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
第741條
(1) 原訟法庭如應某公司某名或某些成員的申請而根據第740(1)條作出命令,授權某人查閱紀錄或文件,則該人可向屬申請人的人披露因該項查閱而取得的任何資料。 (2) 獲授權的人或屬資料披露對象的申請人,不得在未經有關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下,向並非申請人的人披露因有關查閱而取得的任何資料。 (3) 儘管有第(2)款的規定,在以下情況下,獲授權的人或屬資料披露對象的申請人可向另一人披露上述資料 —— (a) 有關披露是為提起刑事法律程序而須作出的,或是在其他情況下為刑事法律程序的目的而須作出的; (b) 有關披露是按照根據第740(1)或(4)條作出的命令獲准許的;或 (c) 有關披露是按照法律或按照根據法律作出的規定獲准許的。 (4) 原訟法庭如根據第740(1)條作出命令,授權某人為任何目的而查閱紀錄或文件,該人或屬資料披露對象的申請人不得將因該項查閱而取得的任何資料,用於該項查閱申請的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但如原訟法庭另有命令則除外。 (5) 任何人違反第(2)或(4)款,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50,000及監禁2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