贖回或回購股份的效力
第269條
(1) 除第8次分部另有規定外,根據本分部贖回或回購的股份,須視為在贖回或回購時被註銷。 (2) 不論第8次分部是否適用,如公司在贖回或回購本身的股份時,是 —— (a) 從資本中撥款贖回或回購的,則公司須減少其股本的款額; (b) 從利潤中撥款贖回或回購的,則公司須減少其利潤的款額;或 (c) 從資本及利潤兩者中撥款贖回或回購的,則公司須按比例減少其股本及利潤的款額, 而減幅相等於該公司繳付的該等股份的價格的總額。
公司條例 第269條
贖回或回購股份的效力
(1) 除第8次分部另有規定外,根據本分部贖回或回購的股份,須視為在贖回或回購時被註銷。 (2) 不論第8次分部是否適用,如公司在贖回或回購本身的股份時,是 —— (a) 從資本中撥款贖回或回購的,則公司須減少其股本的款額; (b) 從利潤中撥款贖回或回購的,則公司須減少其利潤的款額;或 (c) 從資本及利潤兩者中撥款贖回或回購的,則公司須按比例減少其股本及利潤的款額, 而減幅相等於該公司繳付的該等股份的價格的總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