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長可向公司送交查詢信件
第744條
(1) 如處長有合理因由相信,某公司並非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則處長可藉郵遞方式,向該公司送交一封信件,查詢該公司是否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 (2) 上述信件 —— (a) 須寄往有關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並註明該公司為收件人; (b) 在處長沒有收到關於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的通知的情況下,須寄給該公司的高級人員,並註明由該人員轉交該公司;或 (c) 在該公司沒有高級人員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為處長所知的情況下 —— (i) 如該公司不是經遷冊公司——須寄給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為處長所知的每名創辦成員,並註明該等創辦成員為收件人;及 (ii) 如該公司是經遷冊公司——須寄給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為處長所知的、該公司的每名成員,並註明該等成員為收件人。 (3) 如處長認為,有關公司的註冊辦事處的地址無法確定,或認為該公司相當可能不會收到第(1)款所指的信件,則處長可在憲報刊登公告,以代替根據該款送交信件,該公告須述明除非有反對因由提出,否則在該公告的日期後的3個月終結時,該公司的名稱將會從公司登記冊剔除,而該公司將會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