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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條例

章號
Cap. 1116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28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就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的設立,以及其權力和職能的界定訂定條文。

第1條導言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2條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第3條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的設立及成立為法團

現設立一個名為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的促進局,促進局是一個以Hong Kong Productivity Council的名稱成立的永久延續的法人團體,能起訴與被起訴,並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能作出和容受法人團體可合法作出和容受的所有其他作為及事情。

第4條促進局的職能

(1) 促進局的職能為 —— (a) 促進提高香港各行業的生產力,並鼓勵更有效率地利用香港的資源;

(b) 考慮影響香港各行業的生產力的事宜;

(c) 就香港各行業的生產力和為提高香港各行業的生產力而設計的措施,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

(d) 向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從事研究、發展或傳布為提高各行業的生產力而設計的計劃、方法或技術的人士或組織作出諮詢,並對其活動加以統籌和協助;及

(e) 在符合第(2)款指明的條件下,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承擔與生產力有關的工作。

(2) 促進局不得依據第款提述的職能進行任何工作,除非 —— (a) 該工作可在不損害促進局執行第、(b)、(c)及(d)款提述的職能的情況下進行;及

(b) 促進局就該工作收取的最低費用足以收回進行該工作所招致的一切成本,而上述成本須包括直接成本(經常成本和資本成本)及經常費用。

(3) 為了任何真誠地與促進局交易的人的利益,由促進局依據或看來是依據第款提述的職能而決定的任何交易,須當作是在促進局權力範圍內可訂立的交易,而促進局如此訂立該項交易的權力,須當作不受第(2)款提述的任何限制所約束,而上述交易的一方亦無須就促進局訂立該項交易的權力而進行查訊,或就促進局在訂立或進行該項交易時所受的第(2)款提述的任何限制而進行查訊,並且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須推定該人為已真誠地行事。

第1條
第a條

促進提高香港各行業的生產力,並鼓勵更有效率地利用香港的資源;

第b條

考慮影響香港各行業的生產力的事宜;

第c條

就香港各行業的生產力和為提高香港各行業的生產力而設計的措施,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

第d條

向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從事研究、發展或傳布為提高各行業的生產力而設計的計劃、方法或技術的人士或組織作出諮詢,並對其活動加以統籌和協助;及

第e條

在符合第(2)款指明的條件下,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承擔與生產力有關的工作。

第2條
第a條

該工作可在不損害促進局執行第、(b)、(c)及(d)款提述的職能的情況下進行;及

第b條

促進局就該工作收取的最低費用足以收回進行該工作所招致的一切成本,而上述成本須包括直接成本(經常成本和資本成本)及經常費用。

第3條

為了任何真誠地與促進局交易的人的利益,由促進局依據或看來是依據第款提述的職能而決定的任何交易,須當作是在促進局權力範圍內可訂立的交易,而促進局如此訂立該項交易的權力,須當作不受第(2)款提述的任何限制所約束,而上述交易的一方亦無須就促進局訂立該項交易的權力而進行查訊,或就促進局在訂立或進行該項交易時所受的第(2)款提述的任何限制而進行查訊,並且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須推定該人為已真誠地行事。

第5條促進局的權力

(1) 在不抵觸第(1A)、(1B)、(1C)、(1D)及(2)款的條文下,促進局可作出所有經審度後屬便利於或有助於更有效地執行促進局職能的事情,或作出所有為更有效地執行促進局職能而須附帶作出的事情,並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尤可 —— (a) 獲取、承租、購買、持有和享用任何財產,並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等財產;

(ab)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促進局從(l)段提述的公司或從促進局依據其根據(n)段的權力而設立的公司所獲取的股份;

(b) 訂立、轉讓、改變或撤銷任何合約、協議或其他契約,或接受他人轉讓任何合約、協議或其他契約;

(c) 為支付根據經行政長官批准的促進局開支預算內所顯示的任何細目的開支,以所需的保證借入或以其他方式籌措款項,並為此目的而將促進局全部或任何財產作押記,但如事先未獲財政司司長批准,則不得根據本段借入或以其他方式籌措一筆本身數額是或本身數額連同以往根據本段借入或以其他方式籌措但仍未清還的所有其他款項的數額合計是超逾現行財政年度根據經行政長官批准的開支預算總額的百分之十的款項;

(d) 成為任何全部或部分與任何有關各行業的生產力事宜相關的組織或機構(是公司的組織或機構除外)的成員,或作為其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參與其活動;

(e) 為從事學習或研究任何有關各行業的生產力事宜的人成立獎學金、給予研究資助或以其他方式給予經濟或其他協助;

