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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健康系統條例 第26條

電子健康系統條例 第26條

第24、25及51條的補充條文

第26條

在第24、25及51條中,提述某登記所關乎的服務地點,包括有關醫護提供者提出的單一項登記(第19(3)(a)條所指者)所涵蓋的每一個服務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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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