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訟法庭可命令查閱紀錄或文件
第740條
(1) 原訟法庭可應某公司達到所需數目的成員的申請,作出命令 —— (a) 授權申請人或(如有多於一名申請人)其中一名申請人查閱該公司的任何紀錄或文件;或 (b) 授權並非申請人的人或(如有多於一名申請人)並非其中一名申請人的人,代表該申請人或該等申請人查閱該公司的任何紀錄或文件。 (2) 原訟法庭如信納 —— (a) 有關申請是真誠提出的;及 (b) 查閱有關紀錄或文件是為正當目的而進行的, 則可作出上述命令,授權某人查閱該紀錄或文件。 (3) 如原訟法庭作出上述命令,授權某人查閱有關紀錄或文件,該人可複製該紀錄或文件,但如原訟法庭另有命令則除外。 (4) 如原訟法庭作出上述命令,授權某人查閱有關紀錄或文件,它可作出它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命令,包括 —— (a) 規定有關公司或其高級人員向該人出示任何紀錄或文件的命令; (b) 指明該人可查閱的紀錄或文件的命令; (c) 規定申請人支付有關公司因該項查閱而合理地招致的開支的命令;及 (d) 准許該人或(如該人並非申請人)申請人向命令指明的任何其他人披露因該項查閱而取得的任何資料的命令。 (5) 遵從根據第(1)或(4)款作出的命令的人,不會僅因遵從該命令而負上任何民事法律責任。 (6) 在本條中,提述某公司達到所需數目的成員,即提述 —— (a) 於有關申請的日期當日,代表全體有權在該公司成員大會上表決的成員的表決權最少2.5%的數目的成員;或 (b) 最少5名該公司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