委員的局長;及 (b) (c) 不少於5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非公職人員。

(a)

擔任當然委員的局長;及

(b)

(c)

不少於5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非公職人員。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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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17(6)、18(7)及19(8)條另有規定外,會議的法定人數為6名委員。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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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須從第(2)(c)款所提述的委員中委出一人為委員會主席,但舉行會議時如主席缺席,則由出席的委員委出其中一人,以主席身分主持會議;主席或主持會議的人有權投普通票及決定票。

第5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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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可安排一名法律顧問出席委員會會議,以就任何法律事項向委員會提供意見。

第5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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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可委任公職人員(代表)代其 —— (a) 出席某會議;及 (b) 在該會議上行使委員的職能。

(a)

出席某會議;及

(b)

在該會議上行使委員的職能。

第5C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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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述代表代局長出席某會議,則就本部而言,在決定該會議是否達法定人數時,該代表須視為委員。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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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情形不影響委員會任何議事程序的效力 —— (a) 委員的委任有欠妥善之處; (b) 在進行任何該等議事程序的會議上有委員缺席;或 (c) 委員席位出現空缺。

(a)

委員的委任有欠妥善之處;

(b)

在進行任何該等議事程序的會議上有委員缺席;或

(c)

委員席位出現空缺。

送呈影片的人可要求審核監督或檢查員的決定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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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根據第8條送呈影片、根據第15B(1)條送呈包裝物或根據第15K條送呈宣傳資料的人,對監督或檢查員(視屬何情況而定)根據本條例就該影片、影片的名稱、包裝物或宣傳資料(視屬何情況而定)所作的決定感到受屈,可循以下方式要求委員會根據本條審核該項決定 —— (a) 以通知書述明他感到受屈的理由;及 (b) 在根據本條例獲通知該項決定後28天內,按訂明的方式及地點,向局長遞交該通知書。 (2) 凡有要求根據第(1)款提出,局長須 —— (a) 隨即向在香港的委員發出以下文件 —— (i) 根據該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及 (ii) 載有該項要求所指決定的文件副本一份; (b) 與根據第16(2)(c)條獲委任且在香港的委員磋商後,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以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會議的日期時間不得遲於有關該項要求的通知書根據第(1)款遞交後的21天,但如經該項磋商後,局長認為依該限期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並不切實可行,則可另定日期時間,但不得遲於通知書遞交後的35天;及 (c) 在為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而根據(b)段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後,隨即用面交或掛號郵遞方式將書面通知送達 —— (i) 提出該項要求的人 —— (A) 規定他(如該項要求與影片的名稱有關則屬例外)須按該通知所指明的地點,在會議舉行的日期時間或之前,向局長交出與該決定有關的影片或其拷貝、包裝物或宣傳資料(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B) 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ii) 監督,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及 (iii) 委員會主席認為在該項要求中有利害關係或可以協助委員會審核與該項要求有關的決定的任何其他人,通知該人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3) 在符合第(6)款的規定下,對於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所指的決定,委員會須開會審核,方法如下 —— (a) 觀看該決定所涉及的影片或其拷貝,或檢查該決定所涉及的包裝物或宣傳資料,但該項要求與影片名稱有關者則屬例外; (b) 考慮根據第(2)(a)款發給委員會的有關文件;及 (c) 考慮依據第(2)(c)款提出的申述(如有的話), (i) 就該項決定,向監督或檢查員發出有關其行使本條例所訂任何職能的書面指示,而監督或檢查員須遵從該等指示;或 (ii) 以書面形式拒絕發出任何該等指示。 然後在適當情況下,在考慮第10(2)條所提述的事項,並顧及第10(3)條所提述的事項後,按以下方法完成審核 —— (4) 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所指的決定,如經委員會根據第(3)款完成審核,局長須隨即用面交送達或掛號郵遞送達方式,將根據第(3)款按所作審核而發出指示的文件副本一份或拒發指示的文件副本一份,送達根據第(2)(c)款獲送達通知的每一個人。 (5) 委員會在為施行第(3)款規定而舉行的會議中,對於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所指的決定,如未能完成審核,可在其後舉行的會議中完成,縱使委員人選有變,仍可繼續審核。 (6) 為施行第(3)款規定而舉行的會議,法定人數為6名委員,但如在原定開會時間已過30分鐘後,出席委員仍不足6名,則法定人數為4名委員。 (7) 凡有要求根據第(1)款提出,任何人如不遵從本條第(2)(c)(i)(A)款所訂並行事經在根據第(2)(c)款向其送達的書面通知中指明的規定,委員會須拒絕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 (8) 凡有要求根據第(1)款提出,任何人如遵從本條第(2)(c)(i)(A)款所訂並經在根據第(2)(c)款向其送達的書面通知中指明的規定,局長須在該項要求根據本條處理完畢後,隨即發還該人按照該通知交予局長的影片、包裝物或宣傳資料(視屬何情況而定)。 (9) 監督及檢查員均具所需權力,以實施由委員會根據第(3)(i)款給予的任何指示,而在監督方面,該等權力包括撤銷根據本條例所發證明書的權力。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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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根據第8條送呈影片、根據第15B(1)條送呈包裝物或根據第15K條送呈宣傳資料的人,對監督或檢查員(視屬何情況而定)根據本條例就該影片、影片的名稱、包裝物或宣傳資料(視屬何情況而定)所作的決定感到受屈,可循以下方式要求委員會根據本條審核該項決定 —— (a) 以通知書述明他感到受屈的理由;及 (b) 在根據本條例獲通知該項決定後28天內,按訂明的方式及地點,向局長遞交該通知書。

(a)

以通知書述明他感到受屈的理由;及

(b)

在根據本條例獲通知該項決定後28天內,按訂明的方式及地點,向局長遞交該通知書。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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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要求根據第(1)款提出,局長須 —— (a) 隨即向在香港的委員發出以下文件 —— (i) 根據該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及 (ii) 載有該項要求所指決定的文件副本一份; (b) 與根據第16(2)(c)條獲委任且在香港的委員磋商後,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以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會議的日期時間不得遲於有關該項要求的通知書根據第(1)款遞交後的21天,但如經該項磋商後,局長認為依該限期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並不切實可行,則可另定日期時間,但不得遲於通知書遞交後的35天;及 (c) 在為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而根據(b)段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後,隨即用面交或掛號郵遞方式將書面通知送達 —— (i) 提出該項要求的人 —— (A) 規定他(如該項要求與影片的名稱有關則屬例外)須按該通知所指明的地點,在會議舉行的日期時間或之前,向局長交出與該決定有關的影片或其拷貝、包裝物或宣傳資料(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B) 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ii) 監督,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及 (iii) 委員會主席認為在該項要求中有利害關係或可以協助委員會審核與該項要求有關的決定的任何其他人,通知該人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a)

隨即向在香港的委員發出以下文件 —— (i) 根據該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及 (ii) 載有該項要求所指決定的文件副本一份;

(i)

根據該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及

(ii)

載有該項要求所指決定的文件副本一份;

(b)

與根據第16(2)(c)條獲委任且在香港的委員磋商後,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以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會議的日期時間不得遲於有關該項要求的通知書根據第(1)款遞交後的21天,但如經該項磋商後,局長認為依該限期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並不切實可行,則可另定日期時間,但不得遲於通知書遞交後的35天;及

(c)

在為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而根據(b)段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後,隨即用面交或掛號郵遞方式將書面通知送達 —— (i) 提出該項要求的人 —— (A) 規定他(如該項要求與影片的名稱有關則屬例外)須按該通知所指明的地點,在會議舉行的日期時間或之前,向局長交出與該決定有關的影片或其拷貝、包裝物或宣傳資料(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B) 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ii) 監督,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及 (iii) 委員會主席認為在該項要求中有利害關係或可以協助委員會審核與該項要求有關的決定的任何其他人,通知該人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i)

提出該項要求的人 —— (A) 規定他(如該項要求與影片的名稱有關則屬例外)須按該通知所指明的地點,在會議舉行的日期時間或之前,向局長交出與該決定有關的影片或其拷貝、包裝物或宣傳資料(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B) 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A

規定他(如該項要求與影片的名稱有關則屬例外)須按該通知所指明的地點,在會議舉行的日期時間或之前,向局長交出與該決定有關的影片或其拷貝、包裝物或宣傳資料(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B

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ii)

監督,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及

(iii)

委員會主席認為在該項要求中有利害關係或可以協助委員會審核與該項要求有關的決定的任何其他人,通知該人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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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第(6)款的規定下,對於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所指的決定,委員會須開會審核,方法如下 —— (a) 觀看該決定所涉及的影片或其拷貝,或檢查該決定所涉及的包裝物或宣傳資料,但該項要求與影片名稱有關者則屬例外; (b) 考慮根據第(2)(a)款發給委員會的有關文件;及 (c) 考慮依據第(2)(c)款提出的申述(如有的話), (i) 就該項決定,向監督或檢查員發出有關其行使本條例所訂任何職能的書面指示,而監督或檢查員須遵從該等指示;或 (ii) 以書面形式拒絕發出任何該等指示。 然後在適當情況下,在考慮第10(2)條所提述的事項,並顧及第10(3)條所提述的事項後,按以下方法完成審核 ——

(a)

觀看該決定所涉及的影片或其拷貝,或檢查該決定所涉及的包裝物或宣傳資料,但該項要求與影片名稱有關者則屬例外;

(b)

考慮根據第(2)(a)款發給委員會的有關文件;及

(c)

考慮依據第(2)(c)款提出的申述(如有的話),

(i)

就該項決定,向監督或檢查員發出有關其行使本條例所訂任何職能的書面指示,而監督或檢查員須遵從該等指示;或

(ii)

