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就關乎由政府提供的區域供冷服務的事宜,包括就該服務收費,以及其他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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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供冷服務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本條例就指明的區域供冷系統而適用。
(1) 任何以下人士可藉指明表格,向署長提出申請,要求就某建築物獲批准成為區域供冷服務的用户 —— (a) 該建築物的擁有人或佔用人;
(b) 負責管理該建築物的人。
(2) 申請人須在指明表格中載列 —— (a) 有關建築物的估計最高製冷量;
(b) 向該建築物提供區域供冷服務的建議開始日期;及
(c) 申請人按照第(3)款作出的保證。
(3) 申請人須根據第款作出的保證,是保證以下事項 —— (a) 凡須就提供予有關建築物的區域供冷服務,繳付任何收費、費用或按金,申請人會按照本條例,繳付該等收費、費用或按金;
(b)
(c) 遵從由署長施加的、關乎提供或使用區域供冷服務的任何其他條件。
(4) 如 —— (a) 申請符合第(1)及(2)款的規定;及
(b)
(5) 如署長根據第(4)款,就某建築物批准申請人成為區域供冷服務的用户,則申請人於協定開始日期即成為該建築物的獲准用户,或視作於該日期成為該建築物的獲准用户。
(6) 署長如決定不根據第(4)款就有關建築物批准申請人成為區域供冷服務的用户,則須將該決定及其理由,通知申請人。
該建築物的擁有人或佔用人;
負責管理該建築物的人。
有關建築物的估計最高製冷量;
向該建築物提供區域供冷服務的建議開始日期;及
申請人按照第(3)款作出的保證。
凡須就提供予有關建築物的區域供冷服務,繳付任何收費、費用或按金,申請人會按照本條例,繳付該等收費、費用或按金;
遵從由署長施加的、關乎提供或使用區域供冷服務的任何其他條件。
申請符合第(1)及(2)款的規定;及
申請人根據第款提供(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估計最高製冷量;及
申請人根據第款提供(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建議服務開始日期,
如署長根據第(4)款,就某建築物批准申請人成為區域供冷服務的用户,則申請人於協定開始日期即成為該建築物的獲准用户,或視作於該日期成為該建築物的獲准用户。
署長如決定不根據第(4)款就有關建築物批准申請人成為區域供冷服務的用户,則須將該決定及其理由,通知申請人。
(1) 如署長根據,就某建築物批准某人成為區域供冷服務的用户,則署長根據同意的估計最高製冷量,於協定開始日期即成為該建築物的合約製冷量,或視作於該日期成為該建築物的合約製冷量。
(2) 建築物的獲准用户須獲署長同意,方可修改該建築物的合約製冷量。
如署長根據,就某建築物批准某人成為區域供冷服務的用户,則署長根據同意的估計最高製冷量,於協定開始日期即成為該建築物的合約製冷量,或視作於該日期成為該建築物的合約製冷量。
建築物的獲准用户須獲署長同意,方可修改該建築物的合約製冷量。
(1) 署長如根據,就某建築物批准某人成為區域供冷服務的用户,則可 —— (a) 自協定開始日期起;或
(b) 自該用户所建議並獲署長同意的一個較遲日期起,
(2) 縱使有以上規定,如有關建築物的獲准用户違反或沒有履行其根據就該建築物作出的保證,則署長可拒絕自第(1)款所述的日期起,向該建築物提供區域供冷服務。
(3) 署長如決定根據第(2)款拒絕向建築物提供區域供冷服務,則須將該決定及其理由,通知該建築物的獲准用户。
自協定開始日期起;或
自該用户所建議並獲署長同意的一個較遲日期起,
