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有贖回或回購股份對清盤的影響
第272條
(1) 如有以下情況,則本條適用 —— (a) 公司 —— (i) 根據本分部發行可贖回股份;或 (ii) 同意根據本分部回購任何本身的股份; (b) 該公司清盤;及 (c) 在清盤展開時,仍有任何該等股份未贖回或未回購。 (2) 有關贖回或回購股份的條款,可針對公司強制執行。 (3) 在以下情況下,第(2)款不適用 —— (a) 有關贖回或回購股份的條款訂定,贖回或回購該等股份的進行日期,是在清盤展開的日期後;或 (b) 在 —— (i) 於贖回或回購該等股份的日期開始;並 (ii) 於清盤展開之日結束, 的期間內,公司在任何時間均不能合法地就贖回或回購該等股份從可分派利潤中撥款作付款。 (4) 股份在根據第(2)款贖回或回購時,即視為被註銷。 (5) 相對於公司根據第(2)款有法律責任就任何股份支付的款額,以下項目須優先支付 —— (a) 公司的所有其他債項及債務(成員以成員身分被拖欠的債項及債務除外);及 (b) (如其他股份附有權利(不論是關於資本或關於收入方面的權利),而該等權利較該等股份所附帶的關於資本的權利優先)為履行該等優先權利而須繳付的款額。 (6)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相對於須就履行成員作為成員的權利(不論是關於資本或關於收入方面的權利)而支付予成員的款額,根據第(2)款須支付的款額,須優先支付。 (7) 如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264A條,公司債權人在公司償付所有其他債項後,方有權收取任何利息,則就第(5)款而言,公司的債項及債務,包括支付該項利息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