以書面形式拒絕發出任何該等指示。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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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所指的決定,如經委員會根據第(3)款完成審核,局長須隨即用面交送達或掛號郵遞送達方式,將根據第(3)款按所作審核而發出指示的文件副本一份或拒發指示的文件副本一份,送達根據第(2)(c)款獲送達通知的每一個人。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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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在為施行第(3)款規定而舉行的會議中,對於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所指的決定,如未能完成審核,可在其後舉行的會議中完成,縱使委員人選有變,仍可繼續審核。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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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第(3)款規定而舉行的會議,法定人數為6名委員,但如在原定開會時間已過30分鐘後,出席委員仍不足6名,則法定人數為4名委員。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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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要求根據第(1)款提出,任何人如不遵從本條第(2)(c)(i)(A)款所訂並行事經在根據第(2)(c)款向其送達的書面通知中指明的規定,委員會須拒絕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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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要求根據第(1)款提出,任何人如遵從本條第(2)(c)(i)(A)款所訂並經在根據第(2)(c)款向其送達的書面通知中指明的規定,局長須在該項要求根據本條處理完畢後,隨即發還該人按照該通知交予局長的影片、包裝物或宣傳資料(視屬何情況而定)。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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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及檢查員均具所需權力,以實施由委員會根據第(3)(i)款給予的任何指示,而在監督方面,該等權力包括撤銷根據本條例所發證明書的權力。

監督對審核檢查員決定的要求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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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監督考慮第10(2)條所提述的事項後,如認為根據第10(4)條對影片所作而又引致影片根據第13條獲發給核准證明書的決定,對於該影片而言,不是或不再是根據第10(4)條對該影片應作的適當決定,可循以下方式要求委員會根據本條審核該項決定 —— (a) 以通知書述明監督持有上述意見的理由;及 (b) 按訂明的方式及地點向局長遞交該通知書。 (2) 監督根據第(1)款提出要求,須同時向獲發該款所提述有關該項要求所指影片的證明書的人,用面交或掛號郵遞方式送達以下文件 —— (a) 根據第(1)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及 (b) 陳述書一份,告知該人可在該通知書及該陳述書送達後7天內,按陳述書所指明的地點,將申述書遞交局長,就該項要求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述。 (3) 凡監督根據第(1)款提出要求,局長須在該要求提出時起計滿7天後 —— (a) 隨即向在香港的委員發出以下文件 —— (i) 根據該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 (ii) 載有該項要求所指決定的文件副本一份;及 (iii) 任何根據第(2)款提出有關該項要求的申述書副本一份; (b) 與根據第16(2)(c)條獲委任且在香港的委員磋商後,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以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會議的日期時間不得遲於有關文件根據(a)段發出後的21天,但如經該項磋商後,局長認為依該限期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並不切實可行,則可另定會議的日期時間,但不得遲於文件發出後的35天;及 (c) 在為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而根據(b)段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後,隨即用面交或掛號郵遞方式將書面通知送達 —— (i) 獲發給第(1)款所提述有關該項要求所指影片的證明書的人 —— (A) 規定他須按該通知所指明的地點,在會議舉行的日期時間或之前,向局長交出與該決定有關的該影片或其拷貝;及 (B) 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ii) 監督,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及 (iii) 委員會主席認為在該項要求中有利害關係或可以協助委員會審核與該項要求有關的決定的任何其他人,通知該人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4) 在符合第(7)款的規定下,對於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所指的決定,委員會須開會審核,方法如下 —— (a) 觀看該決定所涉及的影片或其拷貝; (b) 考慮根據第(3)(a)款發給委員會的有關文件;及 (c) 考慮依據第(3)(c)款提出的申述(如有的話), (i) 就該項決定,向監督或檢查員發出有關其行使本條例所訂任何職能的書面指示,而監督或檢查員須遵照該指示辦理;或 (ii) 以書面形式拒絕發出該等指示。 然後,在考慮第10(2)條所提述的事項,並顧及第10(3)條所提述的事項後,按以下方法完成審核 —— (5) 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所指的決定,如經委員會根據第(4)款完成審核,局長須隨即用面交送達或掛號郵遞送達方式,將根據第(4)款按所作審核而發出指示的文件副本一份或拒發指示的文件副本一份,送達根據第(3)(c)款獲送達通知的每一個人。 (6) 委員會在為施行第(4)款規定而舉行的會議中,對於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所指的決定,如未能完成審核,可在其後舉行的會議中完成,縱使委員人選有變,仍可繼續審核。 (7) 為施行第(4)款規定而舉行的會議,法定人數為6名委員,但如在原定開會時間已過30分鐘後,出席委員仍不足6名,則法定人數為4名委員。 (8) 凡有要求根據第(1)款提出,任何人如不遵從本條第(3)(c)(i)(A)款所訂並經在根據第(3)(c)款向其送達的書面通知中指明的規定 —— (a) 委員會可拒絕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及 (b) 凡委員會拒絕審核該項決定,第(1)款所提述的證明書,即發給該項要求所指影片的證明書,須被當作為已經撤銷。 (9) 凡有要求根據第(1)款提出,任何人如遵從本條第(3)(c)(i)(A)款所訂並經在根據第(3)(c)款向其送達的書面通知中指明的規定,局長須在該項要求根據本條處理完畢後,隨即發還該人按照該通知交予局長的影片。 (10) 監督及檢查員均具所需權力,以實施由委員會根據第(4)(i)款給予的任何指示,而在監督方面,該等權力包括撤銷根據本條例所發證明書的權力。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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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考慮第10(2)條所提述的事項後,如認為根據第10(4)條對影片所作而又引致影片根據第13條獲發給核准證明書的決定,對於該影片而言,不是或不再是根據第10(4)條對該影片應作的適當決定,可循以下方式要求委員會根據本條審核該項決定 —— (a) 以通知書述明監督持有上述意見的理由;及 (b) 按訂明的方式及地點向局長遞交該通知書。

(a)

以通知書述明監督持有上述意見的理由;及

(b)

按訂明的方式及地點向局長遞交該通知書。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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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根據第(1)款提出要求,須同時向獲發該款所提述有關該項要求所指影片的證明書的人,用面交或掛號郵遞方式送達以下文件 —— (a) 根據第(1)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及 (b) 陳述書一份,告知該人可在該通知書及該陳述書送達後7天內,按陳述書所指明的地點,將申述書遞交局長,就該項要求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述。

(a)

根據第(1)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及

(b)

陳述書一份,告知該人可在該通知書及該陳述書送達後7天內,按陳述書所指明的地點,將申述書遞交局長,就該項要求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述。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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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監督根據第(1)款提出要求,局長須在該要求提出時起計滿7天後 —— (a) 隨即向在香港的委員發出以下文件 —— (i) 根據該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 (ii) 載有該項要求所指決定的文件副本一份;及 (iii) 任何根據第(2)款提出有關該項要求的申述書副本一份; (b) 與根據第16(2)(c)條獲委任且在香港的委員磋商後,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以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會議的日期時間不得遲於有關文件根據(a)段發出後的21天,但如經該項磋商後,局長認為依該限期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並不切實可行,則可另定會議的日期時間,但不得遲於文件發出後的35天;及 (c) 在為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而根據(b)段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後,隨即用面交或掛號郵遞方式將書面通知送達 —— (i) 獲發給第(1)款所提述有關該項要求所指影片的證明書的人 —— (A) 規定他須按該通知所指明的地點,在會議舉行的日期時間或之前,向局長交出與該決定有關的該影片或其拷貝;及 (B) 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ii) 監督,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及 (iii) 委員會主席認為在該項要求中有利害關係或可以協助委員會審核與該項要求有關的決定的任何其他人,通知該人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a)

隨即向在香港的委員發出以下文件 —— (i) 根據該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 (ii) 載有該項要求所指決定的文件副本一份;及 (iii) 任何根據第(2)款提出有關該項要求的申述書副本一份;

(i)

根據該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

(ii)

載有該項要求所指決定的文件副本一份;及

(iii)

任何根據第(2)款提出有關該項要求的申述書副本一份;

(b)

與根據第16(2)(c)條獲委任且在香港的委員磋商後,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以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會議的日期時間不得遲於有關文件根據(a)段發出後的21天,但如經該項磋商後,局長認為依該限期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並不切實可行,則可另定會議的日期時間,但不得遲於文件發出後的35天;及

(c)

在為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而根據(b)段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後,隨即用面交或掛號郵遞方式將書面通知送達 —— (i) 獲發給第(1)款所提述有關該項要求所指影片的證明書的人 —— (A) 規定他須按該通知所指明的地點,在會議舉行的日期時間或之前,向局長交出與該決定有關的該影片或其拷貝;及 (B) 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ii) 監督,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及 (iii) 委員會主席認為在該項要求中有利害關係或可以協助委員會審核與該項要求有關的決定的任何其他人,通知該人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i)

獲發給第(1)款所提述有關該項要求所指影片的證明書的人 —— (A) 規定他須按該通知所指明的地點,在會議舉行的日期時間或之前,向局長交出與該決定有關的該影片或其拷貝;及 (B) 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A

規定他須按該通知所指明的地點,在會議舉行的日期時間或之前,向局長交出與該決定有關的該影片或其拷貝;及

B

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ii)

監督,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及

(iii)

委員會主席認為在該項要求中有利害關係或可以協助委員會審核與該項要求有關的決定的任何其他人,通知該人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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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第(7)款的規定下,對於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所指的決定,委員會須開會審核,方法如下 —— (a) 觀看該決定所涉及的影片或其拷貝; (b) 考慮根據第(3)(a)款發給委員會的有關文件;及 (c) 考慮依據第(3)(c)款提出的申述(如有的話), (i) 就該項決定,向監督或檢查員發出有關其行使本條例所訂任何職能的書面指示,而監督或檢查員須遵照該指示辦理;或 (ii) 以書面形式拒絕發出該等指示。 然後,在考慮第10(2)條所提述的事項,並顧及第10(3)條所提述的事項後,按以下方法完成審核 ——

