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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 第224條

公司條例 第224條

登記申報表︰無人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的情況

第224條

(1) 如 —— (a) 無人根據第220條就議決減少股本的特別決議提出申請;及 (b) 公司在該項決議的日期後的5個星期後並在該項決議的日期後的7個星期之前的期間內,將符合第(2)款的申報表交付處長, 則處長須登記該申報表。 (2) 有關申報表須 —— (a) 符合指明格式; (b) 載有股本減少的詳情;及 (c) 載有一項以緊接股本減少之後當時的狀況為準的股本說明,該說明須符合第201 條。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次分部 — 藉著以償付能力陳述支持的特別決議減少股本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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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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