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訂立一個框架,就進行調解的若干事宜作規管,並作出相應及相關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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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條例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
本條例可引稱為。
(1) 在本條例中 ——
(2) 在本條例中,提述調解的當事人、調解的任何一方或調解的每一方,不包括提述調解員。
協議是另一協議中的調解條款,還是作為單獨協議存在;
協議是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訂立的;及
在協議訂立時,是否有委任調解員;
說出的任何說話或作出的任何作為;
擬備的任何文件;或
提供的任何資料,
在本條例中,提述調解的當事人、調解的任何一方或調解的每一方,不包括提述調解員。
提倡、鼓勵和促進以調解方式解決爭議;及
使調解通訊得以保密。
(1) 就本條例而言,調解是由一個或多於一個分節構成的有組織程序,在該等分節中,一名或多於一名不偏不倚的個人在不對某項爭議或其任何部分作出判決的情況下,協助爭議各方作出下述任何或所有事宜 —— (a) 找出爭議點;
(b) 探求和擬訂解決方案;
(c) 互相溝通;
(d) 就解決爭議的全部或部分,達成協議。
(2) 就第(1)款而言,分節指調解員與爭議一方或多於一方的會議,並包括就下述事宜進行的任何活動 —— (a) 為會議作出安排或預備,不論會議是否有舉行;及
(b) 跟進會議中提出的事宜或問題。
(3) 就第(2)款而言,會議包括透過電話、視像會議或其他電子方式進行的會議。
找出爭議點;
探求和擬訂解決方案;
互相溝通;
就解決爭議的全部或部分,達成協議。
為會議作出安排或預備,不論會議是否有舉行;及
跟進會議中提出的事宜或問題。
就第(2)款而言,會議包括透過電話、視像會議或其他電子方式進行的會議。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如有任何調解根據調解協議進行,而下述其中一項情況適用,則本條例適用於該調解 —— (a) 該調解全部或部分在香港進行;或
(b) 該協議規定,本條例或香港法律適用於該調解。
(2) 本條例不適用於指明的程序。
(3) 凡本條例適用於任何調解,本條例亦適用於與該調解相關的調解通訊。
(4) 就施行本條而言,下述事宜無關重要 —— (a) 有關的調解協議是在本條例的生效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訂立的,或該協議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訂立的;
(b) 有關的調解是在本條例的生效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進行的,或該調解已於該日期之前完結;或
(c) 有關的調解通訊是在本條例的生效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作出的。
該調解全部或部分在香港進行;或
該協議規定,本條例或香港法律適用於該調解。
本條例不適用於指明的程序。
凡本條例適用於任何調解,本條例亦適用於與該調解相關的調解通訊。
有關的調解協議是在本條例的生效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訂立的,或該協議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訂立的;
有關的調解是在本條例的生效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進行的,或該調解已於該日期之前完結;或
有關的調解通訊是在本條例的生效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作出的。
本條例適用於政府。
(非法執業為大律師或公證人的罰則);
(不合資格人士不得以律師身分行事);
(不合資格人士不得擬備某些文書等)。
提述仲裁之處,是提述調解;及
提述仲裁機構之處,是提述調解員;
在該條例中,、、及的定義已被略去;
(增補尚未實施——見)
(增補尚未實施——見)
(1) 除按第(2)或(3)款的規定,任何人不得披露調解通訊。
(2) 在下述情況下,任何人可披露調解通訊 —— (a)
(b) 該項調解通訊的內容,是公眾已可得的資料(但僅因非法披露才屬公眾可知的資料除外);
(c) 該項調解通訊的內容,是假若無本條規定,便會符合以下說明的資料:受民事法律程序中的文件透露規定所規限,或受其他要求當事人披露他們管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的類似程序所規限;
(d) 有合理理由相信,為防止或盡量減少任何人受傷的風險,或任何未成年人的福祉受嚴重損害的風險,作出該項披露是必需的;
(e) 該項披露是為研究、評估或教育的目的而作出的,並且既沒有直接或間接洩露該項調解通訊所關乎的人的身分,亦相當不可能會直接或間接洩露該人的身分;
(f) 該項披露是為徵詢法律意見而作出的;或
(g) 該項披露是按照法律施加的要求而作出的。
(3) 在根據獲得法院或審裁處的許可下,任何人可為下述目的,披露調解通訊 —— (a) 執行或質疑經調解的和解協議;
(b) (如有人提出指稱或申訴,而針對的是調解員所作出的專業失當行為,或任何以專業身分參與有關的調解的其他人所作出的專業失當行為)就該指稱或申訴提出證明或爭議;或
(c) 有關的法院或審裁處認為在有關個案的情況下屬有理由支持的任何其他目的。
(4) 在本條中 ——
除按第(2)或(3)款的規定,任何人不得披露調解通訊。
引用此法例
《調解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20(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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