(a)

觀看該決定所涉及的影片或其拷貝;

(b)

考慮根據第(3)(a)款發給委員會的有關文件;及

(c)

考慮依據第(3)(c)款提出的申述(如有的話),

(i)

就該項決定,向監督或檢查員發出有關其行使本條例所訂任何職能的書面指示,而監督或檢查員須遵照該指示辦理;或

(ii)

以書面形式拒絕發出該等指示。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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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所指的決定,如經委員會根據第(4)款完成審核,局長須隨即用面交送達或掛號郵遞送達方式,將根據第(4)款按所作審核而發出指示的文件副本一份或拒發指示的文件副本一份,送達根據第(3)(c)款獲送達通知的每一個人。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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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在為施行第(4)款規定而舉行的會議中,對於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所指的決定,如未能完成審核,可在其後舉行的會議中完成,縱使委員人選有變,仍可繼續審核。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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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第(4)款規定而舉行的會議,法定人數為6名委員,但如在原定開會時間已過30分鐘後,出席委員仍不足6名,則法定人數為4名委員。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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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要求根據第(1)款提出,任何人如不遵從本條第(3)(c)(i)(A)款所訂並經在根據第(3)(c)款向其送達的書面通知中指明的規定 —— (a) 委員會可拒絕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及 (b) 凡委員會拒絕審核該項決定,第(1)款所提述的證明書,即發給該項要求所指影片的證明書,須被當作為已經撤銷。

(a)

委員會可拒絕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及

(b)

凡委員會拒絕審核該項決定,第(1)款所提述的證明書,即發給該項要求所指影片的證明書,須被當作為已經撤銷。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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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要求根據第(1)款提出,任何人如遵從本條第(3)(c)(i)(A)款所訂並經在根據第(3)(c)款向其送達的書面通知中指明的規定,局長須在該項要求根據本條處理完畢後,隨即發還該人按照該通知交予局長的影片。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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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及檢查員均具所需權力,以實施由委員會根據第(4)(i)款給予的任何指示,而在監督方面,該等權力包括撤銷根據本條例所發證明書的權力。

因影片上映而感到憤懣的人可要求審核監督或檢查員的決定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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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 —— (a) 根據第9條獲發豁免證明書或根據第13條獲發核准證明書的影片上映時; (b) 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因上述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依據第15A(1)條的效用而獲核准發布時; (c) 根據第15B(4)(b)條獲發證明書的包裝物發布或向公眾人士展示時;或 (d) 根據第15K(5)條獲發證明書的宣傳資料發布或向公眾人士展示時, (i) 以通知書述明感到憤懣的理由;及 (ii) 按訂明的方式及地點向局長遞交該通知書, 任何人基於道德、宗教、教育或其他理由,因該上映、發布或展示或該上映或發布的影片名稱而感到憤懣,可 —— 要求委員會根據本條的規定,審核監督或檢查員根據本條例所作的引致發出有關豁免證明書、核准證明書或第15B(4)(b)條下的證明書或第15K(5)條下的證明書(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決定。 (2) 凡有要求根據第(1)款提出,局長可在適當情況下考慮第10(2)條所提述的事項後,將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轉交委員會處理。 (2A) 局長只有在信納提出審核某決定的要求是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情況下,才可拒絕根據第(2)款將決定轉交委員會處理。 (2B) 凡局長根據第(2A)款拒絕根據第(2)款將某決定轉交委員會處理,他須將沒有向委員會轉交該決定一事,以書面通知提出審核該決定的要求的人,而通知書須載有一項充分地說明他為何信納該要求是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陳述。 (3) 凡有要求根據第(1)款提出後,局長須隨即用面交或掛號郵遞方式向每名有關的人及監督送達以下文件 —— (a) 根據第(1)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及 (b) 陳述書一份,告知該有關的人或監督(視屬何情況而定)可在該通知書及陳述書送達後7天內,按陳述書所指明的地點,將申述書遞交局長,就該項要求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述。 (4) 凡有要求根據第(1)款提出,而依據該項要求第(3)(a)及(b)款所提述的文件已予送達,局長須在該等文件送達時起計滿7天後—— (a) 隨即向在香港的委員發出以下文件 —— (i) 根據第(1)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 (ii) 載有該項要求所指決定的文件副本一份;及 (iii) 任何根據第(3)款提出有關該項要求的申述書副本一份; (b) 與根據第16(2)(c)條獲委任且在香港的委員磋商後,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以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會議的日期時間不得遲於有關文件根據(a)段發出後的21天,但如經該項磋商後,局長認為依該限期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並不切實可行,則可另定該日期時間,但不得遲於文件發出後的35天;及 (c) 在為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而根據(b)段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後,隨即用面交或掛號郵遞方式將書面通知送達 —— (i) 每名有關的人 —— (A) 規定他(第(12)(f)款所提述的人或該要求與影片名稱有關者除外)須交出該影片或其拷貝、包裝物或宣傳資料;及 (B) 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ii) 監督,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及 (iii) 委員會主席認為在該項要求中有利害關係或可以協助委員會審核與該項要求有關的決定的任何其他人,通知該人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5) 在符合第(8)款的規定下,凡有要求根據第(1)款提出,委員會須開會審核該要求所指的決定,方法如下 —— (a) 觀看該決定所涉及的有關影片或其拷貝,或檢查該決定所涉及的包裝物或宣傳資料,但該項要求與影片名稱有關者則屬例外; (b) 考慮根據第(4)(a)款發給委員會的有關文件;及 (c) 考慮依據第(4)(c)款提出的申述(如有的話), (i) 就該項決定,向監督或檢查員發出有關其行使本條例所訂任何職能的書面指示,而該監督或檢查員須遵從該等指示;或 (ii) 以書面形式拒絕發出任何該等指示。 然後在適當情況下,在考慮第10(2)條所提述的事項,並顧及第10(3)條所提述的事項後,按以下方法完成審核 —— (6) 凡有要求根據第(1)款提出,經委員會根據第(5)款完成審核該要求所指的決定後,局長須隨即用面交送達或掛號郵遞送達方式,將根據第(5)款按所作審核而發出的指示的文件副本一份或拒發指示的文件副本一份,送達每名有關的人。 (7) 委員會在為施行第(5)款規定而舉行的會議中,如未能完成審核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所指的決定,可在其後舉行的會議中完成,縱使委員人選有變,仍可繼續審核。 (8) 為施行第(5)款規定而舉行的會議,法定人數為6名委員,但如在原定開會時間已過30分鐘後,出席委員仍不足6名,則法定人數為4名委員。 (9) 凡有要求根據第(1)款提出,任何人如不遵從本條第(4)(c)(i)(A)款所訂並經在根據第(4)(c)款向其送達的書面通知中指明的規定,則 —— (a) 委員會可拒絕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及 (b) 凡委員會拒絕審核該決定而如所涉的要求關乎 —— (i) 某影片的上映,而有關的人不交出該影片或其拷貝,則有關的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須當作被撤銷; (ii) 依據第15A條下的核准而發布某影片實物儲存媒體,而有關的人不交出該儲存媒體,則有關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不得再根據該條具有核准發布的效用; (iii) 根據第15B(4)(b)條所發出的證明書,而有關的人不交出有關包裝物,則該證明書須當作被撤銷;及 (iv) 根據第15K(5)條所發出的證明書,而有關的人不交出有關宣傳資料,則該證明書須當作被撤銷。 (10) 凡有要求根據第(1)款提出,任何人如遵從本條第(4)(c)(i)(A)款所訂並經在根據第(4)(c)款向其送達的書面通知中指明的規定,則局長須在該項要求根據本條處理完畢後,隨即發還該人按照該通知交予局長的影片或其拷貝、包裝物或宣傳資料(視屬何情況而定)。 (11) 監督及檢查員均具所需權力,以實施由委員會根據第(5)(i)款給予的任何指示,而在監督方面,該權力包括撤銷根據本條例所發給證明書的權力。 (12) 在本條中,有關的人 (concerned person)指以下的人 —— (a) 凡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關乎上映或發布的影片的名稱,指獲發有關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人; (b) 凡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關乎影片的上映,指獲發有關豁免證明或核准證明書(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人; (c) 凡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關乎影片實物儲存媒體依據第15A條發布,指有權利(藉版權特許、版權擁有權或任何其他權利或特許)發行該儲存媒體的人; (d) 凡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關乎包裝物的發布或展示,指根據第15B(4)(b)條獲發有關證明書的人; (e) 凡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關乎宣傳資料的發布或展示,指根據第15K(5)條獲發有關證明書的人;或 (f) 凡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關乎(a)、(b)、(c)、(d)或(e)段所提述的其他事項,指委員會主席認為在該要求中有利害關係或可以協助委員會審核與該項要求有關的決定的任何其他人。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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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 (a) 根據第9條獲發豁免證明書或根據第13條獲發核准證明書的影片上映時; (b) 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因上述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依據第15A(1)條的效用而獲核准發布時; (c) 根據第15B(4)(b)條獲發證明書的包裝物發布或向公眾人士展示時;或 (d) 根據第15K(5)條獲發證明書的宣傳資料發布或向公眾人士展示時, (i) 以通知書述明感到憤懣的理由;及 (ii) 按訂明的方式及地點向局長遞交該通知書, 任何人基於道德、宗教、教育或其他理由,因該上映、發布或展示或該上映或發布的影片名稱而感到憤懣,可 —— 要求委員會根據本條的規定,審核監督或檢查員根據本條例所作的引致發出有關豁免證明書、核准證明書或第15B(4)(b)條下的證明書或第15K(5)條下的證明書(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決定。

(a)

根據第9條獲發豁免證明書或根據第13條獲發核准證明書的影片上映時;

(b)

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因上述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依據第15A(1)條的效用而獲核准發布時;

