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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inance

雍仁會館信託人法團條例

章號
Cap. 1055
版本日期
條文數
52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修訂關於雍仁會館信託人成立為法團的法律。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1A條釋義
第2條受託人成立為法團

(1) 經雍仁會館信託人的秘書所作出的法定聲明,並在1949年4月21日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核證為所指明的共濟分會獲選代表的人,連同經雍仁會館信託人的秘書不時以相同方式核證為其他共濟分會的獲選代表的人(該等共濟分會的名稱不時根據第(2)款所規定的方式加於所指明的名稱內),以及他們如下文所界定的職位繼任人是一個法人團體,須以“The

Zetland

Hall Trustees”的名稱命名,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2) 除所指明的共濟分會外,受託人還可邀請此後按照英格蘭、蘇格蘭或愛爾蘭組織在香港設立的任何其他共濟分會,將其名稱加於中出現的名稱內,並於上述邀請獲接受後,可據此提名該共濟分會;上述提名須以書面作出,並由受託人的主席親自簽署,以及須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受託人在作出提名的14天內,須就任何上述共濟分會的名稱加入在憲報發出公告,而該提名隨即具有效力,猶如如此獲提名的共濟分會的名稱原本已包括在內一樣。

(2A) 凡所指明的任何共濟分會以書面要求將其名稱從中刪去,受託人須在收到該要求的21天內,藉在憲報刊登公告,將該共濟分會的名稱從刪去;並須立即將該項刪除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

(2B) 凡根據第(2B)款將某共濟分會的名稱從刪去,受託人須向該共濟分會退回$5,000,但此舉只在受託人認為不會對受託人造成不當損害的情況下作出。

(3) 受託人有全面的權力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香港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

(4) 受託人亦有全面的權力按受託人認為適合的條款 —— (a)

(b) 藉蓋上其法團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受託人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或任何其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c) 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

(d) 接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

(e) 將款項以存款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銀行的方式投資;

(f) 購買股額、基金、股份或其他任何性質和位於任何地點的投資項目或財產,而該項購買是附加於但並不限於《受託人條例》()當其時所訂定的股額、基金、股份或其他投資或財產的購買;

(g) 僱用並付款給受託人認為在受託人執行職責方面所必需的專業人員或其他人員或助手,包括受託人的合夥人的協助或屬公司(該公司是受託人)的董事或股東的人的協助。

(5)

(6) 受託人亦有全面的權力收取和接受饋贈、捐贈、捐獻及遺產,以及在附於該等饋贈、捐贈、捐獻或遺產的條件的規限下,憑其絕對的酌情決定權持有該等饋贈、捐贈、捐獻及遺產或將其變現。

第1條

經雍仁會館信託人的秘書所作出的法定聲明,並在1949年4月21日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核證為所指明的共濟分會獲選代表的人,連同經雍仁會館信託人的秘書不時以相同方式核證為其他共濟分會的獲選代表的人(該等共濟分會的名稱不時根據第(2)款所規定的方式加於所指明的名稱內),以及他們如下文所界定的職位繼任人是一個法人團體,須以“The

Zetland

Hall Trustees”的名稱命名,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第2條

除所指明的共濟分會外,受託人還可邀請此後按照英格蘭、蘇格蘭或愛爾蘭組織在香港設立的任何其他共濟分會,將其名稱加於中出現的名稱內,並於上述邀請獲接受後,可據此提名該共濟分會;上述提名須以書面作出,並由受託人的主席親自簽署,以及須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受託人在作出提名的14天內,須就任何上述共濟分會的名稱加入在憲報發出公告,而該提名隨即具有效力,猶如如此獲提名的共濟分會的名稱原本已包括在內一樣。

第2A條

凡所指明的任何共濟分會以書面要求將其名稱從中刪去,受託人須在收到該要求的21天內,藉在憲報刊登公告,將該共濟分會的名稱從刪去;並須立即將該項刪除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

