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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章號
Cap. 652
版本日期
條文數
771
第1條導言
第1條簡稱及生效日期
第1條簡稱及生效日期

(1) 本條例可引稱為《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自其於憲報刊登當日後的8個月屆滿時起實施。

(3) 以下條文自本條例於憲報刊登當日起實施 —— (a) ;

(b) (但限於該條關乎、及(除外)的範圍內);

(c) 、及(除外);

(d) 。

第1條

本條例可引稱為《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2條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自其於憲報刊登當日後的8個月屆滿時起實施。

第3條
第a條

第b條

(但限於該條關乎、及(除外)的範圍內);

第c條

、及(除外);

第d條

第2條釋義
第2條釋義

(1) 在本條例中 ——

(2) 就本條例而言,某住宅單位如符合以下說明,即屬現有住宅單位 —— (a)

(b) 在其他情況下——已就該住宅單位所處的建築物發出佔用許可證。

第1條
第a條

就某期進度款而言,指該期進度款根據最遲須予支付的日期;或

第b條

就某經審裁款額而言,指該款額根據須予支付的限期屆滿當日;

第a條
第1條

處於該建築物內;及

第2條

純粹或主要為供人居住而建;但

第b條

該建築物內純粹或主要用於(或擬純粹或擬主要用於)指明的任何目的之處所,並不包括在內;

第a條

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佔用許可證或臨時佔用許可證;或

第b條

由房屋署署長(或獲其授權的人)發出的、證明由香港房屋委員會或其代表建造的建築物已經建成的文書;

第a條

就為進行建造工作而訂立的建造合約而言——指根據該合約進行(或須進行)該建造工作的地方;或

第b條

如有為建造工作供應相關貨品及服務而訂立建造合約,則就該合約而言——指進行(或須進行)該建造工作的地方;

第a條
第1條

某方同意為另一方進行建造工作;或

第2條

某方同意為建造工作而向另一方供應相關貨品及服務;但

第b條

不包括符合以下說明的發展合約:根據該合約,合約某方所須支付的全部代價,是以參照有關建造工作或相關貨品及服務的價值以外的方法計算的;

第a條

一次過支付的款項;

第b條

中期款項或最後一期款項;及

第c條

就發生某事件或在某日期須支付的款項;

第a條
第1條

在某建造工地進行建造工作;或

第2條

為某建造工地的建造工作供應相關貨品及服務;及

第b條
第1條

在該建造工地進行建造工作;或

第2條

為該建造工地的建造工作供應相關貨品及服務;

第a條

答辯人根據挑選的提名團體;或

第b條

申索人根據挑選的提名團體;

第2條
第a條
第1條

地政總署署長已發出通知書,確認地政總署署長不反對該建築物被佔用;或

第2條

地政總署署長已就該建築物所在的土地,發出合格證明書或轉讓同意;或

第b條

在其他情況下——已就該住宅單位所處的建築物發出佔用許可證。

第3條的涵義

(1) 建造工作指 —— (a) 建造、裝設或架設指明構築物;或

(b) 更換、擴建、翻新、改建、修葺、修復、保養、拆除、拆毀或增建現有指明構築物。

(2) 在不限制第(1)款的原則下,該款所述的工作包括 —— (a)

(b)

(3) 在第(2)款中 ——

第1條
第a條

建造、裝設或架設指明構築物;或

第b條

更換、擴建、翻新、改建、修葺、修復、保養、拆除、拆毀或增建現有指明構築物。

第2條
第a條
第1條

製作建築特色;

771 條

引用此法例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52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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