(c)

根據第15B(4)(b)條獲發證明書的包裝物發布或向公眾人士展示時;或

(d)

根據第15K(5)條獲發證明書的宣傳資料發布或向公眾人士展示時,

(i)

以通知書述明感到憤懣的理由;及

(ii)

按訂明的方式及地點向局長遞交該通知書,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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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要求根據第(1)款提出,局長可在適當情況下考慮第10(2)條所提述的事項後,將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轉交委員會處理。

第2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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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只有在信納提出審核某決定的要求是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情況下,才可拒絕根據第(2)款將決定轉交委員會處理。

第2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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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局長根據第(2A)款拒絕根據第(2)款將某決定轉交委員會處理,他須將沒有向委員會轉交該決定一事,以書面通知提出審核該決定的要求的人,而通知書須載有一項充分地說明他為何信納該要求是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陳述。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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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要求根據第(1)款提出後,局長須隨即用面交或掛號郵遞方式向每名有關的人及監督送達以下文件 —— (a) 根據第(1)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及 (b) 陳述書一份,告知該有關的人或監督(視屬何情況而定)可在該通知書及陳述書送達後7天內,按陳述書所指明的地點,將申述書遞交局長,就該項要求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述。

(a)

根據第(1)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及

(b)

陳述書一份,告知該有關的人或監督(視屬何情況而定)可在該通知書及陳述書送達後7天內,按陳述書所指明的地點,將申述書遞交局長,就該項要求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述。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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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要求根據第(1)款提出,而依據該項要求第(3)(a)及(b)款所提述的文件已予送達,局長須在該等文件送達時起計滿7天後—— (a) 隨即向在香港的委員發出以下文件 —— (i) 根據第(1)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 (ii) 載有該項要求所指決定的文件副本一份;及 (iii) 任何根據第(3)款提出有關該項要求的申述書副本一份; (b) 與根據第16(2)(c)條獲委任且在香港的委員磋商後,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以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會議的日期時間不得遲於有關文件根據(a)段發出後的21天,但如經該項磋商後,局長認為依該限期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並不切實可行,則可另定該日期時間,但不得遲於文件發出後的35天;及 (c) 在為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而根據(b)段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後,隨即用面交或掛號郵遞方式將書面通知送達 —— (i) 每名有關的人 —— (A) 規定他(第(12)(f)款所提述的人或該要求與影片名稱有關者除外)須交出該影片或其拷貝、包裝物或宣傳資料;及 (B) 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ii) 監督,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及 (iii) 委員會主席認為在該項要求中有利害關係或可以協助委員會審核與該項要求有關的決定的任何其他人,通知該人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a)

隨即向在香港的委員發出以下文件 —— (i) 根據第(1)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 (ii) 載有該項要求所指決定的文件副本一份;及 (iii) 任何根據第(3)款提出有關該項要求的申述書副本一份;

(i)

根據第(1)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

(ii)

載有該項要求所指決定的文件副本一份;及

(iii)

任何根據第(3)款提出有關該項要求的申述書副本一份;

(b)

與根據第16(2)(c)條獲委任且在香港的委員磋商後,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以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會議的日期時間不得遲於有關文件根據(a)段發出後的21天,但如經該項磋商後,局長認為依該限期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並不切實可行,則可另定該日期時間,但不得遲於文件發出後的35天;及

(c)

在為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而根據(b)段定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後,隨即用面交或掛號郵遞方式將書面通知送達 —— (i) 每名有關的人 —— (A) 規定他(第(12)(f)款所提述的人或該要求與影片名稱有關者除外)須交出該影片或其拷貝、包裝物或宣傳資料;及 (B) 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ii) 監督,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及 (iii) 委員會主席認為在該項要求中有利害關係或可以協助委員會審核與該項要求有關的決定的任何其他人,通知該人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i)

每名有關的人 —— (A) 規定他(第(12)(f)款所提述的人或該要求與影片名稱有關者除外)須交出該影片或其拷貝、包裝物或宣傳資料;及 (B) 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A

規定他(第(12)(f)款所提述的人或該要求與影片名稱有關者除外)須交出該影片或其拷貝、包裝物或宣傳資料;及

B

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ii)

監督,通知他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及

(iii)

委員會主席認為在該項要求中有利害關係或可以協助委員會審核與該項要求有關的決定的任何其他人,通知該人可於該日期時間親自或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或聯同代表出席會議,而在出席會議時,准予提出申述。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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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第(8)款的規定下,凡有要求根據第(1)款提出,委員會須開會審核該要求所指的決定,方法如下 —— (a) 觀看該決定所涉及的有關影片或其拷貝,或檢查該決定所涉及的包裝物或宣傳資料,但該項要求與影片名稱有關者則屬例外; (b) 考慮根據第(4)(a)款發給委員會的有關文件;及 (c) 考慮依據第(4)(c)款提出的申述(如有的話), (i) 就該項決定,向監督或檢查員發出有關其行使本條例所訂任何職能的書面指示,而該監督或檢查員須遵從該等指示;或 (ii) 以書面形式拒絕發出任何該等指示。 然後在適當情況下,在考慮第10(2)條所提述的事項,並顧及第10(3)條所提述的事項後,按以下方法完成審核 ——

(a)

觀看該決定所涉及的有關影片或其拷貝,或檢查該決定所涉及的包裝物或宣傳資料,但該項要求與影片名稱有關者則屬例外;

(b)

考慮根據第(4)(a)款發給委員會的有關文件;及

(c)

考慮依據第(4)(c)款提出的申述(如有的話),

(i)

就該項決定,向監督或檢查員發出有關其行使本條例所訂任何職能的書面指示,而該監督或檢查員須遵從該等指示;或

(ii)

以書面形式拒絕發出任何該等指示。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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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要求根據第(1)款提出,經委員會根據第(5)款完成審核該要求所指的決定後,局長須隨即用面交送達或掛號郵遞送達方式,將根據第(5)款按所作審核而發出的指示的文件副本一份或拒發指示的文件副本一份,送達每名有關的人。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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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在為施行第(5)款規定而舉行的會議中,如未能完成審核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所指的決定,可在其後舉行的會議中完成,縱使委員人選有變,仍可繼續審核。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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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第(5)款規定而舉行的會議,法定人數為6名委員,但如在原定開會時間已過30分鐘後,出席委員仍不足6名,則法定人數為4名委員。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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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要求根據第(1)款提出,任何人如不遵從本條第(4)(c)(i)(A)款所訂並經在根據第(4)(c)款向其送達的書面通知中指明的規定,則 —— (a) 委員會可拒絕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及 (b) 凡委員會拒絕審核該決定而如所涉的要求關乎 —— (i) 某影片的上映,而有關的人不交出該影片或其拷貝,則有關的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須當作被撤銷; (ii) 依據第15A條下的核准而發布某影片實物儲存媒體,而有關的人不交出該儲存媒體,則有關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不得再根據該條具有核准發布的效用; (iii) 根據第15B(4)(b)條所發出的證明書,而有關的人不交出有關包裝物,則該證明書須當作被撤銷;及 (iv) 根據第15K(5)條所發出的證明書,而有關的人不交出有關宣傳資料,則該證明書須當作被撤銷。

(a)

委員會可拒絕審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及

(b)

凡委員會拒絕審核該決定而如所涉的要求關乎 —— (i) 某影片的上映,而有關的人不交出該影片或其拷貝,則有關的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須當作被撤銷; (ii) 依據第15A條下的核准而發布某影片實物儲存媒體,而有關的人不交出該儲存媒體,則有關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不得再根據該條具有核准發布的效用; (iii) 根據第15B(4)(b)條所發出的證明書,而有關的人不交出有關包裝物,則該證明書須當作被撤銷;及 (iv) 根據第15K(5)條所發出的證明書,而有關的人不交出有關宣傳資料,則該證明書須當作被撤銷。

(i)

某影片的上映,而有關的人不交出該影片或其拷貝,則有關的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須當作被撤銷;

(ii)

依據第15A條下的核准而發布某影片實物儲存媒體,而有關的人不交出該儲存媒體,則有關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不得再根據該條具有核准發布的效用;

(iii)

根據第15B(4)(b)條所發出的證明書,而有關的人不交出有關包裝物,則該證明書須當作被撤銷;及

(iv)

根據第15K(5)條所發出的證明書,而有關的人不交出有關宣傳資料,則該證明書須當作被撤銷。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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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要求根據第(1)款提出,任何人如遵從本條第(4)(c)(i)(A)款所訂並經在根據第(4)(c)款向其送達的書面通知中指明的規定,則局長須在該項要求根據本條處理完畢後,隨即發還該人按照該通知交予局長的影片或其拷貝、包裝物或宣傳資料(視屬何情況而定)。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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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及檢查員均具所需權力,以實施由委員會根據第(5)(i)款給予的任何指示,而在監督方面,該權力包括撤銷根據本條例所發給證明書的權力。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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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條中,有關的人 (concerned person)指以下的人 —— (a) 凡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關乎上映或發布的影片的名稱,指獲發有關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人; (b) 凡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關乎影片的上映,指獲發有關豁免證明或核准證明書(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人; (c) 凡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關乎影片實物儲存媒體依據第15A條發布,指有權利(藉版權特許、版權擁有權或任何其他權利或特許)發行該儲存媒體的人; (d) 凡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關乎包裝物的發布或展示,指根據第15B(4)(b)條獲發有關證明書的人; (e) 凡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關乎宣傳資料的發布或展示,指根據第15K(5)條獲發有關證明書的人;或 (f) 凡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關乎(a)、(b)、(c)、(d)或(e)段所提述的其他事項,指委員會主席認為在該要求中有利害關係或可以協助委員會審核與該項要求有關的決定的任何其他人。

(a)

凡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關乎上映或發布的影片的名稱,指獲發有關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人;