第2B條

凡根據第(2B)款將某共濟分會的名稱從刪去,受託人須向該共濟分會退回$5,000,但此舉只在受託人認為不會對受託人造成不當損害的情況下作出。

第3條

受託人有全面的權力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香港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

第4條
第a條
第i條

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政府的任何證券、保證;或

第ii條

《受託人條例》()當其時列出的任何投資項目;

第b條

藉蓋上其法團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受託人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或任何其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c條

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

第d條

接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

第e條

將款項以存款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銀行的方式投資;

第f條

購買股額、基金、股份或其他任何性質和位於任何地點的投資項目或財產,而該項購買是附加於但並不限於《受託人條例》()當其時所訂定的股額、基金、股份或其他投資或財產的購買;

第g條

僱用並付款給受託人認為在受託人執行職責方面所必需的專業人員或其他人員或助手,包括受託人的合夥人的協助或屬公司(該公司是受託人)的董事或股東的人的協助。

第5條
第6條

受託人亦有全面的權力收取和接受饋贈、捐贈、捐獻及遺產,以及在附於該等饋贈、捐贈、捐獻或遺產的條件的規限下,憑其絕對的酌情決定權持有該等饋贈、捐贈、捐獻及遺產或將其變現。

第3條職位繼任人

(1) 所指明的任何共濟分會,或根據上文所規定的方式名稱獲加入的任何共濟分會,如在任何時間意欲委任新代表,以繼任或替代所提述的法定聲明中指明的代表,則該共濟分會可如此作出委任,而在雍仁會館信託人的秘書親自簽署核證該項選任事實的證明書一經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後,該名新代表即當作為繼任或替代上述前任代表的受託人。

(2) 選任新代表的權力就根據第(1)款選任的人而言適用,一如該權力就所提述的法定聲明中指明的人而言般同樣適用。

第1條

所指明的任何共濟分會,或根據上文所規定的方式名稱獲加入的任何共濟分會,如在任何時間意欲委任新代表,以繼任或替代所提述的法定聲明中指明的代表,則該共濟分會可如此作出委任,而在雍仁會館信託人的秘書親自簽署核證該項選任事實的證明書一經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後,該名新代表即當作為繼任或替代上述前任代表的受託人。

第2條

選任新代表的權力就根據第(1)款選任的人而言適用,一如該權力就所提述的法定聲明中指明的人而言般同樣適用。

第4條財產的使用

受託人須管理和維持一個或多於一個會館,供名稱在中出現的或不時按照的條文名稱獲加入的共濟分會的成員使用、佔用和享用作聚會地方,並可准許該一個或多於一個會館,供其他共濟分會、共濟分院及共濟會團體的成員使用、佔用和享用作聚會地方,亦可憑其酌情決定權布置和裝備該一個或多於一個會館。

第5條使用財產的費用及租金

受託人可就受託人財產的使用而收取受託人認為合宜的費用、租金及收費。

第6條盈餘資金的分攤

受託人可不時將無須用作維持或發展受託人財產的任何資金,按相等份額給予和交付所指明的共濟分會以及不時根據所規定的方式名稱獲加入的其他共濟分會。

第6A條資產的分發

(1) 如受託人於任何時間認為其再不能為香港的共濟會成員的利益而起任何作用,並認為該情況在當時可預見的將來亦相當可能維持不變,則受託人須將其能折成現金的資產折成現金。

(2) 受託人須在其資產折成現金後 —— (a) 將港幣$5,000付予當時列於的每個共濟分會;但如受託人的資金不足以作此付款,則受託人須將整筆資金按相等份額付予各共濟分會;及

(b) 在作出上述付款後,將任何剩餘的資金結餘,按照英格蘭、蘇格蘭及愛爾蘭組織當時在列出的共濟分會中所佔的比例,分給該等組織,並將如此計算出來的份額分別付予各地區司庫。

