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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條例 第4條

調解條例 第4條

第4條

就施行本條而言,下述事宜無關重要 —— (a) 有關的調解協議是在本條例的生效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訂立的,或該協議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訂立的; (b) 有關的調解是在本條例的生效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進行的,或該調解已於該日期之前完結;或 (c) 有關的調解通訊是在本條例的生效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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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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