(b)

凡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關乎影片的上映,指獲發有關豁免證明或核准證明書(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人;

(c)

凡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關乎影片實物儲存媒體依據第15A條發布,指有權利(藉版權特許、版權擁有權或任何其他權利或特許)發行該儲存媒體的人;

(d)

凡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關乎包裝物的發布或展示,指根據第15B(4)(b)條獲發有關證明書的人;

(e)

凡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關乎宣傳資料的發布或展示,指根據第15K(5)條獲發有關證明書的人;或

(f)

凡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關乎(a)、(b)、(c)、(d)或(e)段所提述的其他事項,指委員會主席認為在該要求中有利害關係或可以協助委員會審核與該項要求有關的決定的任何其他人。

就基於國家安全理由所作的決定,第17、18及19條不適用

第19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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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政務司司長或檢查員認為某影片的上映會不利於國家安全,而某決定是以該意見作為依據,則第17、18及19條不就該決定而適用。 (2) 為施行第(1)款,以下事宜無關重要 —— (a) 該款所述的意見,是否有關決定的唯一理由;及 (b) 如有關決定是監督的決定——監督是否為行使第IV部第2分部下的職能,或為與之相關的事宜,而作出該決定。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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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政務司司長或檢查員認為某影片的上映會不利於國家安全,而某決定是以該意見作為依據,則第17、18及19條不就該決定而適用。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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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第(1)款,以下事宜無關重要 —— (a) 該款所述的意見,是否有關決定的唯一理由;及 (b) 如有關決定是監督的決定——監督是否為行使第IV部第2分部下的職能,或為與之相關的事宜,而作出該決定。

(a)

該款所述的意見,是否有關決定的唯一理由;及

(b)

如有關決定是監督的決定——監督是否為行使第IV部第2分部下的職能,或為與之相關的事宜,而作出該決定。

第VIII部 — 執行及雜項條文

關於上映或發布列為只限對年滿18歲人士上映或發布的影片的罪行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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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人不得對18歲以下人士上映第12(1)(c)條所提述級別的影片。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 —— (a) 首次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而 (b) 第三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2A) 任何人不得對18歲以下人士發布第12(1)(c)條描述的級別所適用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 (2B) 任何人違反第(2A)款的規定,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3) 如根據第(2)款被檢控的人,在控罪所指影片的上映期間,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對18歲以下人士上映該影片,即可作為該控罪的免責辯護。 (4) 如證明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根據第(2A)款被檢控的人曾查閱看來是18歲以下人士的身分證或護照,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人並非未滿18歲,即可作為該控罪的免責辯護。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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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對18歲以下人士上映第12(1)(c)條所提述級別的影片。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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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 —— (a) 首次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而 (b) 第三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a)

首次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而

(b)

第三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第2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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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對18歲以下人士發布第12(1)(c)條描述的級別所適用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

第2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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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違反第(2A)款的規定,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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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根據第(2)款被檢控的人,在控罪所指影片的上映期間,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對18歲以下人士上映該影片,即可作為該控罪的免責辯護。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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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證明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根據第(2A)款被檢控的人曾查閱看來是18歲以下人士的身分證或護照,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人並非未滿18歲,即可作為該控罪的免責辯護。

關於違反證明書上批署條件的罪行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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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人違反以下證明書上所批署的有關影片的上映或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發布的條件或規定(視屬何情況而定),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 (a) 根據第9條發出的豁免證明書; (b) 根據第13條發出的核准證明書;或 (c) 根據第15B(4)(b)條發出的證明書。 (2) 就指稱第9(2)(i)及(ii)條或第13(1)(c)、(4)(b)(iii)(C)或(4A)條所提述的條件或根據第15B(4)或(6)條所訂規定(視屬何情況而定)遭違反而根據第(1)或(4)款提出的控罪而言,以下情形即可作為被控人的免責辯護 —— (a) 他不知道控罪所指的影片或包裝物不符合該項條件;及 (b) 為確定該影片或包裝物是否符合該項條件,他已按本身情況作出合理的查詢。 (3) 根據第9條獲發影片豁免證明書的人,或根據第13條獲發影片核准證明書的人,如有以下行為,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 (a) 將影片供給他人;及 (b) 明知所供給的影片 —— (i) 是擬供上映的,或若是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是擬供發布的,不論是由獲供給影片的人或由其他人上映或發布;及 (ii) 不符合第9(2)(i)及(ii)條、或第13(1)(c)或(4)(b)(iii)(C)條所提述而又批署在證明書上的條件。 (3A) 除第(3B)款另有規定外,凡就一部影片而言,已具備有效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而任何人為供發布而管有任何影片實物儲存媒體,而該儲存媒體包含有對該影片在獲核准或豁免時的版本所作的增添片段或從該版本中刪剪出來的片段,或同時包含有該等增添及刪剪的片段,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3B) 凡依據下列情況獲發第(3A)款提述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者,第(3A)款不適用 —— (a) 根據第8條所作的送呈,而就該影片而言,已具備依據第15AA(1)條所作的送呈而獲發有效的另一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而有關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版本乃屬其依據上述第二項送呈而獲豁免或核准時的版本;或 (b) 根據第15AA(1)條所作的送呈,而就該影片而言,已具備根據第8條所作的送呈而獲發有效的另一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而有關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版本乃屬其依據上述第二項送呈而獲豁免或核准時的版本。 (3C) 為施行第(3A)款,任何人 —— (a) 如為供發布而管有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擬作製造或複製其拷貝,須被當作為供發布而管有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及 (b) 如管有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拷貝,數目為多於2份,而管有的情況令人合理地懷疑他擬發布該儲存媒體,則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被推定為供發布而管有影片實物儲存媒體。 (4) 任何人違反根據第13(4A)或15B(6)條施加的條件,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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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違反以下證明書上所批署的有關影片的上映或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發布的條件或規定(視屬何情況而定),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 (a) 根據第9條發出的豁免證明書; (b) 根據第13條發出的核准證明書;或 (c) 根據第15B(4)(b)條發出的證明書。

(a)

根據第9條發出的豁免證明書;

(b)

根據第13條發出的核准證明書;或

(c)

根據第15B(4)(b)條發出的證明書。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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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指稱第9(2)(i)及(ii)條或第13(1)(c)、(4)(b)(iii)(C)或(4A)條所提述的條件或根據第15B(4)或(6)條所訂規定(視屬何情況而定)遭違反而根據第(1)或(4)款提出的控罪而言,以下情形即可作為被控人的免責辯護 —— (a) 他不知道控罪所指的影片或包裝物不符合該項條件;及 (b) 為確定該影片或包裝物是否符合該項條件,他已按本身情況作出合理的查詢。

(a)

他不知道控罪所指的影片或包裝物不符合該項條件;及

(b)

為確定該影片或包裝物是否符合該項條件,他已按本身情況作出合理的查詢。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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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9條獲發影片豁免證明書的人,或根據第13條獲發影片核准證明書的人,如有以下行為,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 (a) 將影片供給他人;及 (b) 明知所供給的影片 —— (i) 是擬供上映的,或若是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是擬供發布的,不論是由獲供給影片的人或由其他人上映或發布;及 (ii) 不符合第9(2)(i)及(ii)條、或第13(1)(c)或(4)(b)(iii)(C)條所提述而又批署在證明書上的條件。

(a)

將影片供給他人;及

(b)

明知所供給的影片 —— (i) 是擬供上映的,或若是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是擬供發布的,不論是由獲供給影片的人或由其他人上映或發布;及 (ii) 不符合第9(2)(i)及(ii)條、或第13(1)(c)或(4)(b)(iii)(C)條所提述而又批署在證明書上的條件。

(i)

是擬供上映的,或若是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是擬供發布的,不論是由獲供給影片的人或由其他人上映或發布;及

(ii)

不符合第9(2)(i)及(ii)條、或第13(1)(c)或(4)(b)(iii)(C)條所提述而又批署在證明書上的條件。

第3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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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3B)款另有規定外,凡就一部影片而言,已具備有效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而任何人為供發布而管有任何影片實物儲存媒體,而該儲存媒體包含有對該影片在獲核准或豁免時的版本所作的增添片段或從該版本中刪剪出來的片段,或同時包含有該等增添及刪剪的片段,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第3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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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依據下列情況獲發第(3A)款提述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者,第(3A)款不適用 —— (a) 根據第8條所作的送呈,而就該影片而言,已具備依據第15AA(1)條所作的送呈而獲發有效的另一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而有關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版本乃屬其依據上述第二項送呈而獲豁免或核准時的版本;或 (b) 根據第15AA(1)條所作的送呈,而就該影片而言,已具備根據第8條所作的送呈而獲發有效的另一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而有關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版本乃屬其依據上述第二項送呈而獲豁免或核准時的版本。

(a)

根據第8條所作的送呈,而就該影片而言,已具備依據第15AA(1)條所作的送呈而獲發有效的另一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而有關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版本乃屬其依據上述第二項送呈而獲豁免或核准時的版本;或

(b)

根據第15AA(1)條所作的送呈,而就該影片而言,已具備根據第8條所作的送呈而獲發有效的另一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而有關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版本乃屬其依據上述第二項送呈而獲豁免或核准時的版本。

第3C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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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第(3A)款,任何人 —— (a) 如為供發布而管有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擬作製造或複製其拷貝,須被當作為供發布而管有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及 (b) 如管有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拷貝,數目為多於2份,而管有的情況令人合理地懷疑他擬發布該儲存媒體,則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被推定為供發布而管有影片實物儲存媒體。

(a)

如為供發布而管有影片實物儲存媒體擬作製造或複製其拷貝,須被當作為供發布而管有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及

(b)

如管有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拷貝,數目為多於2份,而管有的情況令人合理地懷疑他擬發布該儲存媒體,則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被推定為供發布而管有影片實物儲存媒體。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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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違反根據第13(4A)或15B(6)條施加的條件,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與撤銷等有關的罪行

