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非香港公司名稱等的規定
第805A條
(1) 財政司司長可訂立規例,規定非香港公司 —— (a) 在訂明位置展示訂明資料; (b) 在訂明類別文件或通訊中,述明訂明資料;及 (c) 在該公司於其業務過程中有來往的人的要求下,向該等人士提供訂明資料。 (2) 上述規例 —— (a) 可在訂明情況下規定披露非香港公司的名稱; (b) 可就訂明資料須以何種方式展示、述明或提供,訂定條文;及 (c) 可豁免某間非香港公司,使其無需遵守根據第(1)款訂立的規例的任何規定。 (3) 上述規例可訂定就披露非香港公司的名稱的規定而言,無須理會須成為該名稱一部分的字或詞與該字或詞的准許縮寫(反之亦然)之間的任何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