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就香港及遠東共濟會慈善基金的受託人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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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濟會慈善基金法團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1) 香港及遠東共濟會慈善基金的受託人,已由秘書所作並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的法定聲明代表法團證明為上述受託人者,是一個法人團體(以下稱為),並須以“The
Hong Kong and Far East Masonic Benevolence Fund
Corporation”的名稱命名,而且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2)-(4) (由廢除)
(5) 保管受託人可以其名義或在其管轄下以其認為適合的方式進行投資,或以作為保管受託人代名人的有限法律責任公司或法團的名義進行投資,而任何上述投資或財產或任何受本條例的信託所規限的其他財產,可由保管受託人完全酌情決定,在不論多久的期間內保留在上述代名人名下。
(6)
(7) 保管受託人須當作具有為施行法團根據本條作出的指示所需的所有權力,猶如保管受託人是歸屬保管受託人的資金的絕對擁有人一樣:但按規定須蓋上法團印章的一切契據及其他文書,須按的規定蓋章和簽署。
(8) 法團有全面的權力並須當作從來均有全面的權力指示保管受託人,按法團認為適合的條款 —— (a) 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
(b) 接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
(c) 將款項以存款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銀行的方式投資;
(d) 購買股額、基金、股份或其他任何性質和位於任何地點的投資項目或財產,而該項購買是附加於但並不限於《受託人條例》()當其時所訂定的股額、基金、股份或其他投資項目或財產的購買;
(e) 出售、轉易、轉讓、再轉讓、移轉、退回和交出所有或任何上述投資項目,或將上述投資項目的部分或全部得益再投資在任何該等投資項目;
(f) 收取和接受饋贈、捐贈、捐獻或遺產,以及在附於該等饋贈、捐贈、捐獻及遺產的條件的規限下,持有該等饋贈、捐贈、捐獻或遺產或將其變現;
(g) 不時在有抵押或無抵押的情況下和在收取利息或不收取利息的情況下,將款項借給任何人或任何公司。
(9) 法團有全面的權力指示保管受託人將任何資金投資在《受託人條例》()當其時列出的任何投資項目。
香港及遠東共濟會慈善基金的受託人,已由秘書所作並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的法定聲明代表法團證明為上述受託人者,是一個法人團體(以下稱為),並須以“The
Hong Kong and Far East Masonic Benevolence Fund
Corporation”的名稱命名,而且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由廢除)
保管受託人可以其名義或在其管轄下以其認為適合的方式進行投資,或以作為保管受託人代名人的有限法律責任公司或法團的名義進行投資,而任何上述投資或財產或任何受本條例的信託所規限的其他財產,可由保管受託人完全酌情決定,在不論多久的期間內保留在上述代名人名下。
保管受託人須當作具有為施行法團根據本條作出的指示所需的所有權力,猶如保管受託人是歸屬保管受託人的資金的絕對擁有人一樣:但按規定須蓋上法團印章的一切契據及其他文書,須按的規定蓋章和簽署。
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
接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
將款項以存款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銀行的方式投資;
購買股額、基金、股份或其他任何性質和位於任何地點的投資項目或財產,而該項購買是附加於但並不限於《受託人條例》()當其時所訂定的股額、基金、股份或其他投資項目或財產的購買;
出售、轉易、轉讓、再轉讓、移轉、退回和交出所有或任何上述投資項目,或將上述投資項目的部分或全部得益再投資在任何該等投資項目;
收取和接受饋贈、捐贈、捐獻或遺產,以及在附於該等饋贈、捐贈、捐獻及遺產的條件的規限下,持有該等饋贈、捐贈、捐獻或遺產或將其變現;
不時在有抵押或無抵押的情況下和在收取利息或不收取利息的情況下,將款項借給任何人或任何公司。
法團有全面的權力指示保管受託人將任何資金投資在《受託人條例》()當其時列出的任何投資項目。
按規定須由上述法團簽立的一切契據及其他文書,須以法團附例規定的方式蓋上法團印章和簽署。
(1) 滙豐信託(香港)有限公司須為和現獲委任為法團的保管受託人,按照《受託人條例》()以信託形式代表法團持有歸屬該公司的所有或任何財產,而保管受託人須按當其時施行的慣常條款及條件而委任,該等條款及條件包括管限按照已公布的收費表或按照保管受託人與法團不時協定的收費表獲付酬金的權利的條款及條件。
(2) 法團可在任何時間委任其認為適合的另一法團代替滙豐信託(香港)有限公司作為保管受託人,但須在不少於3個月前給予退出的受託人該項委任的事先書面通知。
滙豐信託(香港)有限公司須為和現獲委任為法團的保管受託人,按照《受託人條例》()以信託形式代表法團持有歸屬該公司的所有或任何財產,而保管受託人須按當其時施行的慣常條款及條件而委任,該等條款及條件包括管限按照已公布的收費表或按照保管受託人與法團不時協定的收費表獲付酬金的權利的條款及條件。
法團可在任何時間委任其認為適合的另一法團代替滙豐信託(香港)有限公司作為保管受託人,但須在不少於3個月前給予退出的受託人該項委任的事先書面通知。
法團須就其所有收支款項、關於該等收支的事宜及法團的資產與負債,備存妥善的帳簿。法團如不親自備存該等帳目,則可僱用保管受託人備存該等帳目,並可就此項工作付款予保管受託人。
(1) 香港及遠東共濟會慈善基金的現行附例只要不抵觸本條例,法團即可予採納,法團並可更改該等現行附例(儘管該等現行附例規定附例只可在附例所述的周年大會中提出更改),或可為其內部管理及管轄擬定其他附例。
(2) 所有該等附例經法團同意後,即對法團每一名成員具約束力。
(3) 經秘書核證為正確的附例文本及其任何修訂的文本,須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放和存檔。
香港及遠東共濟會慈善基金的現行附例只要不抵觸本條例,法團即可予採納,法團並可更改該等現行附例(儘管該等現行附例規定附例只可在附例所述的周年大會中提出更改),或可為其內部管理及管轄擬定其他附例。
所有該等附例經法團同意後,即對法團每一名成員具約束力。
經秘書核證為正確的附例文本及其任何修訂的文本,須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放和存檔。
(1) 法團在任何公共登記處登記任何文件,須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就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文件而繳付的費用。
(2) 任何人在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就查閱文件而繳付的費用後,可查閱根據本條登記的任何文件。
法團在任何公共登記處登記任何文件,須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就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文件而繳付的費用。
任何人在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就查閱文件而繳付的費用後,可查閱根據本條登記的任何文件。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或在他們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引用此法例
《共濟會慈善基金法團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34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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