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冊所在的地方有所更改
第653N條
(1) 凡適用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所在的地方有所更改,該公司須按照第(2)款,將更改通知處長。 (2) 上述通知 —— (a) 須符合指明格式;及 (b) 須在有關更改出現後的15日內,交付處長登記。 (3) 如以下條件獲符合,則適用公司無須就第(1)款所述的更改遵從該款 —— (a) 該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於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及 (b) 有關更改是因該註冊辦事處的地址有所更改所致。 (4) 如第(1)款遭違反,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可各處第4級罰款,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的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各處罰款$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