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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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第9條發出的影片豁免證明書,如根據本條例已經撤銷或被當作已經撤銷,則任何人不得上映該影片,除非及直至該影片具備以下有效的證明書 —— (a) 根據第9條再行發出的豁免證明書;或 (b) 根據第13條發出的核准證明書。 (2) 根據第13條發出有關影片的核准證明書,如根據本條例已經撤銷或被當作已經撤銷,則任何人不得上映該影片,除非及直至該影片具備以下有效的證明書 —— (a) 根據第9條發出的豁免證明書;或 (b) 根據第13條再行發出的核准證明書。 (3) 任何人明知而違反第(1)或(2)款的規定,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4) 凡 —— (a) 根據第13條發出有關影片的核准證明書;或 (b) 根據第9條發出有關影片的豁免證明書, 根據本條例已經撤銷或被當作已經撤銷,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發布載有該證明書所指的影片所載視覺影像(或與該等視覺影像有關連的聲帶)的紀錄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亦不得發布載有該證明書所指的影片所載上述紀錄的拷貝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但如有關影片具備根據有關條款再行發出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則屬例外。 (5) 第(4)款內的禁止發布規定不適用於在根據第15I(2)條首次公布通知的日期當日起計7天內所作的任何發布。 (5A) 除第(5B)款另有規定外,凡 —— (a) 根據第15B(4)(b)條發出的證明書已經撤銷或被當作撤銷;或 (b) 根據第15K(5)條發出的證明書已經撤銷或被當作撤銷, (i) 在(a)段所指的情況下,發布第12(1)(c)條所描述的級別所適用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而發布時是包裝在該有關證明書所關乎的包裝物內)或展示構成該儲存媒體封面的該部分包裝物(不論是否有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在內);及 (ii) 在(b)段所指的情況下,發布或向公眾人士展示該有關證明書所關乎的任何宣傳資料。 則任何人不得 —— (5B) 第(5A)款內的禁止規定,不適用於在根據第15B(9)或15K(12)條(視屬何情況而定)發出的有關通知的日期當日起計7天內所作的任何發布或展示。 (6) 任何人明知而違反第(4)款的規定,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7) 任何人明知而違反第(5A)款,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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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9條發出的影片豁免證明書,如根據本條例已經撤銷或被當作已經撤銷,則任何人不得上映該影片,除非及直至該影片具備以下有效的證明書 —— (a) 根據第9條再行發出的豁免證明書;或 (b) 根據第13條發出的核准證明書。

(a)

根據第9條再行發出的豁免證明書;或

(b)

根據第13條發出的核准證明書。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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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3條發出有關影片的核准證明書,如根據本條例已經撤銷或被當作已經撤銷,則任何人不得上映該影片,除非及直至該影片具備以下有效的證明書 —— (a) 根據第9條發出的豁免證明書;或 (b) 根據第13條再行發出的核准證明書。

(a)

根據第9條發出的豁免證明書;或

(b)

根據第13條再行發出的核准證明書。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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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明知而違反第(1)或(2)款的規定,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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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 (a) 根據第13條發出有關影片的核准證明書;或 (b) 根據第9條發出有關影片的豁免證明書, 根據本條例已經撤銷或被當作已經撤銷,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發布載有該證明書所指的影片所載視覺影像(或與該等視覺影像有關連的聲帶)的紀錄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亦不得發布載有該證明書所指的影片所載上述紀錄的拷貝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但如有關影片具備根據有關條款再行發出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則屬例外。

(a)

根據第13條發出有關影片的核准證明書;或

(b)

根據第9條發出有關影片的豁免證明書,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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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款內的禁止發布規定不適用於在根據第15I(2)條首次公布通知的日期當日起計7天內所作的任何發布。

第5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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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5B)款另有規定外,凡 —— (a) 根據第15B(4)(b)條發出的證明書已經撤銷或被當作撤銷;或 (b) 根據第15K(5)條發出的證明書已經撤銷或被當作撤銷, (i) 在(a)段所指的情況下,發布第12(1)(c)條所描述的級別所適用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而發布時是包裝在該有關證明書所關乎的包裝物內)或展示構成該儲存媒體封面的該部分包裝物(不論是否有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在內);及 (ii) 在(b)段所指的情況下,發布或向公眾人士展示該有關證明書所關乎的任何宣傳資料。 則任何人不得 ——

(a)

根據第15B(4)(b)條發出的證明書已經撤銷或被當作撤銷;或

(b)

根據第15K(5)條發出的證明書已經撤銷或被當作撤銷,

(i)

在(a)段所指的情況下,發布第12(1)(c)條所描述的級別所適用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而發布時是包裝在該有關證明書所關乎的包裝物內)或展示構成該儲存媒體封面的該部分包裝物(不論是否有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在內);及

(ii)

在(b)段所指的情況下,發布或向公眾人士展示該有關證明書所關乎的任何宣傳資料。

第5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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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A)款內的禁止規定,不適用於在根據第15B(9)或15K(12)條(視屬何情況而定)發出的有關通知的日期當日起計7天內所作的任何發布或展示。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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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明知而違反第(4)款的規定,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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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明知而違反第(5A)款,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視察及執行

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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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監督可以書面形式授權任何公職人員為督察,以施行本條例。 (2) 除第(3A)款另有規定外,督察可 —— (a) 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他有理由相信正上映或擬上映影片或正發布或擬發布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地方; (b) 在任何時間進入他有理由相信正在發生或已經發生本條例所訂罪行的地方;及 (c) 在根據(a)或(b)段進入的地方 —— (i) 檢取他覺得是本條例所訂罪行證據的影片、包裝物或宣傳資料; (ii) 要求被發現在該地方的人交出身分證明,或交出根據第15B(4)(b)或15K(5)條發出的證明書或看來是該證明書的副本,以供他查閱;及 (iii) 要求被發現在該地方的人向督察提供他的居住地址或辦公地址(如有的話)或同時提供該兩個地址;及提供其居所的電話號碼或其辦公地方的電話號碼(如有的話)或同時提供該兩個電話號碼。 (3) 在督察根據第(2)(a)或(b)款進入的地方內,如有人提出要求,督察須出示其作為督察的權限。 (3A) 除第(3C)款另有規定外,除非裁判官根據第(3B)款發出有關手令,否則督察不得根據第(2)款進入及搜查任何地方。 (3B) 裁判官如信納經宣誓而作的告發,認為有合理理由懷疑在任何地方有任何可根據第(2)款檢取的影片,可發出手令,授權督察進入及搜查該地方。 (3C) 如以下條件獲符合,督察可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根據第(2)款進入及搜查任何地方 —— (a) 為取得手令所必然引致的阻延,相當可能會引致本條例所訂罪行的證據喪失或毀滅;或 (b) 在有關個案的情況下,有任何其他理由,會使取得手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 (4) 任何人 —— (a) 故意阻撓督察根據第(2)款行使權力; (b) 在督察根據第(2)(c)(ii)款要求交出身分證明,或要求交出根據第15B(4)(b)或15K(5)條(視屬何情況而定)發出的證明書的副本或看來是有關證明書副本的文件時,無合理解釋而不照辦;或 (c) 無合理解釋而不提供根據第(2)(c)(iii)款被要求提供的地址或電話號碼, 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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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可以書面形式授權任何公職人員為督察,以施行本條例。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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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3A)款另有規定外,督察可 —— (a) 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他有理由相信正上映或擬上映影片或正發布或擬發布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地方; (b) 在任何時間進入他有理由相信正在發生或已經發生本條例所訂罪行的地方;及 (c) 在根據(a)或(b)段進入的地方 —— (i) 檢取他覺得是本條例所訂罪行證據的影片、包裝物或宣傳資料; (ii) 要求被發現在該地方的人交出身分證明,或交出根據第15B(4)(b)或15K(5)條發出的證明書或看來是該證明書的副本,以供他查閱;及 (iii) 要求被發現在該地方的人向督察提供他的居住地址或辦公地址(如有的話)或同時提供該兩個地址;及提供其居所的電話號碼或其辦公地方的電話號碼(如有的話)或同時提供該兩個電話號碼。

(a)

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他有理由相信正上映或擬上映影片或正發布或擬發布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地方;

(b)

在任何時間進入他有理由相信正在發生或已經發生本條例所訂罪行的地方;及

(c)

在根據(a)或(b)段進入的地方 —— (i) 檢取他覺得是本條例所訂罪行證據的影片、包裝物或宣傳資料; (ii) 要求被發現在該地方的人交出身分證明,或交出根據第15B(4)(b)或15K(5)條發出的證明書或看來是該證明書的副本,以供他查閱;及 (iii) 要求被發現在該地方的人向督察提供他的居住地址或辦公地址(如有的話)或同時提供該兩個地址;及提供其居所的電話號碼或其辦公地方的電話號碼(如有的話)或同時提供該兩個電話號碼。

(i)

檢取他覺得是本條例所訂罪行證據的影片、包裝物或宣傳資料;

(ii)

要求被發現在該地方的人交出身分證明,或交出根據第15B(4)(b)或15K(5)條發出的證明書或看來是該證明書的副本,以供他查閱;及

(iii)

要求被發現在該地方的人向督察提供他的居住地址或辦公地址(如有的話)或同時提供該兩個地址;及提供其居所的電話號碼或其辦公地方的電話號碼(如有的話)或同時提供該兩個電話號碼。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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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督察根據第(2)(a)或(b)款進入的地方內,如有人提出要求,督察須出示其作為督察的權限。

第3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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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3C)款另有規定外,除非裁判官根據第(3B)款發出有關手令,否則督察不得根據第(2)款進入及搜查任何地方。

第3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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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如信納經宣誓而作的告發,認為有合理理由懷疑在任何地方有任何可根據第(2)款檢取的影片,可發出手令,授權督察進入及搜查該地方。

