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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 第32條

公司條例 第32條

處長可為第31(1) 條指明規定

第32條

(1) 處長可就根據某條例須交付或獲批准交付處長的文件 —— (a) 指明規定,以使處長能製作該文件的文本或影像紀錄,以及能備存該文件所載的資料的紀錄; (b) 指明關於認證該文件的規定;及 (c) 指明關於交付該文件的方式的規定。 (2) 凡有文件根據第41(3)條獲批准交付處長登記,以更正某項錯誤,處長可就該文件指明關於以下方面的規定 —— (a) 以某形式和方式交付該文件,以使該文件能與載有該項錯誤的文件聯繫起來;及 (b) 識別載有該項錯誤的文件。 (3) 為施行第(1)及(2)款,處長可就不同文件、不同類別的文件或不同的情況,指明不同的規定。 (4) 為施行第(1)(b)款,處長可 —— (a) 規定有關文件須經特定的人或屬特定類別的人認證; (b) 指明認證的方法;及 (c) 規定有關文件須載有或隨附該文件所關乎的公司的名稱或註冊編號,或載有或隨附以上兩者。 (5) 為施行第(1)(c)款,處長可 —— (a) 規定有關文件須採用印本形式、電子形式或任何其他形式; (b) 規定有關文件須以郵遞方式或任何其他方式交付; (c) 指明關於有關文件須交付至的地址的規定;及 (d) (如屬須以電子方式交付的文件)指明關於須使用的硬件及軟件以及技術規格的規定。 (6) 本條並不賦權處長 —— (a) 規定文件須以電子方式交付處長;或 (b) 指明與某條例就以下方面所訂明的規定相抵觸的規定 —— (i) 認證有關文件;及 (ii) 向處長交付有關文件的方式。 (7) 根據本條指明的規定不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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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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