(f) 舉辦學習班、研討會、示範、展覽、講座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指導或推廣活動,並就此收取費用;

(g) 出版期刊、冊子或其他書面材料,以及製作或贊助製作紀錄影片或其他視聽材料,並按促進局認為適合而在收費或不收費的情況下以售賣、租借或其他方式將其分發;

(h) 在符合的規定下,不時委任一名總裁為促進局的總行政人員,並委任促進局認為為有效率地執行其職能而屬必需的其他人員、受僱人及代理人;並聘請任何專業人士就促進局任何職能或權力所引起的問題或與促進局任何職能或權力有關連的問題提供意見;

(i) 委出常務委員會(總裁為其當然成員),以處理促進局認為可藉該常務委員會獲得更有效規管和管理的一般事宜,以及不時委出特別委員會,以處理促進局認為可藉該特別委員會獲得更有效規管和管理的特別事宜;

(j)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藉文書將其認為有利於有效率地執行促進局職能的權力及職能轉授予總裁或任何根據(i)段委出的委員會,並且須在作出上述轉授時,決定在行使任何如此轉授的權力時可無須再作授權而招致的開支限額:但根據本段作出的轉授並不阻止促進局隨時行使或執行任何已如此轉授的權力或職能;

(k) 為促進局的任何發明或在促進局協助下的任何發明取得專利,並將上述發明出售、出租、特許他人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l) 與從事任何行業的任何公司訂立安排,以便由該公司單獨或與促進局共同設立、管理和控制任何經審度後屬便利於或有助於更有效地執行促進局職能的計劃或為更有效地執行促進局職能而屬附帶的計劃;

(m) 承擔本條沒有另作規定的任何關於各行業的生產力的項目;

(n) 單獨或與另一人共同設立任何公司,以作出促進局可作出的任何事情,並可將促進局認為經審度後屬便利於或有助於更有效地進行關於各行業的生產力的活動的任何職能和權力,或為更有效地進行關於各行業的生產力的活動而屬附帶的任何職能和權力,歸予任何如此設立的公司;及

(o) 為促進局依據其根據(n)段的權力而設立公司的目的,收購任何全部或部分與任何有關各行業的生產力事宜相關的擔保有限公司。

(1A) 為施行第款,促進局可成為任何全部或部分與任何有關各行業的生產力事宜相關的公司的成員,或作為其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參與其活動,或在不抵觸第(1B)款的條文下,獲取上述公司的股份。

(1B) 為施行第款,促進局除無須付款而從任何公司獲取該公司的股份作為促進局與該公司訂立安排的交換外,不得獲取任何公司的任何權益:

(1C) 如促進局已依據其根據第款而有的權力設立任何公司,則促進局 —— (a) 除非經行政長官批准,否則不得以付款方式獲取該公司的股份,而該項批准可指明在任何個別情況下此等付款的最高款額;及

(b)

(1D) 除經行政長官批准外,促進局不得以付款方式收購第款提述的任何公司。

(2) 促進局可在經行政長官批准的情況下,設立、管理和控制任何為促進局所有或任何人員及受僱人或任何指明類別的人員或受僱人的利益而設的公積金計劃,或可與任何保險公司或組織訂立安排,以便由該公司或組織單獨或與促進局共同設立、管理和控制該公積金計劃,並如管限上述計劃的規則有此規定,則可按照該等規則供款予上述計劃。

(3) 第款並不准許就以下各項作出權力轉授 —— (a) 批准促進局的周年計劃或收支預算,或

(b) 認可促進局的周年報告或收支結算表及資產負債表,或

(c)

(d) 批准促進局人員或受僱人的一般服務條款及條件,或

(e) 根據,將任何超逾第I部指明款額的款項從經批准的促進局開支預算內任何主要開支項目轉撥入該預算內任何一個或多於一個其他主要開支項目,或

(f) 根據第(2)款設立公積金計劃或訂立任何設立公積金計劃的安排,

第1條
第a條

獲取、承租、購買、持有和享用任何財產,並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等財產;

第ab條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促進局從(l)段提述的公司或從促進局依據其根據(n)段的權力而設立的公司所獲取的股份;

第b條

訂立、轉讓、改變或撤銷任何合約、協議或其他契約,或接受他人轉讓任何合約、協議或其他契約;

