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命令、紀錄及申報表登記
第230條
(1) 如 —— (a) 原訟法庭根據第229條,作出一項確認股本減少的命令;及 (b) 有關公司在原訟法庭作出該命令後的15日內,或在原訟法庭命令的任何較長限期內,將下述文件交付處長 —— (i) 該命令的正式文本一份; (ii) 符合第(2)款並經原訟法庭批准的紀錄一份;及 (iii) 符合第(3)款的申報表一份, 則處長須將該命令、紀錄及申報表登記。 (2) 有關紀錄須就經有關命令更改的公司股本而述明 —— (a) 股本額; (b) 公司所發行的股份的總數; (c) 每股股份的股款款額;及 (d) 每股股份已繳付的股款款額及( 如有的話) 尚未繳付的股款款額。 (3) 有關申報表須 —— (a) 符合指明格式; (b) 藉提述有關命令、紀錄或其他文件,載有股本減少的詳情;及 (c) 載有一項以緊接股本減少之後當時的狀況為準的股本說明,該說明須符合第201條。 (4) 獲有關命令確認的有關特別決議,在處長登記該項命令、紀錄及申報表時,即告生效。 (5) 有關登記的公告,須以原訟法庭指示的方式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