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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1990年法例(活頁版)條例(Cap. 643)

1990年法例(活頁版)條例(Cap. 643)

Cap. 643・共 55 條

已廢除本條例已廢除,不得再作為現行法例引用。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詳題

本條例對印行香港法例的活頁版本作出規定。

印行條例等的活頁版本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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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律政司司長可安排印行任何條例或其他在香港適用的法例的活頁版本((loose-leaf edition)),並可不時安排印行新的或作替換用的活頁版內頁,以令活頁版所載法律正確無誤及符合現況。 (2) 律政司司長可在活頁版內 —— (a) 編配章號予任何條例;及 (b) 將法例按類集合及編排序列。 (3) 律政司司長可用單行本形式安排印行活頁版中的任何條例。 (4) 律政司司長可在活頁版或單行本中加入律政司司長認為有用的註釋、索引及其他資料。 (5) 活頁版及單行本的每一頁須載有“認可活頁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物流服務署署長印刷及發行”的字樣。 (6) 活頁版或單行本中依據第(4)款加入的資料及按第(5)款規定載有的字樣,不是任何條例或其他法例的一部分。 (7)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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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可安排印行任何條例或其他在香港適用的法例的活頁版本((loose-leaf edition)),並可不時安排印行新的或作替換用的活頁版內頁,以令活頁版所載法律正確無誤及符合現況。

(a)

編配章號予任何條例;及

(b)

將法例按類集合及編排序列。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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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可在活頁版或單行本中加入律政司司長認為有用的註釋、索引及其他資料。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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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頁版及單行本的每一頁須載有“認可活頁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物流服務署署長印刷及發行”的字樣。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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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頁版或單行本中依據第(4)款加入的資料及按第(5)款規定載有的字樣,不是任何條例或其他法例的一部分。

作出編輯修訂的權力

第2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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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律政司司長可在任何條例中 —— (aa) 如已根據,編配章號予某條例——修改該條例的名稱、簡稱或引稱; (a) 在另一條例的名稱、簡稱或引稱根據被修改的情況下,以修改後的名稱、簡稱或引稱,取代對該另一條例的名稱、簡稱或引稱的提述; (ab) (b) 改正文法、文書或排印上的錯誤; (c) 改變提述或表達數目、年份、日期、時間、金額、數量或計量的方式; (d) 修改某條文的內文,以反映根據另一條文當作已對該條文作出的修訂; (e) 略去任何制定語式條文或有效期已屆滿或已失時效的條文; (f) 改變定義的次序,或列表中沒有編號的項目的次序; (g) 在一種法定語文的文本所載的列表中的某個項目之後,加入該項目的另一法定語文的對應詞; (ga) (如在一種法定語文的文本內,某字或詞句被界定,或有關於如何解釋對某字或詞句的提述的規定)在該字或詞句之後,加入該字或詞句的另一法定語文的對應詞; (h) 改變格式、內容鋪排、印刷文體或任何其他版面方面的安排;及 (i) 就任何根據本款(本段除外)作出的修訂,作出相應的修訂。 (2) 第(1)款不容許作出會改變任何條例的法律效力的修訂。 (3) 在活頁版印行的根據第(1)款被修訂的條例,須在適當位置示明該條例已根據第(1)款被修訂。

(aa)

如已根據,編配章號予某條例——修改該條例的名稱、簡稱或引稱;

(a)

在另一條例的名稱、簡稱或引稱根據被修改的情況下,以修改後的名稱、簡稱或引稱,取代對該另一條例的名稱、簡稱或引稱的提述;

(ab)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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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根據編配予該另一條例的章號,或在該另一條例於憲報刊登當年的各條例中該另一條例的排列編號;及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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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對該名稱、簡稱或引稱的提述之後,出現對該另一條例的任何其他種類的提述——略去該其他提述;

(b)

改正文法、文書或排印上的錯誤;

(c)

改變提述或表達數目、年份、日期、時間、金額、數量或計量的方式;

(d)

修改某條文的內文,以反映根據另一條文當作已對該條文作出的修訂;

(e)

略去任何制定語式條文或有效期已屆滿或已失時效的條文;

(f)

改變定義的次序,或列表中沒有編號的項目的次序;

(g)

在一種法定語文的文本所載的列表中的某個項目之後,加入該項目的另一法定語文的對應詞;

(ga)

(如在一種法定語文的文本內,某字或詞句被界定,或有關於如何解釋對某字或詞句的提述的規定)在該字或詞句之後,加入該字或詞句的另一法定語文的對應詞;

(h)

改變格式、內容鋪排、印刷文體或任何其他版面方面的安排;及

(i)

就任何根據本款(本段除外)作出的修訂,作出相應的修訂。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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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活頁版印行的根據第(1)款被修訂的條例,須在適當位置示明該條例已根據第(1)款被修訂。

編輯修訂紀錄

第2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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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律政司司長須編訂一份載有下述各項資料的紀錄 —— (a) 對已作出的編輯修訂的描述;及 (b) 律政司司長認為對該紀錄的使用者有用的其他資料。 (2) 上述紀錄須 —— (a) 在活頁版印行;及 (b) 以律政司司長認為適當的形式印行。 (3) 如某條例根據被修訂,則在有關編輯修訂的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就所有目的而言,該經修訂的條例在猶如該修訂是由在該日期生效的另一條例作出的情況下,具有效力。 (4) 編輯修訂的生效日期 —— (a) 不得早於載有對該修訂的描述(如第款所指明者)的紀錄首次根據第(2)款印行的日期;及 (b) 須於該紀錄內指明。 (5) 在本條中 ——

(a)

對已作出的編輯修訂的描述;及

(b)

律政司司長認為對該紀錄的使用者有用的其他資料。

(a)

在活頁版印行;及

(b)

以律政司司長認為適當的形式印行。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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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某條例根據被修訂,則在有關編輯修訂的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就所有目的而言,該經修訂的條例在猶如該修訂是由在該日期生效的另一條例作出的情況下,具有效力。

(a)

不得早於載有對該修訂的描述(如第款所指明者)的紀錄首次根據第(2)款印行的日期;及

(b)

須於該紀錄內指明。

(a)

該內頁或單行本視為確是如此印行的;及

(b)

該條文視為正確。

略去條例

第3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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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律政司司長可在活頁版中,略去任何經核證的條例。 (2) 就第(1)款而言,如某條例在認可網站發布的編訂文本註有官方核證標記,該條例即屬經核證。 (3) 在本條中 ——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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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第(1)款而言,如某條例在認可網站發布的編訂文本註有官方核證標記,該條例即屬經核證。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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