第3C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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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下條件獲符合,督察可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根據第(2)款進入及搜查任何地方 —— (a) 為取得手令所必然引致的阻延,相當可能會引致本條例所訂罪行的證據喪失或毀滅;或 (b) 在有關個案的情況下,有任何其他理由,會使取得手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

(a)

為取得手令所必然引致的阻延,相當可能會引致本條例所訂罪行的證據喪失或毀滅;或

(b)

在有關個案的情況下,有任何其他理由,會使取得手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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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 —— (a) 故意阻撓督察根據第(2)款行使權力; (b) 在督察根據第(2)(c)(ii)款要求交出身分證明,或要求交出根據第15B(4)(b)或15K(5)條(視屬何情況而定)發出的證明書的副本或看來是有關證明書副本的文件時,無合理解釋而不照辦;或 (c) 無合理解釋而不提供根據第(2)(c)(iii)款被要求提供的地址或電話號碼, 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a)

故意阻撓督察根據第(2)款行使權力;

(b)

在督察根據第(2)(c)(ii)款要求交出身分證明,或要求交出根據第15B(4)(b)或15K(5)條(視屬何情況而定)發出的證明書的副本或看來是有關證明書副本的文件時,無合理解釋而不照辦;或

(c)

無合理解釋而不提供根據第(2)(c)(iii)款被要求提供的地址或電話號碼,

檢查標記

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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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監督可藉憲報公告採用檢查標記,亦可自行酌情決定,藉憲報公告更改或修訂檢查標記;當上述檢查標記就一部影片而展示,即為該影片已根據本條例獲核准上映或發布的證據。 (2) 任何人未得監督書面同意,就一部影片展示根據第(1)款採用的檢查標記(包括根據該款經更改或修訂的檢查標記),或展示刻意使人誤認作檢查標記的任何標記,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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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可藉憲報公告採用檢查標記,亦可自行酌情決定,藉憲報公告更改或修訂檢查標記;當上述檢查標記就一部影片而展示,即為該影片已根據本條例獲核准上映或發布的證據。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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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未得監督書面同意,就一部影片展示根據第(1)款採用的檢查標記(包括根據該款經更改或修訂的檢查標記),或展示刻意使人誤認作檢查標記的任何標記,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監督可補發證明書

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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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監督信納根據本條例的條文發給某人的證明書已毀壞、遺失或被竊,可在該人以監督所決定的表格提出申請時,向該人另發一份條款相同的證明書;在這情況下另發的證明書,就本條例而言,須被當作 —— (a) 根據該條文發出;及 (b) 監督信納已毀壞、遺失或被竊的證明書。 (2) 領取根據本條發出的證明書,須繳付訂明的費用;補發證明書費用清繳之前,該證明書不得發出。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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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監督信納根據本條例的條文發給某人的證明書已毀壞、遺失或被竊,可在該人以監督所決定的表格提出申請時,向該人另發一份條款相同的證明書;在這情況下另發的證明書,就本條例而言,須被當作 —— (a) 根據該條文發出;及 (b) 監督信納已毀壞、遺失或被竊的證明書。

(a)

根據該條文發出;及

(b)

監督信納已毀壞、遺失或被竊的證明書。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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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根據本條發出的證明書,須繳付訂明的費用;補發證明書費用清繳之前,該證明書不得發出。

若干事項的證明

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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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一份看來是由監督簽署的文件,述明其附有的證明書,就是該文件中描述的影片、包裝物或宣傳資料根據本條例獲發給的證明書的副本,則該文件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提出時,須接納為證據而無須再加證明,而直至相反證明成立,須推定如下 —— (a) 該文件的簽署人是監督本人; (b) 該文件附有的證明書,就是該文件中描述的影片、包裝物或宣傳資料(視屬何情況而定)根據本條例獲發給的證明書的真正副本;及 (c) 該文件附有的證明書所載事項屬實。

(a)

該文件的簽署人是監督本人;

(b)

該文件附有的證明書,就是該文件中描述的影片、包裝物或宣傳資料(視屬何情況而定)根據本條例獲發給的證明書的真正副本;及

(c)

該文件附有的證明書所載事項屬實。

有關送呈影片可能引致的損失及費用

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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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根據第8(1)、15AA(1)、17(2)(c)(i)、18(3)(c)(i)或19(4)(c)(i)條送呈或交出影片或根據第15B(1)條送呈包裝物或根據第15K條送呈宣傳資料,以及因該次送呈或交出而由監督管有影片、包裝物或宣傳資料(視屬何情況而定),一切可能引致的損失及費用,均由送呈或交出該影片、包裝物或宣傳資料的人承擔。 (2) 凡 —— (a) 根據第13(4)(a)條由監督修改影片; (b) 根據第14(1)條存放刪剪出來的影片片段; (c) 根據第14(2)條保留刪剪出來的影片片段, 則一切可能引致的損失及費用,均由根據第8條送呈該影片的人承擔。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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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根據第8(1)、15AA(1)、17(2)(c)(i)、18(3)(c)(i)或19(4)(c)(i)條送呈或交出影片或根據第15B(1)條送呈包裝物或根據第15K條送呈宣傳資料,以及因該次送呈或交出而由監督管有影片、包裝物或宣傳資料(視屬何情況而定),一切可能引致的損失及費用,均由送呈或交出該影片、包裝物或宣傳資料的人承擔。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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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 (a) 根據第13(4)(a)條由監督修改影片; (b) 根據第14(1)條存放刪剪出來的影片片段; (c) 根據第14(2)條保留刪剪出來的影片片段, 則一切可能引致的損失及費用,均由根據第8條送呈該影片的人承擔。

(a)

根據第13(4)(a)條由監督修改影片;

(b)

根據第14(1)條存放刪剪出來的影片片段;

(c)

根據第14(2)條保留刪剪出來的影片片段,

權力的轉授

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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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監督為本條的施行而委任的任何公職人員,可個別行使監督根據本條例可行使的職能,但第6(2)條所訂的職能除外。 (2)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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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為本條的施行而委任的任何公職人員,可個別行使監督根據本條例可行使的職能,但第6(2)條所訂的職能除外。

規例

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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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局長可藉規例訂定以下事項 —— (a) 顧問津貼的支付; (b) 根據第8條送呈影片或根據第15B(1)條送呈包裝物或根據第15K條送呈宣傳資料的方式及地點; (c) (d) 根據第9條宜豁免的影片類別或種類; (e) (f) (g) 標示根據第12條所訂影片級別的符號; (h) (ha) 與根據第29A條設立的儲存庫有關的事宜,包括任何物品儲存於儲存庫的期限、有資格觀看、查閱或以其他方式接觸該等物品的人、觀看或查閱該等物品的手續以及規限觀看或查閱的條件(如有的話); (hb)-(hc) (i) 根據第17、18或19條向局長遞交要求的方式及地點; (j)-(k) (l) (m) 文件的送達; (n)-(o) (p) 根據本條例而訂明的期間。 (1A)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規例訂定以下事項 —— (a) 根據第9(5)或10(8)條須繳付的費用; (b) 為第15B(3)條的施行而收取的費用; (c) 根據第15K(4)條須繳付的費用; (d) 根據第25(2)條須繳付的費用; (da) 根據第29A(2)條須繳付的費用(可為不同目的而收取不同的費用); (e) 對根據本條例須繳付的費用的免除;及 (f) 除根據第(1)款所訂立的規例規定的事情外,更有效地實施本條例。 (2) 根據第(1A)(a)款訂立的規例,可訂定將費用釐定在某一水平,以收回根據本條例行使職能而招致或相當可能招致的開支,而該水平的釐定,不因行使某一項職能所招致或相當可能招致的行政費用或其他成本費用的款額而受限制。 (3)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規例規定 —— (a) 凡違反根據第(1)或(2)款所訂立的任何規例或該等規例的指明條文,即屬犯罪;及 (b) 有關該罪行的罰則以罰款不超逾第5級及監禁期不超逾6個月為限。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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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可藉規例訂定以下事項 —— (a) 顧問津貼的支付; (b) 根據第8條送呈影片或根據第15B(1)條送呈包裝物或根據第15K條送呈宣傳資料的方式及地點; (c) (d) 根據第9條宜豁免的影片類別或種類; (e) (f) (g) 標示根據第12條所訂影片級別的符號; (h) (ha) 與根據第29A條設立的儲存庫有關的事宜,包括任何物品儲存於儲存庫的期限、有資格觀看、查閱或以其他方式接觸該等物品的人、觀看或查閱該等物品的手續以及規限觀看或查閱的條件(如有的話); (hb)-(hc) (i) 根據第17、18或19條向局長遞交要求的方式及地點; (j)-(k) (l) (m) 文件的送達; (n)-(o) (p) 根據本條例而訂明的期間。

(a)

顧問津貼的支付;

(b)

根據第8條送呈影片或根據第15B(1)條送呈包裝物或根據第15K條送呈宣傳資料的方式及地點;

(c)

(d)

根據第9條宜豁免的影片類別或種類;

(e)

(f)

(由廢除)

(g)

標示根據第12條所訂影片級別的符號;

(h)

(ha)

與根據第29A條設立的儲存庫有關的事宜,包括任何物品儲存於儲存庫的期限、有資格觀看、查閱或以其他方式接觸該等物品的人、觀看或查閱該等物品的手續以及規限觀看或查閱的條件(如有的話);

(hb...hc)

(i)

根據第17、18或19條向局長遞交要求的方式及地點;

(j...k)

(l)

(m)

文件的送達;

(n...o)

(p)