第1條

如受託人於任何時間認為其再不能為香港的共濟會成員的利益而起任何作用,並認為該情況在當時可預見的將來亦相當可能維持不變,則受託人須將其能折成現金的資產折成現金。

第2條
第a條

將港幣$5,000付予當時列於的每個共濟分會;但如受託人的資金不足以作此付款,則受託人須將整筆資金按相等份額付予各共濟分會;及

第b條

在作出上述付款後,將任何剩餘的資金結餘,按照英格蘭、蘇格蘭及愛爾蘭組織當時在列出的共濟分會中所佔的比例,分給該等組織,並將如此計算出來的份額分別付予各地區司庫。

第7條受託人會議

(1) 秘書須於每年5月召開受託人大會,受託人須於會上從他們當中選出一名主席及一名副主席,該主席及副主席須任職直至下一年度的大會結束為止。

(2) 其他會議可由秘書或任何受託人召開。

(3) 就任何受託人會議而言,法定人數為5名親身出席的受託人。

(4) 受託人會議須由受託人的主席主持,但如主席缺席,則任何該等會議須由下述的人主持 —— (a) 副主席;或

(b) 在副主席缺席的情況下,從出席會議者當中選出的一名受託人。

(5) 在受託人的任何會議上出現的所有問題,須投票表決,並以過半數票取決,如票數均等,則受託人的主席或主持會議的其他人除有權投普通票外,亦有權投決定票。

(6) 舉行任何會議前,須給予不少於14天的通知,而任何受託人可在給予秘書不少於7天的書面通知後,委任一名代表代其在會議上發言和投票:但該代表事前須經委任該受託人的共濟分會以公開方式一般地或特定地批准。

第1條

秘書須於每年5月召開受託人大會,受託人須於會上從他們當中選出一名主席及一名副主席,該主席及副主席須任職直至下一年度的大會結束為止。

第2條

其他會議可由秘書或任何受託人召開。

第3條

就任何受託人會議而言,法定人數為5名親身出席的受託人。

第4條
第a條

副主席;或

第b條

在副主席缺席的情況下,從出席會議者當中選出的一名受託人。

第5條

在受託人的任何會議上出現的所有問題,須投票表決,並以過半數票取決,如票數均等,則受託人的主席或主持會議的其他人除有權投普通票外,亦有權投決定票。

第6條

舉行任何會議前,須給予不少於14天的通知,而任何受託人可在給予秘書不少於7天的書面通知後,委任一名代表代其在會議上發言和投票:但該代表事前須經委任該受託人的共濟分會以公開方式一般地或特定地批准。

第7A條高級人員的委任

(1) 受託人須不時委任一名秘書及一名司庫,該秘書及司庫須出任各自的職位直至替代者已獲委出為止。

(2) 在所提述的大會上,司庫須就截至上一個12月31日為止的一年提交經審計的帳目。

第1條

受託人須不時委任一名秘書及一名司庫,該秘書及司庫須出任各自的職位直至替代者已獲委出為止。

第2條

在所提述的大會上,司庫須就截至上一個12月31日為止的一年提交經審計的帳目。

第8條文件的簽立

(1) 按規定須蓋上受託人的印章的一切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須由受託人其中一人蓋章,並由受託人其中不少於3人簽署。

(2) 按法律規定須由受託人簽署的一切文件,須由受託人其中3人簽署。

第1條

按規定須蓋上受託人的印章的一切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須由受託人其中一人蓋章,並由受託人其中不少於3人簽署。

第2條

按法律規定須由受託人簽署的一切文件,須由受託人其中3人簽署。

第9條費用

(1) 受託人在任何公共登記處登記任何文件,須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就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文件而繳付的費用。

(2) 任何人在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就查閱文件而繳付的費用後,可查閱根據本條登記的任何文件。

第1條

受託人在任何公共登記處登記任何文件,須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就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文件而繳付的費用。

第2條

任何人在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就查閱文件而繳付的費用後,可查閱根據本條登記的任何文件。

52 條

引用此法例

《雍仁會館信託人法團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55(檢索日期: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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