第c條

為支付根據經行政長官批准的促進局開支預算內所顯示的任何細目的開支,以所需的保證借入或以其他方式籌措款項,並為此目的而將促進局全部或任何財產作押記,但如事先未獲財政司司長批准,則不得根據本段借入或以其他方式籌措一筆本身數額是或本身數額連同以往根據本段借入或以其他方式籌措但仍未清還的所有其他款項的數額合計是超逾現行財政年度根據經行政長官批准的開支預算總額的百分之十的款項;

第d條

成為任何全部或部分與任何有關各行業的生產力事宜相關的組織或機構(是公司的組織或機構除外)的成員,或作為其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參與其活動;

第e條

為從事學習或研究任何有關各行業的生產力事宜的人成立獎學金、給予研究資助或以其他方式給予經濟或其他協助;

第f條

舉辦學習班、研討會、示範、展覽、講座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指導或推廣活動,並就此收取費用;

第g條

出版期刊、冊子或其他書面材料,以及製作或贊助製作紀錄影片或其他視聽材料,並按促進局認為適合而在收費或不收費的情況下以售賣、租借或其他方式將其分發;

第h條

在符合的規定下,不時委任一名總裁為促進局的總行政人員,並委任促進局認為為有效率地執行其職能而屬必需的其他人員、受僱人及代理人;並聘請任何專業人士就促進局任何職能或權力所引起的問題或與促進局任何職能或權力有關連的問題提供意見;

第i條

委出常務委員會(總裁為其當然成員),以處理促進局認為可藉該常務委員會獲得更有效規管和管理的一般事宜,以及不時委出特別委員會,以處理促進局認為可藉該特別委員會獲得更有效規管和管理的特別事宜;

第j條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藉文書將其認為有利於有效率地執行促進局職能的權力及職能轉授予總裁或任何根據(i)段委出的委員會,並且須在作出上述轉授時,決定在行使任何如此轉授的權力時可無須再作授權而招致的開支限額:但根據本段作出的轉授並不阻止促進局隨時行使或執行任何已如此轉授的權力或職能;

第k條

為促進局的任何發明或在促進局協助下的任何發明取得專利,並將上述發明出售、出租、特許他人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l條

與從事任何行業的任何公司訂立安排,以便由該公司單獨或與促進局共同設立、管理和控制任何經審度後屬便利於或有助於更有效地執行促進局職能的計劃或為更有效地執行促進局職能而屬附帶的計劃;

第m條

承擔本條沒有另作規定的任何關於各行業的生產力的項目;

第n條

單獨或與另一人共同設立任何公司,以作出促進局可作出的任何事情,並可將促進局認為經審度後屬便利於或有助於更有效地進行關於各行業的生產力的活動的任何職能和權力,或為更有效地進行關於各行業的生產力的活動而屬附帶的任何職能和權力,歸予任何如此設立的公司;及

第o條

為促進局依據其根據(n)段的權力而設立公司的目的,收購任何全部或部分與任何有關各行業的生產力事宜相關的擔保有限公司。

第1A條

為施行第款,促進局可成為任何全部或部分與任何有關各行業的生產力事宜相關的公司的成員,或作為其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參與其活動,或在不抵觸第(1B)款的條文下,獲取上述公司的股份。

第1B條

為施行第款,促進局除無須付款而從任何公司獲取該公司的股份作為促進局與該公司訂立安排的交換外,不得獲取任何公司的任何權益:

第1C條
第a條

除非經行政長官批准,否則不得以付款方式獲取該公司的股份,而該項批准可指明在任何個別情況下此等付款的最高款額;及

第b條
第i條

以促進局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條件貸款予該公司;或

第ii條

在經行政長官批准的情況下給予該公司其他經濟協助(包括饋贈),而該項批准可指明在任何個別情況下此等經濟協助的最高款額。

第1D條

除經行政長官批准外,促進局不得以付款方式收購第款提述的任何公司。

第2條

促進局可在經行政長官批准的情況下,設立、管理和控制任何為促進局所有或任何人員及受僱人或任何指明類別的人員或受僱人的利益而設的公積金計劃,或可與任何保險公司或組織訂立安排,以便由該公司或組織單獨或與促進局共同設立、管理和控制該公積金計劃,並如管限上述計劃的規則有此規定,則可按照該等規則供款予上述計劃。

第3條
第a條

批准促進局的周年計劃或收支預算,或

第b條

認可促進局的周年報告或收支結算表及資產負債表,或

第c條
第d條

批准促進局人員或受僱人的一般服務條款及條件,或

第e條

根據,將任何超逾第I部指明款額的款項從經批准的促進局開支預算內任何主要開支項目轉撥入該預算內任何一個或多於一個其他主要開支項目,或

128 條

引用此法例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1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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