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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1) 本條例可引稱為《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自其於憲報刊登當日後的8個月屆滿時起實施。
(3) 以下條文自本條例於憲報刊登當日起實施 —— (a) ;
(b) (但限於該條關乎、及(除外)的範圍內);
(c) 、及(除外);
(d) 。
本條例可引稱為《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自其於憲報刊登當日後的8個月屆滿時起實施。
;
(但限於該條關乎、及(除外)的範圍內);
、及(除外);
。
(1) 在本條例中 ——
(2) 就本條例而言,某住宅單位如符合以下說明,即屬現有住宅單位 —— (a)
(b) 在其他情況下——已就該住宅單位所處的建築物發出佔用許可證。
就某期進度款而言,指該期進度款根據最遲須予支付的日期;或
就某經審裁款額而言,指該款額根據須予支付的限期屆滿當日;
處於該建築物內;及
純粹或主要為供人居住而建;但
該建築物內純粹或主要用於(或擬純粹或擬主要用於)指明的任何目的之處所,並不包括在內;
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佔用許可證或臨時佔用許可證;或
由房屋署署長(或獲其授權的人)發出的、證明由香港房屋委員會或其代表建造的建築物已經建成的文書;
就為進行建造工作而訂立的建造合約而言——指根據該合約進行(或須進行)該建造工作的地方;或
如有為建造工作供應相關貨品及服務而訂立建造合約,則就該合約而言——指進行(或須進行)該建造工作的地方;
某方同意為另一方進行建造工作;或
某方同意為建造工作而向另一方供應相關貨品及服務;但
不包括符合以下說明的發展合約:根據該合約,合約某方所須支付的全部代價,是以參照有關建造工作或相關貨品及服務的價值以外的方法計算的;
一次過支付的款項;
中期款項或最後一期款項;及
就發生某事件或在某日期須支付的款項;
在某建造工地進行建造工作;或
為某建造工地的建造工作供應相關貨品及服務;及
在該建造工地進行建造工作;或
為該建造工地的建造工作供應相關貨品及服務;
答辯人根據挑選的提名團體;或
申索人根據挑選的提名團體;
地政總署署長已發出通知書,確認地政總署署長不反對該建築物被佔用;或
地政總署署長已就該建築物所在的土地,發出合格證明書或轉讓同意;或
在其他情況下——已就該住宅單位所處的建築物發出佔用許可證。
(1) 建造工作指 —— (a) 建造、裝設或架設指明構築物;或
(b) 更換、擴建、翻新、改建、修葺、修復、保養、拆除、拆毀或增建現有指明構築物。
(2) 在不限制第(1)款的原則下,該款所述的工作包括 —— (a)
(b)
(3) 在第(2)款中 ——
建造、裝設或架設指明構築物;或
更換、擴建、翻新、改建、修葺、修復、保養、拆除、拆毀或增建現有指明構築物。
製作建築特色;
引用此法例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52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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