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長可剔除公司的名稱
第746條
(1) 在根據第744(3)或745(2)(b)條刊登公告後,除非有反對因由提出,否則處長可在該公告的日期後的3個月終結時,從公司登記冊剔除有關公司的名稱。 (2) 處長須在憲報刊登公告,示明有關公司的名稱已從公司登記冊剔除。 (3) 在第(2)款所指的公告刊登時,有關公司即告解散。
公司條例 第746條
處長可剔除公司的名稱
(1) 在根據第744(3)或745(2)(b)條刊登公告後,除非有反對因由提出,否則處長可在該公告的日期後的3個月終結時,從公司登記冊剔除有關公司的名稱。 (2) 處長須在憲報刊登公告,示明有關公司的名稱已從公司登記冊剔除。 (3) 在第(2)款所指的公告刊登時,有關公司即告解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