縱使有以上規定,如有關建築物的獲准用户違反或沒有履行其根據就該建築物作出的保證,則署長可拒絕自第(1)款所述的日期起,向該建築物提供區域供冷服務。
署長如決定根據第(2)款拒絕向建築物提供區域供冷服務,則須將該決定及其理由,通知該建築物的獲准用户。
(1) 署長可在以下情況下,暫停或終止提供予某建築物的區域供冷服務 —— (a) 該建築物沒有獲准用户;
(b) 該建築物的獲准用户違反或沒有履行其根據就該建築物作出的保證;
(c) 該建築物的獲准用户沒有遵從敦促改善通知書所載的指示;
(d) 署長認為,有需要進行工程,以安裝、檢查、測試、操作、保養、調節、更改、修理、更換或移除區域供冷系統的任何部分;
(e) 署長認為,區域供冷系統出現故障,引起操作方面的緊急情況,因此有需要進行工程;
(f) 署長認為,為保護人命或財產,有需要暫停或終止該服務;或
(g) 署長認為,該建築物的獲准用户的行為,或該用户裝設的該建築物的裝置,正在或將會危及區域供冷服務的運作或可靠性。
(2) 署長如決定根據第、(c)、(d)、(e)、(f)或(g)款,暫停或終止提供予某建築物的區域供冷服務,則須將該決定及其理由,通知該建築物的獲准用户。
該建築物沒有獲准用户;
該建築物的獲准用户違反或沒有履行其根據就該建築物作出的保證;
該建築物的獲准用户沒有遵從敦促改善通知書所載的指示;
署長認為,有需要進行工程,以安裝、檢查、測試、操作、保養、調節、更改、修理、更換或移除區域供冷系統的任何部分;
署長認為,區域供冷系統出現故障,引起操作方面的緊急情況,因此有需要進行工程;
署長認為,為保護人命或財產,有需要暫停或終止該服務;或
署長認為,該建築物的獲准用户的行為,或該用户裝設的該建築物的裝置,正在或將會危及區域供冷服務的運作或可靠性。
署長如決定根據第、(c)、(d)、(e)、(f)或(g)款,暫停或終止提供予某建築物的區域供冷服務,則須將該決定及其理由,通知該建築物的獲准用户。
(1) 如署長根據第、(c)、(d)、(e)、(f)或(g)條,暫停提供予某建築物的區域供冷服務,該建築物的獲准用户可向署長提出申請,要求恢復該服務。
(2) 如根據第(1)款提出申請的獲准用户證明並使署長信納,暫停提供予有關建築物的區域供冷服務所根據的理由,已不再存在,則署長可應申請而恢復提供該服務。
(3) 署長如決定不根據第(2)款恢復提供予某建築物的區域供冷服務,則須將該決定及其理由,通知該建築物的獲准用户。
如署長根據第、(c)、(d)、(e)、(f)或(g)條,暫停提供予某建築物的區域供冷服務,該建築物的獲准用户可向署長提出申請,要求恢復該服務。
如根據第(1)款提出申請的獲准用户證明並使署長信納,暫停提供予有關建築物的區域供冷服務所根據的理由,已不再存在,則署長可應申請而恢復提供該服務。
署長如決定不根據第(2)款恢復提供予某建築物的區域供冷服務,則須將該決定及其理由,通知該建築物的獲准用户。
(1) 屬建築物的獲准用户的人可向署長提出申請,要求終止有關批准。
(2) 申請須 —— (a)
(b) 在終止日期前最少1個月之前提出。
(3) 在以下情況下,署長須接納申請 —— (a) 申請符合第(2)款的規定;及
(b) 如有關獲准用户須就提供予有關建築物的區域供冷服務,繳付收費或費用——所有尚未繳付的該等收費及費用,已在終止日期前清繳。
(4) 如署長接納申請,則自終止日期起 —— (a) 有關的人不再就有關建築物獲批准作為區域供冷服務的用户;及
(b) 該人根據就該建築物作出的保證失效。
(5) 署長如決定拒絕申請,則須將該決定及其理由,通知有關的人。
屬建築物的獲准用户的人可向署長提出申請,要求終止有關批准。
引用此法例
《區域供冷服務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24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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