根據本條例而訂明的期間。

第1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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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規例訂定以下事項 —— (a) 根據第9(5)或10(8)條須繳付的費用; (b) 為第15B(3)條的施行而收取的費用; (c) 根據第15K(4)條須繳付的費用; (d) 根據第25(2)條須繳付的費用; (da) 根據第29A(2)條須繳付的費用(可為不同目的而收取不同的費用); (e) 對根據本條例須繳付的費用的免除;及 (f) 除根據第(1)款所訂立的規例規定的事情外,更有效地實施本條例。

(a)

根據第9(5)或10(8)條須繳付的費用;

(b)

為第15B(3)條的施行而收取的費用;

(c)

根據第15K(4)條須繳付的費用;

(d)

根據第25(2)條須繳付的費用;

(da)

根據第29A(2)條須繳付的費用(可為不同目的而收取不同的費用);

(e)

對根據本條例須繳付的費用的免除;及

(f)

除根據第(1)款所訂立的規例規定的事情外,更有效地實施本條例。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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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A)(a)款訂立的規例,可訂定將費用釐定在某一水平,以收回根據本條例行使職能而招致或相當可能招致的開支,而該水平的釐定,不因行使某一項職能所招致或相當可能招致的行政費用或其他成本費用的款額而受限制。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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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規例規定 —— (a) 凡違反根據第(1)或(2)款所訂立的任何規例或該等規例的指明條文,即屬犯罪;及 (b) 有關該罪行的罰則以罰款不超逾第5級及監禁期不超逾6個月為限。

(a)

凡違反根據第(1)或(2)款所訂立的任何規例或該等規例的指明條文,即屬犯罪;及

(b)

有關該罪行的罰則以罰款不超逾第5級及監禁期不超逾6個月為限。

監督須維持儲存庫

第29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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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監督須維持一個儲存庫,以儲存 —— (a) 根據第9(3A)或13(4C)條存放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 (b) 根據第15B(1)條送呈的包裝物; (c) 根據第15G條存放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及 (d) 根據第15K條送呈的宣傳資料。 (2) 任何人在符合根據第29(1)(ha)條訂立的規例下,可在繳付適當的訂明費用後,觀看或查閱 —— (a) 第(1)款所提述在儲存庫內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而該儲存媒體是或看來是經發布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拷貝,或是或看來是經上映影片的拷貝,以將該拷貝或看來是該儲存媒體或影片的拷貝的該拷貝與經發布或上映的版本作比較; (b) 在儲存庫內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以確定與發布有關的條件(如有的話);及 (c) 在儲存庫內的包裝物或宣傳資料。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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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須維持一個儲存庫,以儲存 —— (a) 根據第9(3A)或13(4C)條存放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 (b) 根據第15B(1)條送呈的包裝物; (c) 根據第15G條存放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及 (d) 根據第15K條送呈的宣傳資料。

(a)

根據第9(3A)或13(4C)條存放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

(b)

根據第15B(1)條送呈的包裝物;

(c)

根據第15G條存放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及

(d)

根據第15K條送呈的宣傳資料。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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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在符合根據第29(1)(ha)條訂立的規例下,可在繳付適當的訂明費用後,觀看或查閱 —— (a) 第(1)款所提述在儲存庫內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而該儲存媒體是或看來是經發布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拷貝,或是或看來是經上映影片的拷貝,以將該拷貝或看來是該儲存媒體或影片的拷貝的該拷貝與經發布或上映的版本作比較; (b) 在儲存庫內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以確定與發布有關的條件(如有的話);及 (c) 在儲存庫內的包裝物或宣傳資料。

(a)

第(1)款所提述在儲存庫內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而該儲存媒體是或看來是經發布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的拷貝,或是或看來是經上映影片的拷貝,以將該拷貝或看來是該儲存媒體或影片的拷貝的該拷貝與經發布或上映的版本作比較;

(b)

在儲存庫內的影片實物儲存媒體,以確定與發布有關的條件(如有的話);及

(c)

在儲存庫內的包裝物或宣傳資料。

監督制訂表格的權力

第29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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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監督可制訂須由他為施行本條例而決定的表格,或施行本條例所需的表格。 (2) 如根據本條例某項明文規定,某表格須符合該項規定,則第(1)款所指的監督的權力須受該項規定規限。 (3) 監督可在表格中,包括一項須由填寫該表格的人作出的、確認載於該表格內的詳情盡該人所知屬正確的法定聲明。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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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可制訂須由他為施行本條例而決定的表格,或施行本條例所需的表格。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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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根據本條例某項明文規定,某表格須符合該項規定,則第(1)款所指的監督的權力須受該項規定規限。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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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可在表格中,包括一項須由填寫該表格的人作出的、確認載於該表格內的詳情盡該人所知屬正確的法定聲明。

檢查員的工作指引

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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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可不時安排擬備與本條例不相矛盾的檢查員指引,就檢查員根據本條例行使職能時採取的方式提出建議,並將該指引在憲報公布,以供參閱。

根據本條例真誠行使職能者無須負上責任

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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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對於他行使本條例賦予他的職能或其意是行使本條例賦予他的職能時,真誠地辦理或沒有辦理的事情,無須負上任何責任。

過渡性條文

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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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凡影片或物品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任何時間,已根據經撤銷的規例第3或8條送呈或遞交,則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施行的《電影檢查規例》(Film Censorship Regulations) (第172章,附屬法例,1987年版),須適用於該影片或物品 —— (a) 其適用情形,與該規例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適用於該影片或物品的情形相同;及 (b) 猶如本條例並未制定一樣。 (2)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自本條例生效日期起任何時間,該款所提述的影片可根據第8(1)條送呈,而凡有任何該等影片根據本條例送呈,則自送呈日期起,本條例即適用於該影片,猶如該影片並未根據經撤銷的規例第3條送呈一樣。 (2A) 對於在緊接《1993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Film Censorship (Amendment) Ordinance 1993)(1993年第63號)生效日期**當日起計12個月屆滿之前,根據經撤銷的規例呈交的影片或物品所發有效的核准證明書,其有效期在該12個月期滿時屆滿。 (3) 就本條而言,經撤銷的規例 (revoked regulations)指 —— (a) 在1987年6月5日之前任何時間施行的《電影檢查規例》(Film Censorship Regulations)(第172章,附屬法例,1984年版);或 (b) 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任何時間施行的《電影檢查規例》(Film Censorship Regulations)(第172章,附屬法例,1987年版)。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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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條另有規定外,凡影片或物品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任何時間,已根據經撤銷的規例第3或8條送呈或遞交,則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施行的《電影檢查規例》(Film Censorship Regulations) (第172章,附屬法例,1987年版),須適用於該影片或物品 —— (a) 其適用情形,與該規例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適用於該影片或物品的情形相同;及 (b) 猶如本條例並未制定一樣。

(a)

其適用情形,與該規例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適用於該影片或物品的情形相同;及

(b)

猶如本條例並未制定一樣。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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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自本條例生效日期起任何時間,該款所提述的影片可根據第8(1)條送呈,而凡有任何該等影片根據本條例送呈,則自送呈日期起,本條例即適用於該影片,猶如該影片並未根據經撤銷的規例第3條送呈一樣。

第2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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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緊接《1993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Film Censorship (Amendment) Ordinance 1993)(1993年第63號)生效日期**當日起計12個月屆滿之前,根據經撤銷的規例呈交的影片或物品所發有效的核准證明書,其有效期在該12個月期滿時屆滿。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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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條而言,經撤銷的規例 (revoked regulations)指 —— (a) 在1987年6月5日之前任何時間施行的《電影檢查規例》(Film Censorship Regulations)(第172章,附屬法例,1984年版);或 (b) 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任何時間施行的《電影檢查規例》(Film Censorship Regulations)(第172章,附屬法例,1987年版)。

(a)

在1987年6月5日之前任何時間施行的《電影檢查規例》(Film Censorship Regulations)(第172章,附屬法例,1984年版);或

(b)

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任何時間施行的《電影檢查規例》(Film Censorship Regulations)(第172章,附屬法例,1987年版)。

保留現有規例

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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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經由《1993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Film Censorship (Amendment) Ordinance 1993)(1993年第63號)(作修訂用的條例)廢除或修訂的條文所訂立,而又在緊接該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有效的任何規例,須繼續有效及具有效力,猶如該等規例是由在作修訂用的條例的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獲授權訂立該等規例的監督,在考慮該等規例的主題事項後,根據本條例所訂立者,而該等規例可由監督予以修訂或廢除。 (2) 在緊接《1995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1995年第74號)(《1995年修訂條例》)生效日期之前,由監督根據經由該條例廢除的條文而維持的任何儲存庫,儘管有上述的廢除,仍須繼續存在,並須被當作為根據第29A 條而維持的儲存庫。 (3) 根據經由《1995年修訂條例》第27(a)(iii)或(b)條廢除或修訂的條文所訂立,並在緊接該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有效的任何規例,儘管有上述的廢除或修訂,仍須繼續有效,並須被當作根據經由《1995年修訂條例》修訂的本條例而訂立。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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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經由《1993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Film Censorship (Amendment) Ordinance 1993)(1993年第63號)(作修訂用的條例)廢除或修訂的條文所訂立,而又在緊接該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有效的任何規例,須繼續有效及具有效力,猶如該等規例是由在作修訂用的條例的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獲授權訂立該等規例的監督,在考慮該等規例的主題事項後,根據本條例所訂立者,而該等規例可由監督予以修訂或廢除。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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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緊接《1995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1995年第74號)(《1995年修訂條例》)生效日期之前,由監督根據經由該條例廢除的條文而維持的任何儲存庫,儘管有上述的廢除,仍須繼續存在,並須被當作為根據第29A 條而維持的儲存庫。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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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經由《1995年修訂條例》第27(a)(iii)或(b)條廢除或修訂的條文所訂立,並在緊接該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有效的任何規例,儘管有上述的廢除或修訂,仍須繼續有效,並須被當作根據經由《1995年修訂條例》修訂的本條例而訂立。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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