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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 第351條

公司條例 第351條

備存設立押記的文書的副本的責任

第351條

(1) 公司須在其註冊辦事處或根據第657條訂立的規例訂明的地方,備存 —— (a) 每份設立該公司根據本部須予登記的押記的文書的副本;及 (b) 每份設立該公司根據《前身條例》第III部須予登記的押記的文書的副本。 (2) 註冊非香港公司須在其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或根據第356條訂立的規例訂明的地方,備存 —— (a) 每份設立該公司根據本部須予登記的押記的文書的副本;及 (b) 每份設立該公司根據《前身條例》第III部須予登記的押記的文書的副本。 (3) 凡 —— (a) 公司或註冊非香港公司發行一系列債權證; (b) 該等債權證載有該公司或註冊非香港公司根據本部或根據《前身條例》第III部須予登記的押記;及 (c) 該等債權證的條款是相同的, 則該公司或註冊非香港公司如按照第(1)或(2)款備存該等債權證的其中一份債權證的副本,即視為已就該等債權證遵守該款。 (4) 公司或註冊非香港公司須 —— (a) 在第(1)或(2)款所述的文書的副本首次備存在某地方後的15日內,將該地方通知處長;及 (b) 在備存該文書的副本所在的地方有所更改後的15日內,將該項更改通知處長。 (4A) 第(4)(b)款不適用於 —— (a) 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的更改;或 (b) 註冊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的更改。 (5) 第(4)(a)或(b)款所指的通知,須符合指明格式。 (6) 第(4)(a)款並不規定公司或註冊非香港公司在以下情況下,將備存有關文書的副本所在的地方通知處長 —— (a) 就於本條的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開始存在的副本而言,該副本時刻備存於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該註冊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或 (b) 在 —— (i) 緊接該生效日期#前,該公司或該註冊非香港公司為《前身條例》第88條的施行而備存該文書的副本;而 (ii) 該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該副本為第(1)或(2)款的施行而備存於在緊接該生效日期#前備存該副本所在的地方。 (7) 如第(1)、(2)或(4)款遭違反,有關公司或註冊非香港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可各處第4級罰款,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的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各處罰款$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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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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