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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條例 第2條

調解條例 第2條

第2條

就第(1)款而言,分節指調解員與爭議一方或多於一方的會議,並包括就下述事宜進行的任何活動 —— (a) 為會議作出安排或預備,不論會議是否有舉行;及 (b) 跟進會議中提出的事宜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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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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